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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及申请主体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及申请主体、申请方式

(一)启动及申请主体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及申请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存在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财产的书面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二)申请方式

1.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符合以上情形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此外,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因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2)案由及案件来源;(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7)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财产的意见书,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查明:(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3)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4)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5)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6)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7)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8)证据是否确实、充分;(9)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情形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财产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对公安机关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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