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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程序特点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程序特点简易程序是相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相对较为简化的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四、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程序特点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相对较为简化的程序。具体而言,有以下程序特点:

(1)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法院均不可适用。

(2)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3)审判组织简化。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4)适用案件的范围特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3)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6)审理程序简化。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82的限制。二是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庭审阶段大为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例如,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不可省略的程序是: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7)宣判的形式。一般采取当庭直接宣判。

(8)审理的期限缩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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