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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判决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只有《交强险条例》第22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费用能否追偿,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直接规定。

一审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1.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保险公司在负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法定义务,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不属于该条所述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事由。

2.保险公司根据原审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受害人的亲属履行赔付义务,是保险公司承担法定赔偿义务的具体化。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致害人行使追偿权,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行使法定追偿权,或者依据依法订立的合同行使约定追偿权。目前,只有《交强险条例》第22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费用能否追偿,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直接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也仅约定了驾驶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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