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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孤儿社会权利的保障路径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艾滋孤儿社会权利的保障路径就目前来看,中央对防艾工作及艾滋病派生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寻求艾滋孤儿社会权利的国家保障路径刻不容缓,解决好艾滋孤儿的问题,唯有国家为他们的生存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从源头上予以经济支持及制度保障才是根本。因此艾滋孤儿救助信息的畅通成为关键。

三、艾滋孤儿社会权利的保障路径

就目前来看,中央对防艾工作及艾滋病派生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在法规政策方面,2003年中央提出的“四免一关怀”、200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以及2006年国务院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规定都是国家为改善艾滋孤儿现状及保障其受教育权作出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履行责任的积极体现。在财政方面,国家不定期投入各种救助经费,如2004年民政部下拨云南省26万元,用于艾滋孤儿生活救助;2005年,财政部和卫生部安排云南省关怀救助经费80万元,民政部下拨云南省艾滋孤儿救助专项经费501万元,用于建立艾滋孤儿救助安置指导中心及生活补助。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针对艾滋孤儿也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如2004年,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级财政共投入54万元用于艾滋孤儿生活救助;2006年9月,云南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和卫生厅就联合制定并下发了《云南省艾滋病患者遗孤、困难家庭生活教育救助办法》,为全省实施救助安置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上到中央,下至地方都致力于解决艾滋孤儿的难题,对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作出了积极回应。许多政策确实取得了初步成效,各种经费投入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一些经济困难。然而在现实操作中,这些规定及措施虽涉及救助工作的硬件、软件方面,但面大量广、头绪多,很难保证每一个艾滋孤儿都能直接从中受益。

寻求艾滋孤儿社会权利的国家保障路径刻不容缓,解决好艾滋孤儿的问题,唯有国家为他们的生存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从源头上予以经济支持及制度保障才是根本。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国家积极立法、采取行之有效的行政物质帮助措施以及各种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措施。据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反艾滋歧视的国家立法责任先行

目前,消除社会对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歧视主要通过宣传或“倡导性”规范的约束,事实上所收到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歧视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置。尽管国务院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条款,却未配套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禁止歧视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非硬性规定最多是从道德层面上对他人的一种要求,现实中的歧视现象仍屡见不鲜。如果从法律层面着手,专门就反艾滋歧视进行立法并明确规定歧视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责任,消除艾滋歧视才会因刚性的法律效力而具可行性。对于艾滋病人及其家属而言,享有社会公正待遇是法律专门赋予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之时,他们能够诉诸法律寻求救济途径;对于社会而言,“禁止歧视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作为一项法律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履行。唯有如此,消除对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歧视才不会沦为一句口号。艾滋歧视广泛存在于社会多领域,因而国家立法应要求社会形成以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以及用工单位为主的反歧视主体,从法律的角度为艾滋孤儿创造包容的社会环境,这将对艾滋孤儿的成长产生积极作用,为其求学、就业和发展提供“保护伞”。反艾滋歧视立法是国家应尽之责,国家有责任为艾滋孤儿提供法律资源,给予公权力保护。这样,反艾滋歧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全国各地的艾滋孤儿也才能从中受益。

(二)政府为社会救助提供信息渠道

社会救助面狭窄是筹措救助资源的一个不利因素。近几年来,社会知晓艾滋孤儿、获取艾滋孤儿的相关信息多通过媒体报道。由于越来越多的媒体开始关注和宣传艾滋孤儿,才有不断的社会合作项目及各种捐资捐物。因此艾滋孤儿救助信息的畅通成为关键。不能否认,艾滋孤儿群体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关爱与支持,而信息公开的政府职责决定了政府应作为社会与艾滋孤儿之间的枢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艾滋孤儿的信息,为社会出力帮助艾滋孤儿创造便利条件,以此扩大救助面。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可以将每一个艾滋孤儿的信息进行统一收集、整理并进行登记,将其逐级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条目中,其意义在于社会能够通过一个官方渠道,获取艾滋孤儿的确切情况,包括他们的家庭结构、经济来源、生活支出等可以反映艾滋孤儿生活现状的信息。但需特别注意的是,政府在公开信息的时候应注意保护好艾滋孤儿的隐私,使用化名或者登记的代号并谨慎处理易于泄露身份的细节信息。

(三)建立纵向多层财政划拨和横向救助资源筹集机制

救助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是救助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经费投入都是阶段性的,且补助标准偏低,难以满足这些孤儿的基本开销。事实上,目前所缺乏的是长期、固定的救助经费保障,因而国家应考虑建立起一种定期定量“专款专用”的经费下拨机制。笔者认为可致力于从财政划拨方面需求问题的突破,将艾滋孤儿的专项救助金单独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明晰政府之间的责任分配,从而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其中,中央与省级政府承担主要的财政责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此外,笔者认为可以实行艾滋孤儿救助的地区间帮扶,即在省级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由省内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给予人、财、物方面的支持。由于资源调动覆盖地域范围小,信息传递迅速,救助资源能够及时到位。

(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应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体系

艾滋孤儿问题侧面反映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社会矛盾及我国对弱势群体社会权利的保障程度。而政府无论是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还是从宪政意义的人权保障角度出发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这就决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是处理好艾滋孤儿派生问题的主导力量。艾滋孤儿权益的保护不是某一级政府或是某个部门的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应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相应责任。所谓全方位的政府责任体系,即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具体救助工作进行指导、为其调配社会资源并监督其“责任到位”,下级政府则应向上级政府如实汇报实施情况及存在困难,各部门须在民政部门的牵头下通力合作。关于各级政府之间的具体责任分配,笔者一直认为,可由中央根据各地政府的财政实力的强弱、可提供资源多寡的实际情况,建立统筹安排和再分配的机制。总的来说,中央财政及时、充分、高效的投入是救助工作的根本,各级地方政府的人力、物力支持是减轻基层政府负担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高效的救助网络。

(五)国家将所收缴毒资按比例划为救助艾滋孤儿的专项资金

艾滋孤儿生存发展面临的最大瓶颈即是经费缺口,如何保证固定、充足的经济来源是一个棘手问题。基于艾滋病感染途径的多样化,我国各地区情况各异。与河南省、湖北省的采供血感染途径不同的是,四川、云南等西南一带的艾滋病主要产生于吸毒导致的交叉感染。鉴于这些地区毒品犯罪猖獗的特殊情况,国家可以将所收缴的毒品犯罪非法所得及非法所得的收益按比例划出一部分专门用做艾滋孤儿的救济费。国家收缴的毒品违法犯罪非法所得以及相关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是个巨大的数额,如果能够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按比例划出部分作为专款供艾滋孤儿长期使用,则是对毒品违法犯罪不良社会影响的有效补救。

(六)政府采取艾滋孤儿的支教措施

为保证艾滋孤儿在各阶段及时接受教育,政府不妨制定相关措施,吸引接受过一定教育的学生作为志愿者,包括从中专到本科受过不同层次教育的学生,如中专生可以到小学当辅导员,协助教学,大专生或者本科生则可以到层次较高的中学、职高及高中支教。对于这部分志愿者,国家应发给相应的补贴作为奖励或就他们以后的就业实行优惠政策。流动的学生志愿者群体不易对艾滋孤儿形成偏见和歧视,而往往充满了热情去传授知识,与孩子们沟通,把基础教学知识和拓展性知识灌输给孩子,丰富他们的生活。更有价值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志愿者群体能起到疏导艾滋孤儿心理阴影的作用。当然,相关部门须落实对这些志愿者的优惠政策及其他奖励措施。

【注释】

[1]仇永胜,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行政法;顾莎莎,云南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2]UNICEF.2005年世界儿童状况[R].UNICEF,2005.

[3]孟金梅.艾滋病与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24.

[4]秦前红.新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294.

[5]徐显明.人权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4.

[6]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7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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