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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八、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一)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宣告休庭,将案件的审理活动推迟,顺延时间,待阻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继续审理。延期审理原则上要求计入审理期限,不能无限期推延。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能当庭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确定的,应当在确定后另行通知。

八、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宣告休庭,将案件的审理活动推迟,顺延时间,待阻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继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亦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原则上要求计入审理期限,不能无限期推延。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能当庭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确定的,应当在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作出的暂时停止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种决定,待该障碍情形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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