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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点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的情形下由于无法对质通常不得对其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刑事诉讼法将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中。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刑事特别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同于普通的刑事审判程序,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适用案件范围的特定性。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的情形下由于无法对质通常不得对其实体权利进行处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特殊情形下涉及处分其实体权利的特殊程序,因而该程序的适用应由法律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刑事诉讼法将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的规定,重大犯罪案件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以上案件范围外,其他案件则不适用。

第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对象仅针对财物。这一特别程序有别于一些国家的缺席审判程序,一些国家规定在被追诉人逃跑或者轻微刑事案件中,在被追诉人不到庭的情形下,可以对其涉嫌的犯罪活动进行审判,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涉案财物,还包括对犯罪活动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我国的没收程序虽然也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形下处理案件的程序,但该程序仅针对涉案人员的财物,不涉及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因此,并不能将该制度简单地称为缺席审判制度。

第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及主体及诉讼权利的多样性。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不仅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而且还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因而在该程序中不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规定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参加诉讼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权;上诉权等。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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