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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合理构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认罪案件,相比其他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对于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对抗性低,因此可以适用相对简易的审判程序。为了防止对公正造成损害,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也不得适用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即将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从而将适用的法院限定在基层人民法院。

第五章 我国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合理构建

随着当代科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刑事犯罪案件呈现两极化、多样化发展的特点,一方面新型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层出不穷,重大、疑难案件更加复杂;另一方面,大量的轻微案件和简单案件涌入刑事诉讼领域,使司法机关不堪负重。例如人口的流动,加剧了人们之间的陌生化程度,以前约束人们的关系纽带出现松动,自抑能力减弱,一点琐事就会引发争斗,造成大量的人身伤害案件。再如,机动车的私有化程度提高,车辆和道路、行人的矛盾加剧,各种交通肇事案件日益增多。而诸如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认罪案件,相比其他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对于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对抗性低,因此可以适用相对简易的审判程序。但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既有简单轻微的案件,也有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对此不能不加区分适用相同的审判程序。我国现有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还很不完善,在人权保障和效率提高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并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普通程序的健康发展。“没有成熟的普通程序就不会有科学的简易程序”(1),反之,没有科学的简易程序也不会有成熟的普通程序。完善的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以控辩双方的合作为前提,采用简化审程序,节省司法资源,促进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确保国家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投入,保障普通程序的科学发展。因此,必须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机遇,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复杂程度、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方面的差异,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先进的司法理念,对现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全面改革,该简的简,该繁的繁,合理构建我国的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体系,促进公正和效率的平衡发展。为了防止对公正造成损害,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也不得适用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即将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从而将适用的法院限定在基层人民法院。具体构想是将我国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分为庭审省略式和庭审简化式两大类程序:增设书面审理的处罚令程序,适用于宣告刑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下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而对于宣告刑在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庭审简化的简易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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