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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的价值实现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截至目前,全市五个基层院共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案件50件66人,先行试点单位全部达到100%出庭。集中审判,就是法院对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一般在收案后15日内,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案件,延长至30日内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因简易程序案件系被告人认罪案件,其最关心的是量刑。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的价值实现_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实证调研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有效贯彻落实这一新法律要求,今年6月省院确定湘潭市检察院为开展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单位。湘潭市两级检察机关按照省院要求,围绕对接新刑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的规定,强化保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强化监督措施,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实践探索。近期我们对该市检察机关开展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工作的实践探索

湘潭市两级检察机关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明确以公诉部门为主导,办公室、研究室、行装科、技术科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市院成立由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晓红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院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围绕如何加强协调配合、化解人案矛盾、合理设置庭审模式、强化诉讼法律监督等重点问题开展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市五个基层院共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案件50件66人,先行试点单位全部达到100%出庭。

(一)建立健全五项机制,确保公诉简易程序依法正确适用

该院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新刑诉法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深入全市五个县(市)区检察院就如何应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当前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行实地调研,科学组织专家论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湘潭公诉工作实际,有效探索了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五项机制”工作模式。

1.建立审前繁简分类机制。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围绕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事实是否清楚等,由公安机关对办理的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筛查,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填写《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建议书》,通过主管局长审批后随案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的案件管理中心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他案件进行再次筛查后,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类送到公诉。

2.建立案件集中审理机制。通过与公安、法院和司法等部门联合出台《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实施办法》,建立起公、检、法、司协调联动机制。变以往一案一起诉、一案一审判的普通模式,为集中办理、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四集中”提速模式。集中办理,就是全市各基层公安、检察、法院都安排专人办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同时为减轻专职办案人员的工作量,都招聘了辅助人员。集中移送,就是公安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可归口至法制部门相对集中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集中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在每累计审结4-6件时集中起诉至人民法院,当月如累计审结不足4-6件时则于当月月底集中起诉至人民法院。集中审判,就是法院对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一般在收案后15日内,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案件,延长至30日内集中排期开庭审理。

3.制定简易程序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实现“繁简分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做到便捷有序。一是告知与确认程序合并。受理案件三日之内的权利告知时一并讯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记入在卷。二是讯问与证据开示合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无异议案件,证据种类多、涉案事实多、被告人人数多等有选择性的采用庭前证据开示,讯问嫌疑人时一并进行证据开示,庭审时无需讯问被告人。三是简明举证。庭审举证时,适用概括式组合举证和以出示开示笔录的方式举证相结合,坚持有利于指控犯罪、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益、应出示风险节点证据与实物证据、定罪和量刑证据不必截然分开等举证原则,提速庭审举证质证实效。四是集中辩论。因简易程序案件系被告人认罪案件,其最关心的是量刑。法庭辩论的重点应在量刑及法庭教育上,以凸显简易程序的价值功能。五是科学裁减相关工作。如推行审查报告简化版,采用填表式模板;量刑建议采用填表式的一案一文;针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适当放权,授权部门负责人签批。

4.完善简易程序监督机制。一是规范检警衔接。强化侦查监督。针对侦查环节出现直诉案件的时间长,或批逮后用满2个月的羁押期限后方才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通过定期通报督促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和侦查效率二是注重环节接,强化审判监督。在告知程序和庭前注重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加强公诉人与审判人员之间的沟通。注重把握好庭中监督环节,通过公诉人出庭注重监督审判程序是否违法、诉讼参与人权利是否被侵犯、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问题。同时注重抓好庭后监督环节,在审查判决、裁定书时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主刑与附加刑并重的原则,切实促进简易程序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5.严格案件跟踪督查机制。首先,加强对办案流程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办案信息化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案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案件质量督查部门、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办案软件对办案同步跟踪、实时监督;其次,制定案件质量督查细则,设定专人每月进行对所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进行质量抽查,并填写《案件质量督查表》予以备案,发现质量问题的,要求承办人书面说明情况,并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三,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讲评会,发挥案件办理质量评估预警机制的作用,并结合公诉联席会议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指导;第四,将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情况与奖惩激励机制相衔接,在办案中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并将案件质量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

(二)切实做到五个坚持,实现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多元价值

该院按照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关于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座谈会纪要》等通知要求,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试点工作中切实遵循办案效率、案件质量、诉讼监督、人权保障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彰显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制度价值。

1.坚持程序简化的必要性,实现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简易程序相对普通程序来说,其核心要求在于“简化”,其主旨在于通过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优化。秉持这一理念,该院在简易程序机制运行中注重在“简”字上做文章。如法律文书上,制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建议书、简易程序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办理公诉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书、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独任)、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合议)、起诉书格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笔录、简易程序合议制庭审模式模版、简易程序独任制庭审模式模版、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衔接语、简易程序案件审判监督情况审查表14种简化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等,适应了案件审理“四集中”的时间要求,促进了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的实现。以普通办案模式和试点办案模式办理5起案件为例,具体用时比较见表1、表2。

表1 普通办案模式用时分析

表2 试点办案模式用时分析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移送审查起诉上节约2小时,在文书上节约3小时,在提讯上节约6小时,在审查起诉上节约21天,在庭审上节约5小时,总计5起案件共能节约21天16小时。如8月21日,岳塘区公安分局将李科翰贩卖毒品、孟花兰故意伤害、刘光华容留卖淫和刘兵杰非法持有枪支4起案件集中移送到岳塘区院,岳塘区院简易程序专职办理人通过审查后,于9月12日将4起案件集中移送起诉至岳塘区法院,岳塘区法院于9月19日对4起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坚持程序简化的正当性,实现简易程序的公正价值。试点中,该市检察机关重点抓住简化什么,不简化什么,坚持做到“一简”、“两不简”,“一简”指庭审程序可简,“两不简”指审查质量不能简,被告人的权利告知和保障不能简。目前该市主要采取“一案一庭”模式,将庭审程序简化为8个部分,即法庭核实被告人身份(简要询问被告人起诉书上记载的是否属实,如果被告人表示属实,不详细核实)→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法庭在告知权利义务时,向被告人征询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公诉人宣读起诉意见书(宣读“事实”、“证据及证明内容”、“结论部分”和“尾部”)→法庭讯问(公诉人、辩护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讯(发)问)→举证质证(如被告人无异议,法庭不再组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仅就量刑发表意见,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法庭不再组织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在实行“一案一庭”模式审理外,岳塘区院还探索推行“多案一庭”模式,即将多个罪名不一、案情简单、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期案件集中在一个法庭上同时进行审理。如8月28日,岳塘区法院将冯英抢夺案、丁泽盗窃案、王宗兵危险驾驶案集中一个法庭审理,对被告人的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意见等环节集中进行,然后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分别独立开庭审理,三件案件都当庭判决。

3.坚持程序简化的人文性,实现简易程序的人权价值。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被告人几乎完全丧失获得无罪判决的机会,故需要被告人对这一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在试点工作中,首先,该市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做到100%出庭,避免了以往不出庭由法官代行控诉职能、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确保了法官能以中立地位公正审判。其次,在提讯时,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拟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并送达权利告知书,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又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充分体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再次,市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建立简易程序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制度,对在公诉环节没有聘请律师或因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需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及时通知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试点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法律援助函25份,为25名当事人免费提供了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如雨湖区院办理的贾石、杨金龙非法拘禁案,因两被告人均系外地人,没有聘请律师,雨湖区院向雨湖区司法局发出法律援助函,雨湖区司法局指派律师免费为两人提供法律援助。

4.坚持程序简普的可转换性,依法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针对办理或审理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问题,该市检察机关在试点工作中分为三个层次加以处理。首先,在审查起诉环节中,认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或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都通过分管检察长审批后,转换程序办理。其次,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如不认罪或对指控的事实、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或者发现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人建议休庭。如系独任制审理的,报经院长或庭长指定组成合议庭后,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另行择期重新开庭审理;如系合议制审理的,经合议庭合议后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择日重新开庭审理,但已符合第一审程序法定开庭条件的可在休庭后立即继续开庭审理。再次,对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中,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并征求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合议庭合议后可当庭决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5.坚持程序简化的规范性,强化简易程序的诉讼监督。在试点工作中,该市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防止超期羁押。同时,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坚持做到100%出庭,通过观察和记录庭审情况,了解和掌握庭审中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及时发现各种违法情形,克服了公诉人不出庭造成的庭审诉讼结构缺陷,避免监督盲点。市院及时与法院沟通,出台了《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审判监督的实施办法》,依法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条件及全部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填写《简易程序审判监督情况审查表》,层报科室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对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提出异议,依法监督转入普通程序;对审理中的违法情形,必要时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对符合抗诉条件且有抗诉必要的,依法提出抗诉;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线索的,报检察长决定后及时归口移送侦查部门。同时,要求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书面量刑建议,量刑意见必须充分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及情节、造成的实际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明确表述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罚幅度、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以及载明具体量刑意见,防止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情况的发生。在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50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0份,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提出量刑建议书22份。

二、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中的问题剖析

该市检察机关在开展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工作注重总结分析,全面梳理剖析了试点工作中出现或积累的有关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也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即将面临的共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案矛盾问题

1.绝对受案数高居不下。近年来,该市公诉案件呈增长态势,绝对受案数高居不下,成为公诉部门人案矛盾不断加剧的推进因素。2010年至2012年9月5个县(市)区院共受理案件4769件,比前三年同时段的4054件上升17.6%。近三年来,全市公诉部门的案件受理数年平均增长20%,最多的是2011年雨湖区院比上年度增长71.4%。今年1-9月,全市公诉部门受理案件数同比上升21%。

2.人均办案数形势不容乐观。除韶山市院外,该市各县(市)区院的人均办案数都已突破50件。根据统计,2011年该市基层院公诉部门共有实际在岗人员36人,5个部门负责人担负案件审核、签批工作,难以承担全额办案工作,应以半数计;5个内勤负责数据统计、办案信息反馈、综合内务工作,也难以承担全额办案任务,也应以半数计,共有办案人员31人(36-5=31),而2011年受案数是1819件,年人均办案数达58.7件。特别是湘潭县院人案矛盾特别突出,2011年人均办案数高达77.5件。在人均办案数高居的现状下,每名公诉工作人员全年实际可用的办案时间一年以365天计,其中需要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115天,需要考虑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高检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规定),此外还需考虑参加会议、接受考评以及参与各类组织活动等时间,因此全年每人实际可用于办案的时间仅约为210个工作日。对这210个工作日,按照2011年该市基层院公诉部门年人均办案数58.7件计算,平均每人每3.6个工作日需办理一起案件。可以看出,公诉部门人员超负荷工作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

3.增加工作量很大。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大多数案件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近三年来,该市平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8.4%左右。以2011年为例,2011年全市基层院提起公诉案件1819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891件,已派员出庭79件,则适用简易程序而未出庭的案件有812件。根据试点实证测算,出席1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即使采用集中开庭节约时间模式,平均耗时1小时(2人出庭,路途时间平均计算在内),加之需增加制作庭前预案工作,耗时3小时,计新增1件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耗时5小时(1×2+3=5)。因此按2011年数据测算,要执行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的规定,全市每年大概需增加工作量约为507个工作日(812×5÷8≈507)。

(二)经费保障问题

一是人员经费。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庭。以2011年数据测算为例,平均每个基层院增加162件(891-79÷5≈162)的简易程序案件出庭量,这些案件产生的阅卷、提审、制作审查报告和起诉书、制作提审方案、文书和卷宗送达、出庭等具体任务,按正常状态计算,一般情况下每人每年50件是妥当的(高检院3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制定的标准),按每人每年50件的标准计算的话,全市5个基层院公诉部门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总应增加人员16.2人(812件/50件≈16.2人),按照该市财政规定的检察机关人头经费每人5万计,全市基层院公诉部门需增加业务经费81万元(16.2*5万=81万元)。

二是车辆购置经费与其他经费。近三年数据统计显示,该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基层提起公诉案件数的48.4%,即新法实施后基层院将增加48. 4%的案件出庭量,公诉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大幅增加,从保障诉讼案卷和公诉人安全的角度,应配备办案车辆。以一次往返可供开3个庭计算,至少增加往返法院737次,一年以50周计算,每周开庭2次,至少需购买31台车辆(737÷50÷2≈7),需要经费105万元(7×15万元=105万元)。此外根据工作还需要添置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费用。

(三)工作机制问题

一是集中办理案件机制中的问题。为提高简易程序办案效率,检察机关需要与公安机关建立简易案件相对集中移送机制,与法院建立简易案件相对集中出庭与审理机制。在试点工作中,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存在一定难度。在集中移送上,案件的发生并不具有规律性、批量性的特点,而侦查机关又必须遵守办案时限,简易案件在移送起诉环节还不能完全做到相对集中移送,另外在侦查阶段也往往不好区分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在集中起诉上,公安机关移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后,会批量交给办案人员,但这类案件出可能出现证据问题,如雨湖区公安局8月底集中移送的五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案人在审查中就发现有三件案件需要对证据进行补充,既而导致五起案件不能在同一审限内审结;在集中开庭上,根据与法院交换意见,法院目前法警配备不够,所以对于批量案件集中开庭,尤其是多名被告人案件,法院难以做到集中。

二是提出量刑建议的幅度难以把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均会制作量刑建议书。虽然省高院、省检察院出台了一个量刑指导意见,但所涉罪名只有十几个,范围较窄。且随着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的扩大,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数罪并罚可以到二十五年,必然导致法院量刑幅度的拓宽,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量刑幅度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跨度较大,难以准确把握,既而导致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不高。

三是加强诉讼监督的问题。一方面,对侦查机关办案节奏缓慢的监督不力。简易程序案件在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办案节奏一般较快,均能在20天内办结,但在受案时,公诉部门发现侦查机关一般都要在两个月办案期限届满时才移送起诉,有的案子很早就已经批捕并且捕后没有再进行取证,案件在公安机关耗时过长,这对被告人相当不利,但检察机关对此种情况缺乏有效监督方法。另一方面,适应新刑诉法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主要增加的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因为公诉人出不出庭法院都要开庭审理,法院本身工作量增加不大。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会过于注重争取法院的支持配合,所以对庭审监督会有一定的弱化。

三、应对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围绕湘潭市检察机关试点工作中梳理总结的既存问题,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与基层同志们一起深入开展对策研究,紧密借鉴湘潭市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经验,就全省检察机关在刑诉法实施后如何解决简易程序出庭工作中的共性问题思考了有关对策建议。

一是围绕人案矛盾与检务保障问题合理配置办案力量,为出庭工作切实强化检务保障。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全部派员出席法庭,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量,尤其是人均办案数多的地方,工作量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对此,各地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的保障,保证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新增工作量积极向组织、人事部门请求增加检察编制,合理配置公诉人员,解决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尤其是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在50件以上的地方,院党组要尽快专题研究,想方设法充实公诉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要本着“精简后方,保障一线”的要求,选拔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充实公诉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向社会招聘办案辅助人员从事公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同时,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经费政策倾斜,切实保证公诉部门的办案车辆、多媒体示证、远程讯问、案卷传输等需求,加强信息化应用,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二是围绕内部工作流程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要积极探索,根据新刑诉法中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工作效率。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宣读起诉书、讯(询)问、举证、辩论方式,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效率;探索通过成立专门办案小组或专办检察官、合理简化审查报告等工作文书、在庭审前充分听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证据和量刑的意见、加强对办案流程的动态管理和案件质量的检查等手段,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和工作模式。通过落实出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诉人员及时解决法律职务和职级待遇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提高公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监督、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使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三是高度重视与政法各家的配合制约机制建设,切实形成简易程序出庭工作合力。要高度重视与公安、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共同做好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工作。充分发挥公检法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对开展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执法不一、意见分歧的问题,共同商议、达成共识,尽量减少办案中的意见分歧。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联系,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对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因地制宜、因案制宜探索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对于量刑建议的问题,要鉴于简易程序案件的特点,充分考虑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手段等各种因素,以准确恰当的量刑建议监督法庭量刑;同时也可以结合庭审情况,及时根据庭审确定的量刑情节合理修改有关量刑建议。同时应有效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灵活运用监督方式、充分考虑监督效果,根据诉讼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错误程度和范围,合理运用抗诉、渎职行为调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工作通报等方式方法,切实强化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力度。

[1]* 本文在湖南省公诉工作贯彻新刑诉法会议上作了试点经验交流。省院党组书记龚佳禾将本文批示给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卢乐云参阅。卢乐云批示指出:简易程序是法庭审理的简易,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至少有四:出席法庭的案件数量大量增加,确保办案质量和人数的责任加大,法院审理期间发生转换程序情形,庭审可能翻供和证人出庭作证如何应对以及把握量刑规律。省院研究室的这份调查,通过对湘潭试点的实证分析,对如何适应这些挑战进行了回应,请印发供全省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参考,并报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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