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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的审理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一、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申请延长。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既包括上诉人不服一审中审理过的事实和证据,也包括上诉审中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包括一审中适用的实体法和诉讼法。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由此可知,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径行裁决”与“书面审理”是不相同的。径行判决的案件,审判人员必须与当事人见面,亲自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询问当事人。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地点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的,应报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申请延长。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案例讨论2】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隆福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 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毛纺织厂签订了一分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 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

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向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有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过错程度有区别。问:

(1)如果上诉期间,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

(2)如果百货公司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那么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3)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4)如果贸易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二审人民法院补充判决百货公司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间接损失2万元,那么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追加毛纺织厂为本案共同被告,判决撤销原判决,由毛纺织厂赔偿贸易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由百货公司赔偿贸易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请问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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