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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的裁判与调解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案件的裁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对当事人的上诉的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作出的终局性裁决。另外,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与调解

一、上诉案件的裁判种类及其适用

上诉案件的裁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对当事人的上诉的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作出的终局性裁决。第二审裁判包括裁定与判决两种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裁定的上诉,第二审法院只能以裁定形式作出裁判;对于一审判决的上诉,第二审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形使用裁定或者判决形式作出裁判。

(一)第二审法院判决的适用

在下列情形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

1.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判,是第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原审判决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同时,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基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不同,依法改判可能变更原判决的一部分,也可能变更原判决的全部。

(二)第二审法院裁定的适用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第二审法院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则上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除非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查清确认的事实争议不大,否则对第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正的。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适用意见》第181条规定了四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3.第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1)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有错误时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指令第一审法院移送管辖或者进行审理。[5]

4.第二审程序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的特殊情形。《适用意见》第182条至第185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是否发回重审,由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形,作出不同处理:(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另外,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应裁定撤销原判,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二、上诉案件的调解

调解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论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第二审程序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程序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调解书的内容得以确定。同时,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而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上述《适用意见》第182条至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第二审法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或者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此外,根据《适用意见》第19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因此,第二审法院的裁判即为每个具体民事案件的终审裁判。二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第二审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视情况依职权强制执行,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6]

【注释】

[1]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9~330页。

[2]参见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214页。

[3]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6页。

[4]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7页。

[5]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1页;王国征主编:《民事诉讼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112页。

[6]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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