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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审宣判后,被告A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所涉及纠纷已经明显涉嫌合同诈骗,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二审法院认定该案无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应该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一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6月29日,钢管租赁站作为甲方,B装饰公司、A建筑公司共同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钢管、扣件,具体数量按实发数量为准;租金为钢管每天每米0.009元(250米为1吨)、扣件每天每只0.007元,租金按月结算,当月付清,运输费每吨18元、装车费每吨5元,由乙方承担,还钢管运费一样,堆卸费每吨7元自负;乙方委托郦某某现场接收签字生效。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8月23日,郦某某共签字确认租单34份,载明节能工地共收到钢管租赁站钢管75295米,扣件33049只。2007年10月7日,王某某以A建筑公司节能工地项目部的名义向钢管租赁站提出《钢管续租申请》一份,内容为:节能公司2#楼改造工程计划于10月20日外脚手架全部拆除,相应的钢管和扣件可以返还给贵经营部,但是目前C工程还需要钢管和扣件,我项目部欲将节能公司2#楼改造工程的钢管和扣件直接运往C工程继续使用,请贵经营部予以同意,以上钢管转至C工程工地,有关条款按以前签订合同条款执行,费用由C工程项目部支付,材料员郦某某。2007年10月10日,钢管租赁站盖章同意前述申请。2007年11月1日,郦某某签字确认租单一份,载明:B装饰公司节能工地、A建筑公司C工地租赁钢管55687.8米,扣件24819只。

另查明,2008年11月24日,甲市公安局向院致函称:2008年2月26日,我局接到A建筑公司报案:2007年5月16日和6月下旬,A建筑公司分别中标“某某勤用房工程”和“某某厂房改建工程”等两项工程。2007年5月30日和7月31日,王某某与A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建筑该两项工程……

又查明:某某民事判决书确认郦某某为王某某承包的A建筑公司节能2号厂房项目工程的材料员,代表A建筑公司参加过该工程的工程协调会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再查明:2007年10月21日,A建筑公司向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40000元。

本院认为:(一)《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系B装饰公司与A建筑公司。《租赁合同》已明确写明B装饰公司为承租方,B装饰公司亦签字、盖章确认,故B装饰公司应为承租方。A建筑公司虽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的系节能2号厂房技术资料专用章,但A建筑公司节能2号厂房工地承包人王某某、材料员郦某某均确认向钢管租赁站租赁钢管、扣件,A建筑公司又于2007年10月21日向钢管租赁站支付40000元租金,结合上述事实,应确认A建筑公司亦为《租赁合同》承租方,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关于A建筑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A建筑公司因节能工地租赁钢管、扣件后又申请转至C工程工地,至今未还,应承担支付租金及归还租赁物的法律责任。A建筑公司迟延支付租金,钢管租赁站要求其支付至2007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52103元,2008年1月1日至租金付清前的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但A建筑公司抗辩违约金约定过高亦于法有据,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千分之一,至2007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为5210元。(三)关于B装饰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钢管租赁站自愿要求B装饰公司对2007年10月31日前的租金56733.93元、装车费1505.9元、运费6706.94元与A建筑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B装饰公司与A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违约金的金额,因B装饰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458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钢管租赁站租金97904.22元(前述租金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止,自2008年1月1日起至钢管、扣件还清日止的租金按照钢管每天每米0.009元、扣件每天每只0.007元另行计付)、装车费1505.9元、运费6706.94元、违约金5210元(违约金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止,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租金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另行计付)。

二、被告A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钢管租赁站钢管55678.8米,扣件24819只。

三、被告B装饰公司与被告A建筑公司截至2007年10月31日前应付的租金56733.93元、装车费1505.9元、运费6706.94元、违约金4583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在一审宣判后,被告A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所涉及纠纷已经明显涉嫌合同诈骗,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二审法院认定该案无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应该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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