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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的简单民事纠纷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同时,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纠纷也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有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形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没有管辖权。在我国,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第四节 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的简单民事纠纷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这是我国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新创设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并列式,即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是两种并列适用的程序;二是包含式,即将小额诉讼包含在简易程序中。我国在立法时采用了第二种方式,将小额诉讼作为简易程序的组成部分。

二、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二十多年来,民商事纠纷激增并大量涌入到法院,法院又没有随之大幅增加审判人员,使得司法不能满足国民日益增加的需求的矛盾愈发突出,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不断加剧。为了化解这种不利局面,法院积极探索能够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丰富和扩充司法解决纠纷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诉讼的简化、便捷的优势备受推崇,并且在各地法院的小额诉讼试点工作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同时,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纠纷也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德国,只要诉讼标的额在600欧元以下的财产权及非财产权案件,无须当事人申请就可以直接交付小额诉讼程序。在韩国,2 000万韩元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案件都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日本,30万日元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的民事案件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可以适用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形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没有管辖权。

2.小额诉讼适用于简单的民事给付案件

小额诉讼旨在于为国民提供简单、便捷的解纷渠道,减轻法院的审案压力。因此,适用的案件应以小额、简单为宜,不应过于复杂。具体而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同时,第162条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只有金钱或者财物的给付案件才有诉讼标的额。因此,诉讼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的小额债权债务的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金钱纠纷之外的离婚或者收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也不能适用。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 799元,其30%为12 500元左右。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水平不一致,具体标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每年确定并公布。

3.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制

在我国,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只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无权上诉。这是对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的巨大突破。其主要目的在于简便、快速处理民事纠纷,提高民事诉讼效率。那么,一旦小额诉讼的判决出现错误,应当如何救济呢?当事人不能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救济,但是案件满足再审的法定事由的,当事人仍可寻求再审程序予以救济。

本章小结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对于提高诉讼效益、节约诉讼成本、更好实现国民接近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普通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的特点有: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方式简便;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审理程序简便;判决书可以简化;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案件的审限较短且不得延长。

法律规定有些案件并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小额诉讼程序是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的简单民事纠纷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是我国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新创设的制度。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在于为国民提供简单、便捷的解纷渠道,快速处理民事纠纷,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一经作出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无权上诉,这是对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的巨大突破。当事人不能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救济,但是案件满足再审的法定事由的,当事人仍可寻求再审程序予以救济。

思考题

1.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样的关系?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3.简易程序有哪些主要特点?

4.适用简易程序的哪些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5.哪些案件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6.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橄榄油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买某国产橄榄油10吨。A公司第一期购买若干吨后,因B公司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等国际货物买卖文件,不再履行合同。B公司催促A公司履行合同未果,遂聘律师与A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90万元,被拒绝。B公司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关于各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此案由该区法院管辖正确。受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届满后,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某日开庭。

问题:

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是否可以不经审前证据交换就进入法庭审理?

延伸阅读

1.章武生著:《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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