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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审理【第十五章第四节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1.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2.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行诉法适用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法院应当一并审理。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3.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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