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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此外,自诉案件中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也不能使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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