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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构的调解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进行国际商事调解的机构当首推中国国际商会的调解中心系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其各分会的调解中心,是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调解网的调解规则规定,凡是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调解网的调解中心调解的,一律视为同意按照调解网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二、调解机构的调解

中国进行国际商事调解的机构当首推中国国际商会的调解中心系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其各分会的调解中心,是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总会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当时叫做北京调解中心,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命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贸促会总会调解中心)。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从1992年开始,贸促会在全国各分会陆续建立调解中心,到目前为止,已建立起了41家调解中心,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各地,遍布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的庞大的调解网络。各调解中心自成立之后,积极开展工作,在改善当地的投资贸易环境,解决中外当事人的各种经贸纠纷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3]经过长期努力,调解中心网络迄今为止共受理案件4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调解当事人涉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14]

整个商会调解中心的调解网使用统一的调解规则,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2005年规则已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业务上受总会调解中心的指导。调解网的调解规则规定,凡是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调解网的调解中心调解的,一律视为同意按照调解网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而且调解中心同意的,可以从其约定。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受理。总会调解中心及各分会调解中心均备有各自的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在个案中指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调解中心成立前,中国国际(涉外)商事和海事争议的调解都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上述调解中心成立之后,当事人可以向这些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也仍然可以向前述的两个中国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非常重视与相关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早在1987年贸促会总会调解中心(原北京调解中心)就与设在德国汉堡的北京—汉堡调解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同时制定了北京—汉堡调解规则,供双方共同调解涉及中德当事人的案件。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总会调解中心先后与美国、阿根廷、英国、瑞典、韩国、加拿大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机构签订了“调解合作协议”和“联合调解协议”。此外,近几年,由总会调解中心带队,先后组团赴美国、加拿大、英国、欧洲大陆等地进行业务考察,进行广泛的业务交流,了解到了许多国外的先进做法,对我国的调解事业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合作调解主要有两方面的服务内容:一方面是合作调解协议的签约各方相互之间提供调解的便利条件,包括提供调解场所、法律资料以及调解经验的交流、调解员的培训等;另一方面就是,合作调解协议的签约各方可以共同向当事人提供联合调解服务,联合调解订有相应的联合调解规则,分属不同地区或国家的当事人可以指定其所属地区或国家的调解员参加调解工作,这消除了当事人对不同文化背景或法律环境的调解员可能持有的顾虑,便于那些跨地区或者国际间的经贸纠纷案件采用调解方式加以解决。

在最近的实践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的对外合作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式,即与外国有关调解组织合作创办调解中心。据报道,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和美国公共资源争议解决机构(CPR)合作创办“中美商事调解中心”的协议于2004年1月29日在纽约签字。中美商事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在为两国企业提供一个更加灵活有效和节省费用的商业争议解决平台。该中心将分别在北京和纽约设立代表处,在运作上将实行共同主席制,由中美双方各委派一位主席和一名秘书长。中美商事调解中心将针对中美经贸争议特点和两国商业文化特点,制定和使用共同的调解规则。[15]可以预见的是,此中心的设立对于解决中美两国企业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争议,以及推动中美两国经贸关系发展方面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2004年12月7日,贸促会调解中心和意大利意中商会、米兰仲裁协会在北京签署《中商事调解中心合作协议》,共同组建中意商事调解中心,这是中国与欧盟国家成立的第一个商事调解机构。此外,贸促会调解中心与其国家或地区争议解决机构合作成立的调解中心联合调解中心还有:中加联合调解中心、内地与澳门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中韩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等。此外,还与中、日汽车协会(CAAM、JAAM)建立了合作调解2+1模式,即由贸促会调解中心与中、日汽车协会共同签署一个合作协议,约定发生在中、日汽车领域里的各种争议共同委托CCPIT调解中心处理。[16]这些都说明了贸促会调解中心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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