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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则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在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后通缉1年内不到案的,则可以依法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1年”的起止时间,应是指从发布通缉令的第2日起,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之日止。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该程序只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的范围。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是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涉案金额巨大的重大犯罪案件。

(2)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根据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犯罪”除以上实施恐怖活动的重大犯罪行为外,还包括《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也包括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个人实施的,带有恐怖性质的具体犯罪,如以制造社会恐慌为目的实施的爆炸、故意杀人、绑架等重大犯罪案件。

(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范围。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社会稳定与安全、经济发展危害严重,且又是我国参加缔结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所打击的犯罪行为,因而该特别程序当前主要应适用于这两类重大犯罪案件。由于该特别程序毕竟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被告方无法行使对质权,其权益的保障难免具有局限性,因而实践中不宜随意扩大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适用范围,以防止和避免程序的扩张与滥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的规定,重大犯罪案件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经通缉一年仍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一般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诉讼程序则无法进行下去,应中止诉讼,待其归案后再继续进行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则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在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后通缉1年内不到案的,则可以依法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通缉”是指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1年”的起止时间,应是指从发布通缉令的第2日起,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之日止。

(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9条明确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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