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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的特点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有关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是《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从广义的行政赔偿程序言,其还包括行政追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一并式的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赔偿问题。

二、行政赔偿程序的特点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有关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是《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其中,具有实质意义的主要是第九条的规定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从广义的行政赔偿程序言,其还包括行政追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并结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的行政赔偿程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2]

(一)单独式与一并式并存的双重救济途径

《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一般认为,单独式的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单独提出请求,并由有权机关处理的程序。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应当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遵循“先行处理程序”的原则。只有在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或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未经先行处理程序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并式的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赔偿问题。由于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一般来说,一并式程序模式主要解决的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其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定办理。一般认为,这两种方式并存既是便民原则的体现,也有利于人民行使赔偿请求权。[3]

(二)请求时效长而处理期限短

《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法律上对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时效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充分考虑了保障申请人权益的需要。同时,《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这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一般要在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三)明确了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连带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这样就极大地方便了赔偿请求人,避免了其在不同机关之间的奔波,同时,也避免了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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