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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体结构中的政策问题建构权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即主体与客体之间有着共同的结构,那就是中心—边缘结构。在代议制条件下,由人民选择的代表进入议会去直接地在政策问题建构方面开展活动,他们一度是政策问题建构的最为主要的主体。人民不再在政策问题建构中发挥作用,即使被认为应当在政策问题建构中发挥作用,也只是在理论上才可以作出证明的间接主体,政策问题建构的实际过程则排斥和排除了人民。这样一来,主客体结构事实上演化成了一种反民主的结构。
主客体结构中的政策问题建构权_政策问题建构权的历史演进

理论叙事中经常谈论的“自我”与“他人”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生成的,随着自我意识的生成,个体从农业社会的家元共同体中脱身而出,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存在物。人的自我意识所发挥的是将“自我”与“他人”区分开来的功能,以至于有了主体与客体之分。“自我”又不仅仅是由自然生命个体所承载的,而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地成长为组织、政府等认识和实践主体。这样一来,我们的社会也就拥有了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主客体结构。最为重要的是,一切认识和实践主体都似乎天然地拥有着自我中心主义倾向,而且这种倾向被嵌入到了工业社会的所有制度与运行机制之中。因而,在政策问题建构中,也存在着主客体二分的问题。

在近代早期,自我意识的生成意味着人在行为取向上以自我为中心,他人的存在成了自我利益实现的工具,同时,他人与自我之间的关系也主要表现为竞争关系。霍布斯将人描述为一种孤独的和原子化的存在物,而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则是一个人与人之间分立的社会,出现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是因为,“从一开始,个体主义就伴随着分离和任性的傲慢”。[73]而且,只要是从自我这个中心出发来认识世界,所看到的景象就是个体之间的对抗永远都不会消失。“只有当单个的人不再以这种仅从自我出发的方式去思考,只有当他在观察世界的时候,不再像某个人从其寓所的‘里面’去眺望‘外面’的马路,去眺望在自己‘对面’的一排排房屋那样;只有当他能够摒弃这一切——在思想和情感上同时完成一种新的哥白尼式的转变——用一种街道是延伸贯通的、运动着的人类关系网是处于整体的关联之中的这种眼光来审视自己和自己的居所,那么,他的那种感受,那种以为自己是‘内在’独立的和自为的,他人是某种由一道深渊与自己隔开的东西,是自己面前的一处‘风景’,一个‘周围世界’,一个‘社会’的感受,才会逐渐淡化下去。”[74]

以自我为中心去认识世界,就会产生主体与客体的区别。“主体”是个体在认识世界以及改变世界的实践过程中生成的,“自我”是永恒的和终极性的主体,“自我”之外都是认识的和需要加以改造的对象,是“客体”。当笛卡尔谈到“我思故我在”的时候,已经是在阐述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了。在笛卡尔那里,一方面,存在是主体认识的对象,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另一方面,存在之所以存在,也是因为得到了主体的认识,是因为主体认识到了它才能称之为存在,是主体赋予存在以意义。在笛卡尔那里,自我因为认识而具有双重含义,既是认识主体,也是认识对象(客体)。在此意义上,自我与他人并不完全等同于主体与客体,它们是关联在一起的。

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即主体与客体之间有着共同的结构,那就是中心—边缘结构。也就是说,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中存在着中心—边缘结构,自我是中心,而他人则是环绕着自我的边缘。如果把自我与他人的关系还原为主客体关系,也就看到了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着中心—边缘结构,主体是中心,而客体则是作为主体认识和实践对象的边缘,是可以持续展开的边缘。一般说来,在哲学叙事中,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是以主客体关系的形式出现的;在政治学叙事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则被表述为自我与他人的关系。虽然在严格的意义上,自我与他人、主体与客体这两对关系并不完全重合,但是,由于它们是基于不同的学科视角而识别出来的对应关系,而且又有着相同的结构,因而都可以用来理解近代以来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治理行为展开的过程。

总的说来,在人与自然之间并不存在着自我与他人的关系,而是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自然是作为一种纯粹的认识和实践对象而存在的,面对自然界,人在认识和实践中是不变的主体,人是出于“征服自然”的目的而认识自然和开展实践活动的。在人的社会关系中,既存在着主客体关系也存在着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关系是相互重合的。一般说来,当自我把他人当作认识和开展行动的对象时,他人是以客体的形式出现的;在人们开展共同行动的时候,人们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在人们的共同行动中,无论是对共同利益的感知还是对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认识,都包含着自我与他人的区分。但就社会治理而言,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只表现在社会治理者的共同行动之中,而当社会治理作为作用于对象的过程时,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则被隐藏了起来。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作为作用于对象的过程之中,是包含着主客体关系的。在这一区分中,我们看到了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并不等同于主客体关系。

自社会治理中的自由民主制度确立之后,主客体的分化便反映在了代议制结构之中,或者说,是通过代议制的设置而实现了主客体的分化。在代议制条件下,由人民选择的代表进入议会去直接地在政策问题建构方面开展活动,他们一度是政策问题建构的最为主要的主体。虽然就“主权在民”这一代议制设置的前提来看,民选代表是由选民选举出来的,选民理应是政策问题建构的终极主体。但在实际运作中,当民选代表进入了议会后就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性,往往不再是人民具体意愿的忠实代表了。人民不再在政策问题建构中发挥作用,即使被认为应当在政策问题建构中发挥作用,也只是在理论上才可以作出证明的间接主体,政策问题建构的实际过程则排斥和排除了人民。也就是说,人民实际上是作为政策问题建构的客体而存在的,甚至人民本身就被视为一种“社会问题”了。

从政治演化的逻辑来看,一旦代表与选举了他们的人民相分离,就走上了自我演进的道路,并逐渐地演变成了精英。社会治理体制也从代议制民主转化为精英民主,政策问题建构主体与客体的分化也因此而最终完成了。如果说代议制条件下的代表还被认为是民众利益的代表,那么,由代表演化而来的精英则完全成了政策问题建构中自主的主体,同时也将原本是终极主体的人民大众完全置于客体的位置上了。这样一来,主客体结构事实上演化成了一种反民主的结构。尽管如此,这种本末倒置的主客体关系却获得了合理性,原因就在于它能够得到现代社会科学的论证。我们知道,现代社会一方面在理性的追求中确立起了对技术的崇拜和对科学的迷信,另一方面又成功地将掌握了科学和技术的人纳入社会治理主体的范畴。由于社会治理主体是与被治理者相隔离的,因而,那些因掌握了科学和技术而成为社会治理者的人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这样一来,现代社会的布局就是围绕着个体理性和我思主体展开的体系,个体理性和我思主体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中心。

随着“行政国家”的生成,技术专家开始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是通过对政策问题建构权的垄断而开展社会治理的。因而,技术专家是因为首先成为政策问题建构主体而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在技术专家垄断了政策问题建构权的条件下,公众是政策的客体,同时也被视为社会问题本身,成为社会治理主体通过科学路径去加以认识的对象。在认识的过程中,政策问题建构主体被要求必须站在客体之外,并且相隔一定的距离去保持“中立”的态度,以求避免受到客体的影响。显然,客观现实是错综复杂的,为了避免政策问题建构过程受到干扰,又要求主体必须对客体进行某种控制,也就是说,政策问题建构主体必须通过对客体的行为和意识的控制去保证政策问题建构的科学性。因此,出于政策问题建构的科学性要求,社会治理成了主体对客体实施干涉和控制的过程,主客体结构也使得社会治理中的支配和控制得到不断增强。

近代以来的政策问题建构包含着一条明确的从民主路径向科学路径转变的轨迹,这一转变最终在20世纪中期完成。在政策问题建构的科学路径中,政策问题建构主体被设定为对客观现实和社会问题有着非凡的洞察力,他们能使政策问题建构目标变得清晰起来,他们通过科学的和可控的技术流程就能产出预期的产品——政策问题,而产品的生产流程又无非是要展现客观的因果关系。在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中,作为社会问题本身或社会治理客体的公众则不具备参与政策问题建构的资格和能力,只能以社会问题的形式存在,并被动地接受社会治理者的支配和控制。社会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政策问题是精英建构的结果,即产品。在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中,精英是主体,而作为社会问题本身的公众则从客观存在转化为客体,他们在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类似于“作者”与“读者”的关系,作者创造了图书、文章和小册子等,作者在决定其作品的意指方面具有优先权,在赋予作品意义方面有着决定性的地位,而读者只是意义的接受者,往往不被允许改变原作者的意图。对于作者来说,“他或她的角色就是去教育读者,向读者灌输各种道德价值观,或启迪读者(读者没有收到如作者那样高的尊敬)。”[75]基于这种比喻,可以认为政策问题建构主体就是作者,他们将社会问题制作成政策问题,赋予政策问题以他们所期望的意义,并且要求作为读者的大众来接受和揣摩他们所建构起来的政策问题。也就是说,“现代作者在社会里是一名‘立法者’,被称为专家、经理、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或教育家。同现代文学家一样,所有这些个体都具有优先接近真理、理性和科学知识的特权;他们通过权衡正反两个方面(利弊),通过决定‘真的’事物来‘了解’和‘取舍(定夺)事物’。就对处于争论中的相互对立的观点作出选择而言,这些现代作者兼立法者是独断的。可是他们选择的东西却变成了‘正确的和有约束力的’。”[76]在这种主客体结构中,主体所拥有的权威自不待言,而公众只是被动的客体,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社会问题?都完全取决于政策问题建构主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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