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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从严格意义上讲,“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并非审判监督程序而是属于再审程序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出于立法经济的考虑,并未就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作出专章的系统规定,而只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做了必要的引导式强调并对相关具体问题作了要求,指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也就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综合《民诉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以案件的原审为转移。依《民诉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仍然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若不服仍然可以依法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则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也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律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均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也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首先,这一要求只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包括经由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决定自行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再审案件,由于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原来并没有审理过该案件,所以无所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问题。其次,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目的在于避免使原审合议庭的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再次参与承办该案,从而保证再审的公正进行和办案质量。最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其含义不仅是指原审合议庭的所有成员一概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庭,而且是指,即便原审时采用独任制,再审时也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且原审的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庭。

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便当庭监督再审的进行。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应当由再审或者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适用意见》第201条)。

5.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具有《适用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再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判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适用意见》第211条)。

7.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适用《民诉法》第135条规定的审结期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诉法》第159条规定的审结期限。审结期限均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意见》第213条)。

8.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适用意见》第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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