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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管辖地是“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二是级别管辖;受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可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

一、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管辖地是“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二是级别管辖;受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为:“(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可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贪污贿赂案件大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流窜作案的可能性较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大多为犯罪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犯罪地均有管辖权便于及时收集证据;二是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大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犯罪地有较大影响,由居住地或犯罪地的法院审理对当地民众也能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三是由于该特殊程序适用的案件均为重大犯罪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也体现了对该特别程序的慎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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