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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维持原判生效日期是

时间:2022-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上诉状的写作要求上诉状主要用反驳的表达方式,一份好的上诉状,写作上要注意以下两点:1.针对性强。由于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认定有误,对犯罪的性质判断不当,因而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宣布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实属过重。为此请求重新审理改判。因此,特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办事,撤销原判,给予公正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上诉状的写作要求

上诉状主要用反驳的表达方式,一份好的上诉状,写作上要注意以下两点:

1.针对性强。应当把原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客观事实、客观证据、原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与应当适当的法律条款作对照,然后针对原裁判中认定事实不当、认定证据不足、引用错误法律等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反驳,不要漫无边际。

2.说理性强。应当提出客观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正确应用的法律条款,据理论证,分清是非,在论证中善于抓关键点,需要反驳的论点,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把道理讲清、讲深、讲透。

【例文2】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男,45岁,××省××县人,被捕前系××市五金厂干部,住本市××路2l号,现在押。

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92)法刑字第58号判决,提起上诉。

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有出入。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思想反动,一贯散布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言论,并向往资本主义,一心想逃往外国。”根据是:上诉人于1970年间,曾和李某、王某等说过“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肚子吃不饱”等话,以及在日记中写有“中国没有自由,不如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舒服”等类语句。但是我对李、王所说,只是国家困难时期吃粮紧张的牢骚话,经揭发后,已向领导坦白说清,作了检查。至于日记所写,也是对个人的现实生活有些不满,并不真想逃往外国。日记既没有让人看过,又是主动交代的,据此定罪,于法无据。因此,说上诉人“一贯散布……反动言论”、“一心想逃往外国”,是不符合实际的。况且,那些都是20多年前的一些言论和想法,根据既往的思想定罪,怎能站得住呢?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不当。

上诉人从1985年起,经常出差,因在外挥霍而起心偷窃。1992年5月6日又出差武汉时,在××旅馆,偷走不知姓名旅客的普通行李包一个。回到单位后,打开一看,除几件旧衣和一双新鞋外,还有三个本子和一张图纸,上面尽是一些看不懂的线路图和符号,都盖有“绝密”字样。当时十分惊慌,又不知如何处置,遂将绝密文件存入箱内,一直未敢启动。5月16日,上诉人在码头候船回家,使用了那只偷来的行李包,经公安人员带去审问,上诉人当即坦白了偷窃事实,交出了“绝密”文件。

一审原判认定上诉人犯了“偷窃军事机密情报、企图伺机投敌”的反革命罪,主要是根据上诉人“思想反动,一贯散布反动言论”这一被夸大了的事实,联系上诉人的上述偷窃行为而推出的错误结论。其实,上诉人在困难时期说一两句牢骚话、不满意的话,与1992年间的偷窃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一审推论是失当的。至于“偷窃军事机密、伺机投敌”的认定,更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上诉人在作案前并不知那包有“军事机密”,因而绝无偷窃“军事机密”的动机和准备,事后又没有利用“绝密”文件做任何“伺机投敌”的活动,只是因惊恐而藏匿罢了,这怎能证明上诉人怀有反革命目的呢?

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显然是不当的。

三、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由于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认定有误,对犯罪的性质判断不当,因而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宣布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实属过重。

上诉请求: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我的罪行应按偷窃罪酌情判处,绝不应以反革命罪判处重刑。为此请求重新审理改判。

谨呈

××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送

××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章)

××××年××月××日

【简析】

此上诉状上诉理由写得好。一是抓住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指出部分有出入。二是抓住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不当,分析不当之处。那么根据不正确的定性适用的法律条文也就不当了,从而得出“量刑过重”的结论。最后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合情、合理、合法。

【例文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宋开华,男,30岁,汉族,××市人,工人,住×市××街×号。

被上诉人:罗东干,男,40岁,汉族,××市人,个体户,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罗东平诉宋开华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1年7月5日××经字第4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为我是共同被告人是无事实和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而在罗东平与黄林的合同纠纷中,我并不是当事人。因为罗、黄二人订立成衣供销合同时,我并未参加,只是他们订立合同后,黄因时间紧迫,怕到期拿不出成衣,方叫我帮忙为他做100件成衣。而我当时也是当着罗、黄二人的面声称,只是帮朋友一个忙而已。这些,罗、黄二人也承认了,只要审阅我递交给××法院的答辩状及有关证明材料就一目了然。因此,我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将我列为被告人是不符合事实的。

二、原判决判我赔偿罗东平经济损失500元也是不符合事实和没有法律根据的。

第一,我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二,我当初答应帮忙,帮助黄做成衣100件,15天交货,第11天我就将100件成衣交给了黄,我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审人民法院却忽视了这一点,判我赔偿罗经济损失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三、原审程序不合法。

原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之一,审判员刘××是罗东平的妻弟,属于民诉法第23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刘××本应回避,但刘××没有。审理前,我多次提出申请要刘××回避,但没有被合议庭采纳。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上均有不当之处。因此,特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办事,撤销原判,给予公正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开华(章)

××××年××月××日

【简析】

此民事上诉状先申辩“原判认为我是共同被告人是无事实和依据的。”然后申辩“原判决判我赔偿罗东平经济损失500元也是不符合事实和没有法律根据的。”“最后指出原审程序不合法。”申辩事实确凿,有理有据。

【例文4】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王×,男,35岁,汉族,×厂汽车队队长,住××县××街二号

被上诉人名称:××县公安局,地址:××县行政街5号

法定代表人:胡×× 职务:局长

上诉人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6日(2002)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县人民法院(2002)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本案由被上诉人承担第一、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2002年9月1日上午10时,我与本厂汽车司机李某一同出车。汽车由李某驾驶,我坐在李某右侧驾驶室的座位上。当车行驶至某一路口时,某乡某厂汽车司机开车故意挡住李某的车不让其通行,李某下车与其论理,双方话不投机,便互相殴打起来,我急忙下车劝架。此情况有在场的某厂汽车司机王××、孙××可以作证。这时,公安人员赶到,竟认为我是帮李某殴打某乡某厂司机,将我和李某一起带到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致伤和妨害公安人员执行任务为由,处罚李某行政拘留15天,处罚我行政拘留7天。我不服此行政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法院作出维护原处罚决定的判决,我认为这一判决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李某与他人殴打时,我只是劝架,并没有帮李某殴打他人。原审法院对这一重要事实没有查清,而只是依据原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作出错误的决定。(2)原审法院基于错误的认识,所以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决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年×月×日

【简析】

此上诉状的“上诉理由”首先指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在李某和他人殴打时,只是劝架,并没有帮李某殴打他人这一重要事实没有查清,而是依据原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这样写就为第二条“上诉理由”作了有力的铺垫:原审法院基于错误的认识,所以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这种釜底抽薪式的反驳具有很强的逻辑力量。

【思考与练习】

1.根据下面所提供的材料,拟写上诉状的理由部分与请求事项。

女青年吕某,发现某卫生用品厂的妇女卫生用品塑料包装上印着一个女人的容貌酷似自己,吕即向该厂提出:“你厂利用我的肖像赚钱,应该给我肖像费2000元。”厂负责人A称:“我厂妇女用品的商标图案是聘请周某画的,不是画的你!并拒绝吕的赔偿要求。吕找周某争辩,周说:他受卫生用品厂委托绘制商标图案后,见某照相馆陈列的一位女青年的相片挺秀气,便通过照相馆的同学要了一张,按照片制作商标图像,只在发型上略作修饰。经查周要来的照片是吕的相片。吕认为:卫生用品厂和周某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审人民法院作了如下裁判:被告××卫生用品厂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因该厂绘图者对肖像作了相应的改动,加上该厂产品刚投入市场,对原告的损害不大,故要求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赔偿费500元。原告不服第一次审理裁判,在裁定书下发的第二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

2.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女,34岁,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市××工厂工人,住××市××区××胡同1号。

被上诉人郭××,男,38岁,汉族,北京市人,××市××机关干部,住址同上。

一审民事判决书摘要:

××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民初字第24号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书理由部分摘要如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由父母包办,并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女方经常到男方单位吵闹,影响工作。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另有新欢,双方感情日益破裂。现男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和好,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上诉人意见简介:

上诉人不服原判,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阐述的理由都是不正确的。具体意见是:关于感情基础问题。上诉人认为,双方婚姻是由父母做主,但不等于无感情基础。订婚后,双方不断约见,相处融洽。结婚时对方高高兴兴,欢天喜地,亲友可以证明。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家庭和睦,生活愉快。这充分证明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认为父母做主必无感情,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争吵问题。近年来,双方发生争吵,这是事实。但是为什么争吵,是因为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家庭照顾不够。而争吵的内容属于家庭琐事,法院也这样认定。双方无原则分歧。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

关于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问题。上诉人认为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方式上或许不尽妥当,但主观愿望是好的,目的是想请对方单位领导帮助解决问题,使双方矛盾得到解决。法院听被上诉人一面之词,认为反映情况,影响人家工作,并以此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这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关于被上诉人另有新欢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毫无根据怀疑被上诉人另有新欢。其实这并非毫无根据。早在三年前,上诉人已发现被上诉人与王某关系暧昧,超越了同志关系的正常范围,此事周围的同事和邻居能够证实。特别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态度日趋恶劣,其用心显见。原审法院不查清事实真相,轻信被上诉人一面之词,据此为理由判决离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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