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成员方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应遵循的程序则主要可以概括为通知、调查和磋商三个方面。《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是关于调查的内容,该条实际包括了三项内容。调查还应注意各方对保障措施的采取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协定强制的是“事先磋商”,即在保障措施实施前进行磋商。

(五)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成员方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应遵循的程序则主要可以概括为通知、调查和磋商三个方面。

1.通知

与《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相比,《保障措施协定》对进口成员方规定了更严格的通知义务。因为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以及反补贴措施不同,它是一种可以针对公平贸易的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的滥用会对自由贸易产生更大的扭曲作用,为此,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都认为应对保障措施的实施规定严格的通知和磋商制度,以防止保障措施的滥用。

《保障措施协定》第12.1条规定成员方应将下列事项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①发起调查的程序及其原因;②有关进口增长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结果;③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做出的决定。通知时成员方还应提供下列信息: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证据,对调查所涉及产品和拟议采取措施的准确描述,保障措施实施的日期、期限及逐步放宽的时间表等。

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关于通知的建议性格式中建议应具体说明下列内容:①提供进口增长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证明;②提供是否存在进口绝对增长或相对增长的信息;③提供所涉产品的准确描述:④提供拟采取措施的准确描述;⑤提供拟采取保障措施的日期;⑥提供保障措施的预期期限;⑦对于期限超过3年的保障措施,如果审议日期已经确定的话,提供拟进行审议的具体日期;⑧如果保障措施期限超过一年,需提供逐步放宽保障措施的预期时间表;⑨如果延长保障措施,则应提供: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的证据,以及有必要继续保障措施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的证据;关于保障措施最初适用的通知的WTO文件编号;所涉及保障措施的初次实施期限加拟延长的期限后的总期限;准确描述延长之前正在实施的保障措施。

关于通知的完整性与及时性问题,分歧主要在于内容的完整性和详略程度上。就完整性而言,第12.2条第2款中明确提及的内容是必不可少的。就详略程度来讲,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强调,通知中的内容要使其他成员能够充分了解保障措施调查的进展情况,以便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能够及时地寻求磋商。

另外,第12.4条是关于临时保障措施的通知,第12.5条规定的是有关磋商的通知,第12.6条固定有关保障措施法律法规及行政程序的通知,第12.7条是关于已存保障措施的通知。

2.调查程序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WTO成员在实施保障措施之前,必须通过调查证明《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规定的条件都得以满足。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不同,保障措施所针对的是公平贸易行为,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行为,实施保障措施不以认定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为条件,滥用保障措施将会造成对贸易的扭曲。为了尽量减小因实施保障措施造成的贸易扭曲,也为了保证调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协定不但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通知义务,还特别强调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必须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给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充分的磋商机会。《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是关于调查的内容,该条实际包括了三项内容。

(1)公告。为了保证调查程序的公正及透明,协定要求成员方必须符合GATT1994第10条关于透明度的要求。要求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成员的主管当局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做出适当的公告,以便给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抗辩的适当机会。

(2)调查。协定要求调查必须按照事先已经确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出现因当事方对调查程序缺乏预见性而出现的不公平现象。调查应使所有利害关系方有机会能够呈交证据及表明其观点,有机会针对对方的诉求进行答辩并陈述其主张。调查还应注意各方对保障措施的采取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调查结束后,主管当局必须公布调查结果,列明经调查后认定的相关事实和法律结论。

(3)机密信息的保密。尽管有上述透明度和公开的要求,但协定并未漠视成员方在保密方面的需要。作为例外,对于将阻碍法律实施或违反公共利益、或影响任何公有或私有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等,协定并不要求成员进行披露。但可以要求提供机密信息的非机密性摘要,在当事方认为无法进行摘要时,则可以要求提交不能提供摘要的原因。如主管当局认为保密要求没有合理的依据,则可以无视该信息,即不考虑其在调查过程中的证明作用。

3.磋商

由于采取保障措施会影响到有关成员根据相关协定所应享有的利益,因此,《保障措施协定》要求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给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第12.3条是关于实施和延长保障措施的磋商问题的规定。磋商的内容可以是针对第12.2条所提供的信息的审议,还可以是针对第12.8条的贸易补偿问题。协定鼓励成员通过充分磋商达成谅解。

协定强制的是“事先磋商”,即在保障措施实施前进行磋商。从以往保障措施谈判的情况可以看出,尽管多边贸易体制承认成员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实施保障措施,但并不鼓励成员过多地采用保障措施,而是希望通过磋商能使成员以其他对贸易扭曲作用小的方式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在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的通知没有提供对审议措施的足够准确地描述,以便使欧共体与美国依第12条进行有意义的磋商,认定美国没有遵循第12.3条的义务提供充分的事先磋商机会。[2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