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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裁决及其救济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裁决及其救济(一)人民法院的裁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的处理方式通常有判决和裁定两种方式。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三、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裁决及其救济

(一)人民法院的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的处理方式通常有判决和裁定两种方式。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有关定罪量刑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刑事裁定是对刑事程序问题及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两种。程序性裁定主要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涉及程序性内容的裁定;实体性裁定包括驳回上诉、抗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的裁定,核准死刑的裁定以及其他涉及实体方面内容的裁定。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考虑到该程序中被告人并没有到案,且没有经过控辩双方的对质,因而无法对其定罪量刑并作出判决,而只能就其涉案财产部分作出是否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的认定,因此,审理后的处理决定采用裁定的方式比较适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作出以下裁定:一是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二是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这两种裁定均涉及对涉案财产这一实体内容的处理,因而均属于实体性裁定。

(二)对裁决结果的上诉、抗诉

由于人民法院的裁定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性权益,为了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及程序的正当性,《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抗诉。有权提出上诉的主体是对财产主张独立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其针对的对象是财产的权属,而不是针对定罪量刑部分的案件事实争议。如果没收程序中有被害人,而且被害人认为涉案财产属于其合法所有,但是法院裁判予以没收的,被害人也有上诉权,这点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无上诉权的规定不同,普通的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对刑事判决不享有上诉权,只享有请求抗诉权,而在该程序中,被害人其实是利害关系人,其上诉针对的也是涉案财物而非定罪量刑部分。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除了对法院裁定抗诉外,还可对法院的审理活动以及没收财产的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1)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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