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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必要性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应当依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处理。

三、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必要性

(一)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体系的需要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对于已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审前阶段有妥善保管和及时返还被害人的义务,在执行阶段有没收上缴国库和返还被害人的义务。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应当依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处理。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死亡时,对其财产如何处理则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因此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类型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的巨额财产无法及时追回,从而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增设该特殊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也通过刑事特别程序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了刑事实体法中的没收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只要查明涉案人员具有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就可根据这一规定及时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犯罪所得的财产,避免因为犯罪分子缺席或不到庭而无法处分其财产的尴尬,也有利于及时防止犯罪分子转移或隐匿财产,避免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此外,实践中许多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案人员外逃后,其涉案财产也大量流落到境外。我国司法机关在请求司法协助时,境外司法机关一般会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作为协助依据,但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并没该特别程序,无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也造成实践中请求司法协助时出现诸多困难,增设这一特别程序将使我国今后在国际及区域司法协助问题上有法可依。

(二)在国内法层面落实我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的需要

科技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在给人们经济活动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隐匿财产创造了条件,尤其是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的跨国性、国际性因素不断增多,流动性增强,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难度。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已成为全球需要加强合作及应对的严峻挑战。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参与国际刑事司法事务的合作与交流,陆续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例如,1999年12月9日批准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3年8月27日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10月31日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由于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并无处置逃匿或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的程序性规定,因而给司法实践中打击该类型犯罪带来较高难度,尤其是对其涉案财产的处置,如今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没收程序对于落实有关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惩处、打击腐败犯罪、恐怖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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