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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其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保障其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提交CAS仲裁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运动员与各体育组织之间的争议,而且,裁决多为“宣告性裁决”,比如,参赛资格、处罚决定纠纷等。在此案中,佩雷兹没有将古巴奥委会列为被上诉方,但仲裁庭将古巴奥委会列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邀请参加听证会。

四、保障其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在提交CAS仲裁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运动员与各体育组织之间的争议,而且,裁决多为“宣告性裁决”,比如,参赛资格、处罚决定纠纷等。由于运动员与体育组织之间订有许可协议,其间包含仲裁条款,因此,他们之间的争议多提交CAS仲裁。同时,由于纠纷的特征,往往使他们之间的裁决会对其他第三方(或者是运动员,或者是其他体育组织)产生影响。一方面,由于一个体育组织内的运动员众多,一个运动员与体育组织的仲裁案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运动员;另一方面,某个仲裁案件也可能对不同的体育组织的利益产生影响。依CAS的实践,在体育仲裁中,由于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特征,裁决效力往往及于第三方,对第三方权利产生直接影响。

?澳大利亚拉古兹案

拉古兹和苏利万是两名澳大利亚的柔道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女子52公斤级比赛的资格竞争中,苏利万落选。苏利万通过国内的体育机构所设置的争议程序进行申诉,也未获得支持。在向CAS上诉的过程中,苏利万将国内的体育机构作为被申诉人,而拉古兹则作为有利益的第三方,CAS推翻了国内体育机构的裁决,将参赛资格赋予了苏利万。本案中,虽然争议双方为苏利万和澳大利亚的国内体育机构,但其裁决的结果却对拉古兹直接产生影响。

?佩雷兹“三步曲”案件

该案案情如下:佩雷兹先前是一名古巴籍皮划艇运动员,1992年代表古巴参加了巴塞罗那奥运会,1993年其叛逃至美国,于1999年9月取得了美国国籍。2000年8月28日,美国奥委会提名佩雷兹代表美国参加悉尼奥运会,但遭到了国际奥委会的拒绝,古巴奥委会也拒绝放弃对匹里兹的资格要求。美国奥委会和美国皮划艇协会对国际奥委会的决定不服,上诉至CAS于奥运会期间设在悉尼的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庭在考察了美国的相关案例后指出,上诉方无法证明佩雷兹在1999年获得美国国籍前就已经获得了美国国民资格,于是驳回了上诉。这就是佩雷兹“三步曲”案件的第一案。在此系列案的第二起案件中,佩雷兹本人基于新的证据重新向临时仲裁机构提出了上诉,尽管事实是一样的,但由于佩雷兹不是前一案的当事人,仲裁庭没有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受理了此案。在此案中,佩雷兹没有将古巴奥委会列为被上诉方,但仲裁庭将古巴奥委会列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邀请参加听证会。不过,古巴奥委会没有参加听证会,只是给仲裁庭发出了一份传真,指出它们在此案上的立场是佩雷兹没有资格参赛。这是佩雷兹“三步曲”案件的第二案。该系列案的第三个案件由古巴奥委会提起,试图推翻仲裁庭在前一案中作出的允许佩雷兹参赛的决定。但仲裁庭认为,本案不像第二起案件,应当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仲裁庭认定,古巴奥委会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其在前一案作为当事方应遵守仲裁庭的裁决,从而驳回了上诉。这是佩雷兹“三步曲”案件的第三案。

由于CAS审理程序上缺乏利害关系第三方参加的规定,使得第三方的程序权利保障缺乏规则依据。为此,CAS也进行了通知第三方参加仲裁的实践,在拉古兹案中,拉古兹就作为第三方被通知参加苏利万为申请人的仲裁案。但是,有关第三方参加仲裁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效力的溯及问题则会产生争议,并可能引发一事多诉的情况,增加案件处理的负担。比如,在佩雷兹“三步曲”案件的第一案中,佩雷兹只作为证人而不是第三方参加了美国奥委会诉国际奥委员的仲裁。因此,在第二案中,仲裁庭允许佩雷兹作为申请人再次提起仲裁,而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而在第三案中,仲裁庭认为:古巴奥委会已作为第三方在第一案和第二案中被邀请到庭,古巴奥委会没有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的传真意见,应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其在前两个案件中,作为当事方应遵守仲裁庭的裁决。[20]

可见,按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践,向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告知相关事项,仍是仲裁庭自主采取的程序性作法。此种作法虽已得到仲裁庭及法院的认可,但尚未形成确定的规则,造成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第一,仲裁庭在进行通知时,对于是否通知、通知的时间、通知的内容具有随机性,但程序规则最重要的则是稳定性。第二,目前告知第三方相关事项仍是仲裁庭的权利,而非义务。第三,如何准确地确定有哪些第三方的存在,尚无具体的方法。对于仲裁庭没有通知的当事方,其是否有权要求参加仲裁等问题,也有待仲裁庭解决。因此,有必要在规则中明确通知程序的规则,包括:确定仲裁庭通知第三方的义务;第三方确定的方法;通知的方式、期限、内容;第三方接到通知后的权利义务;未行使通知中告知的权利或履行告知的义务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等。通过明确仲裁参与各方的程序上的权利义务,保障仲裁中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权利。同时,完善通知制度,让第三方成为当事方,完善裁决及于第三方的程序模式,既保障了第三方权益,又减少了“一事多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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