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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就此而言,中国社会秩序建构面临的挑战,远非社会管理具体方式方法的创新,而是整个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总体性社会”的社会整合方式是高度政治化的,其对社会秩序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国家权力体系自身的运作状况。全能主义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严密控制,是建立在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资源的垄断性分配基础上的。
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_大转型: 开放社会秩序的生成逻辑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的变革可以理解为市场体系逐步发育,市场秩序逐步确立并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全面渗透和扩展的过程。参照西方社会的历史经验,伴随现代扩展性的市场经济成长的,是整个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文化体系乃至社会行为主体精神世界的持续性变革,各种现代性因素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共同构成了人类文明秩序的扩展进程。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不仅改变了经济生活的秩序,而且改变了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在市场体系从西方几个国家的经济秩序扩展演变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秩序的同时,市场的逻辑也不断从经济领域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渗透,以市场机制为纽带的经济合作秩序,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政治及文化体系的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哈耶克意义上的人类扩展秩序自生自发的演进过程。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是在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的背景下启动的,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制度环境决定了中国市场化,不可能完全遵循西方那样自生自发的扩展、演进逻辑,但无论这一进程呈现出了怎样的本土特色,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是:一旦中国启动了市场化的变革,市场体系发育和市场秩序扩展的逻辑,终将引发中国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深刻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近30年来中国社会生活秩序变迁的深刻性,是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绝无仅有的。社会结构的大转型与社会生活运行机理的大变迁,既给中国文明秩序的演进注入了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铸就了中国融入人类文明进步潮流的不可逆转的进程,同时也使滥觞于革命战争年代,成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治理模式,特别是全能主义国家社会控制模式以及政治整合机制逐渐趋于失灵。就此而言,中国社会秩序建构面临的挑战,远非社会管理具体方式方法的创新,而是整个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

1.“总体性社会”整合机制的失灵

“总体性社会”政治化的社会整合机制,是建立在全能主义国家一整套独特的国家体制建构之上的,其对社会秩序的刚性控制,是以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性分配、对社会成员严密的组织控制和思想控制为前提的。市场化改革带来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的深刻变革,不仅极大地改变了国家的角色定位及权力运作范围,使中国逐步步入了后全能主义时代,而且从根本改变了社会整合机制的运作环境,使传统政治化的整合模式因为失去了原有的重要体制支撑而在社会秩序控制上呈现出了日益严重的失灵现象。

“总体性社会”的社会整合方式是高度政治化的,其对社会秩序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国家权力体系自身的运作状况。只有在权力中心能够有效地控制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全能主义国家自上而下的政治整合才不会出现失灵和失控现象。就此而言,一旦国家启动了改革进程,同时也就打乱了全能主义的国家社会控制机制,因为任何一种重大的体制改革都必然涉及国家权力体系的调整。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旨在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持续性放权改革,逐步打破了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的局面,形成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并立的权力结构,极大地改变了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弱化了权力中心保持全国一盘棋的政治控制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变革最重要的内容莫过于财政体制的改革。财政关系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税收的征集和分配是从根本上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二种基本方法”[84]。从80年代的包干制到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使中国的财政体制事实上具有某种“联邦化”[85]的属性,使各级地方政府演变成了事实上的利益主体,并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在分权化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成为拥有独立的财力和财权,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目标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而不再仅仅是传统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下一个纵向依赖的行政组织。尽管这种管理主体地位是与越来越大的政府职责和行政压力联系在一起的,但却使地方政府的行为自主性得到了显著的增强,地方政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根据自己的偏好,自主地确立行政目标,并运用自己掌握的财权和财力,去实现自己的行政意图。换言之,相对独立的财力和财权,不仅确认了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利益,而且赋予了地方政府按照自主意志实现其行政目标以及不断扩张其自主性的现实能力。同时,区域之间日益激烈的发展竞争,也不断凸显了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使得地方政府无论是作为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理人,还是作为地方公众的代理人,都“必须有效地发展地方经济,维护和代表地方利益,满足地方人民,首先是地方官僚集团、社会精英、城市居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生活福利,才能在一个地方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和较高的权威,否则就会受到地方舆论的普遍谴责。”[86]地方政府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角色的确立,直接派生出了其追求地方经济增长绩效及地方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逻辑。由于中国的行政分权改革一直没有摆脱政策分权的局限性,持续性的放权并没有形成一种明晰化和刚性化的政府间权力及职责分工体系。这种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成熟性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地方政府的权力及行为边界始终处于含混不清状态,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的地方政府由此得以想方设法扩大行为的自主性空间,摆脱上级政府的控制,去实现其特定的行政目标。[87]

随着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逐步让位于多元化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并存的权力新格局,中央与地方关系因为地方政府自主权的扩大,特别是地方政府自主性的膨胀而被注入了越来越多的新的制约因素。中央政府所面对的,不再是完全依附于自身所垄断的社会资源的计划指令的执行者,而是诸多追求着自身效用目标而同国家展开理性博弈的行为主体。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再是简单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被嵌入了越来越丰富的行政博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这种全新的权力格局决定了旨在控制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国家宏观调控举措,其实际效果必然会因为各种错综复杂的行政博弈而被大打折扣。以往那种中央政府一声号令,各地令行禁止的局面已经一去不复返。

全能主义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严密控制,是建立在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资源的垄断性分配基础上的。市场化改革带动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重大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与社会成员的关系,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因此丧失了最重要的体制支撑。在“总体性社会”,所有社会资源均纳入计划体制,最终由单位组织分配给个人,个人几乎丧失了所有选择的机会,利益实现方式的高度一元化最终形成了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听命于国家的社会控制局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涌现出了日益增多的体制外资源,形成了相对独立国家的经济自由空间,其结果必然是,社会利益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使社会成员在生存和发展上逐步摆脱了对国家及单位组织的依附,蜕变成为具有独立利益和自主意志的社会行为主体。

从微观机制来讲,市场化改革及其带动的社会变革最深刻的意义,莫过于社会个体行为逻辑的重塑。当社会个体从没有任何意义上的自主选择权利,不得不完全依附于国家机器的“零件”,蜕变成为具有独立利益和自主意志的社会行为主体时,他们就不再是由国家任意动员、驱使的对象,国家同他们的关系就不再是单纯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注入了越来越多的平等契约的关系属性,嵌入了丰富的理性博弈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国家再也无法将社会成员单纯作为实现自己意志的工具,直接通过发号司令,驱动社会组织和社会个体去实现国家的意志。大量民告官事件和“钉子户”事件的出现以及民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执着捍卫表明,法律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日前增强的社会个体,将会以各种方式拒斥公权力的放纵,自上而下的强制行为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社会阻力。概言之,老百姓不再是过去那个老百姓。以传统眼光来衡量,原先“听话”、“好管”的普通民众正在日益广泛地“刁民化”,他们不仅会拒绝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公然质疑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政府没有受到严格界定的权力边界及其自身确立的行为准则将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同时,市场化进程中社会个体权利意识的历史性觉醒,使国家这个超级“共同体”泯灭个体独立价值的制度建构逐步丧失了其“天经地义”的合法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享有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利的社会成员,根据自身的价值偏好努力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由此导致社会利益不断分化,并在这种分化过程中形成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是社会生活的常态。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意味着导致各级政府越来越难以以全民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身份进行公共决策和利益整合。更进一步讲,当社会个体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确立了不依附于单位组织和国家的生存根基之后,他们就会基于自己的利益诉求或对公共利益的关切,表现出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强烈愿望。以往那种国家借助于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性分配而直接控制社会成员的管理模式的有效性由此受到了根本性的挑战。显然,简单地沿用传统的行政控制手段已越来越难以实现政府的治理目标,推进执政方式、行政方式的民主化变革,更多地依靠民主协商、平等对话、共同参与来实现治理目标,已经成为治理方式创新的必由之路。

以行政化的组织体系将所有社会成员纳入国家体制的控制范围,是全能主义国家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在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的深刻变化,导致单位组织承载的社会管理和政治控制功能逐步弱化,传统的管制社会管理模式因此丧失了最重要的组织载体。单位是新中国各种社会组织普遍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它集专业功能与政治控制及社会整合功能于一体,集政治统治与资源分配于一身,将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城市社会成员完全纳入了行政化的组织体系,使分散的社会个体成为唯国家意志是从的同质化的“单位人”。[88]在此,国家通过单位机构的设置、资源的配给,进而又借助于单位组织的资源分配及社会管理、政治动员功能控制住了所有社会成员。“单位组织作为一种统治的‘组织化’形式或工具,是中国社会的统治制度、统治结构的产物。单位组织凭借其至高无上的命令权力和独一无二的控制与分配资源的权力,迫使个人服从或依附单位组织,使得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从而实现对社会的统治。”[89]在一定意义上,所有单位组织都是国家意志的代表,国家通过单位来组织社会生活、进行社会管理。“国家是权力主体,组织(单位)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责任主体,成为国家责任的代理人”。[90]单位组织不仅有专业功能,而且具有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功能。就此而言,所有单位组织都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既承担着管理单位成员的责任,也承担着参与国家发动的所有政治动员实践的义务。“单位组织作为一种统治的‘组织化’形式或工具,是中国社会的统治制度、统治结构的产物。单位组织凭借其至高无上的命令权力和独一无二的控制与分配资源的权力,迫使个人服从或依附单位组织,使得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从而实现对社会的统治。”[91]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的深刻变迁,传统单位体制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趋于弱化。在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使亿万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和社会流动的自主权,使他们摆脱了旧的社会组织体系的控制。在城市,随着住房商品化、就业市场化、社会保障社会化的深刻变革,体制内的单位组织对单位成员的控制能力大大弱化。与此同时,体制外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也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溢出了单位体制的控制。事实上,规模不断扩大的新市民阶层,如进城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第三产业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形形色色的“社会人”,如失业下岗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退役军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等,已经完成了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由此产生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溢出了体制内组织管理和控制的轨道,重新沦为没有任何组织归属的原子式个体。这既使国家面临社会治理组织载体缺失,管控手段无法落实的棘手问题,又使社会个体因为失却组织关怀而无法有效地抗拒野蛮的资本力量和放纵的行政力量的侵害,产生了深切的生存焦虑。正如德鲁克指出的那样,“只有当社会能够给予其个体成员以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并且社会的决定性权力具有合法性时,社会才能够成为社会。前者建立社会生活的基本骨架——社会的宗旨和意义;而后者则为这一骨架丰满血肉——给社会赋形并创造社会制度。如果个人都被剥夺了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那就不会有社会,有的只是一堆杂乱无章的社会原子,在社会空间中毫无目标地飘游浮荡”。[92]要改变国家与个体共同面临的这一困境,根本出路,只能是在大力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实现原子式个体的再组织化,建立健全社会各群体组织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凝聚利益诉求、保障个体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积极推进治理结构的开放化,通过健全民主参与机制,构建社会协同治理的格局,以此来凝聚社会的基本共识和社会各阶层的相互认同,奠定社会和谐的坚实基础。

同样,随着社会结构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日益增强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和信息传播的扁平化、立体化,传统的建立在严格限制社会流动和严密的意识形态控制基础上的封闭式社会管理模式也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网络世界的出现,从根本改变了人类社会的信息传递和社会交往方式,极大地改变着公共权力运作的社会环境。互联网创造的信息传递方式和交往方式使网络世界的运作完全超越了地域和空间的限制,使得窝居在私人空间的网民仅仅借助于手中鼠标,就可以在网络世界任意驰骋,同世界上拥有互联网的任何一个角落的人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流和对话。网络的沟通方式还使公众的参与具有了前所未有的直接性,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借助于自己获取的丰富信息对他所关注的公共事件作出反应和评判,以往只能被动接受宣传,或者只能通过他人发出的经过层层过滤的声音来接受信息的普通民众只要登录上网,就可以跨越官僚机构的等级壁垒,直接向最高领导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出自己真实的声音。更具有挑战性的是,无边界的迅捷信息传播实际上使网络具备了强大的自组织能力,能够在短时间内围绕公众普遍关切的公共问题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这一切都使网络世界不仅有效地摆脱了以往政治权力施加的控制,而且反过来建构起了对政治权力从未有过的强大压力机制,传统的以控制信息传播为主要目标的一元化的思想整合机制再也无法轻易地实现自己的目标。

综上所述,建国以后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体制背景下形成的管制型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政府为包揽社会事务的单一管理主体,以社会资源的国家垄断性配置为体制支撑,以行政化的单位组织为运作载体,以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为主要手段。实践证明,虽然这种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从总体上讲,这种片面追求全社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步调”的整齐划一式的社会控制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文化和开放社会条件下社会秩序生成和维系的基本逻辑,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其本身也因为失去了原有体制的支撑而变得难以为继。

2.运动式治理的两难困境

全能主义国家以运动式治理作为社会秩序的国家体制控制的重要补充形式。一旦社会生活出现了偏离国家意志的现象,而体制化的经济控制、组织控制和思想控制手段又难在短期内取得治理成效时,国家就会将整治这一现象确立为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进而暂时抛开国家体制,直接以政治动员的方式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激情,集中全社会的资源投入这一社会现象的治理,以期取得常规治理手段无法实现的治理成效。

现代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体制建构普遍采用的是科层(官僚)制的组织运作模式。现代理性官僚制是一种依照职能和职位对权威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层级制为组织形式,以世俗化、专业化的职业官僚为管理主体,以理性设置的制度规范为运作规则的管理模式。官僚制的形式合理性准则以及一切依照制度规范运作的行为逻辑,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保证了行政行为的理性化和规范化。理性官僚制作为美德赞扬的特性是:“没有憎恨和激情,因此也没有‘爱’和‘狂热’”[93],“排除一切爱憎和一切纯粹个人的、从根本上说一切非理性的、不可预计性的感觉因素”[94]。古代中国虽然建立了庞大的官僚帝国,依靠官僚实施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但官僚队伍对专制权力的依附性,决定了这种官僚治理并不具有现代官僚制的属性,充其量只能称之为人治条件下的特权官僚制,它“不是被运用来表达人民的意志,图谋人民的利益,反而是在‘国家的’或‘国民的’名义下被运用来管制人民、奴役人民,以达成权势者自私自利的目的”。[95]受这种以官治民的思想传统的影响,建国以后我国虽然通过借鉴与移植苏联集权式官僚体制建立起了现代行政管理体系,但官僚队伍人格依附现象和特殊主义价值取向的广泛盛行,以及忠诚于制度规范的职业精神的阙如,都表明科层体制远未达到理性化的成熟水平。美国社会学家怀特(W hyte)非常有见的地把中国科层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归结为“结构”科层化与“功能”科层化的相互背离。[96]虽然正规的科层组织已经取代传统的组织形式,各种资源和社会生活机会均已被科层组织掌握,但正式科层组织的各种理性化的形式规则、规范化的程序被有意识地加以拒绝或无意识地被忽视,在官僚组织中通行的并非法理性权威和普适性的、非个人化的规则体系,从而直接制约了官僚组织体系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国家治理绩效的提高。

科层体制运作理性化水平的低下,决定了国家很难借助于科层体制实现对各种社会问题的及时、有效治理,特别是整个国家的治理一直受到“建设一个全新世界”的理想主义冲动和“只争朝夕”的急躁心理的左右的情况下,科层制这样一种适用于常态社会的规范化管理的体制更是容易暴露出效率低下的弊端。建国以后毛泽东一再表示对官僚体制的不满和不信任,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与科层制的治理模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革命战争年代创造并屡试不爽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却能够借助意识形态的宣传鼓动以及其他强制性或诱导性手段,“通过激发自愿的首创性和广泛的资源开发,释放权威主义的协调所不能发掘的能量”[97],将全体社会成员的注意力和热情全部集中到国家确定的中心任务上来,其不惜一切代价,不拘泥于一般程序规则的运作方式,就事论事而言的确具有显著的运作优势,在短期内取得的治理效果往往是科层制难以比拟的。正如韦伯所言,魅力统治和现代官僚制都是一种革命性的力量,但两者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官僚制“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革命的,原则上讲……是‘从外部’进行的,首先对物和制度,然后由此出发对人进行革命化,对人是在改变其对外界的适应条件和可能是提高其对外界适应的可能性的意义上,通过合理的确定目的和手段,进行革命的。与此相反,魅力统治……‘从内部’出发对人进行革命化,并企图依照它自己的革命意愿,来塑造事物和制度”。[98]

运动式治理模式是一种打破常规的人力和资源动员模式,往往能够在需要集中力量,在短期内破解某些关键性问题的时候取得非凡成效。但也正因为如此,运动式治理极易造成对常规程序和规范的冲击,往往只是以牺牲其它事务治理的效率为代价换取在某一特定事项治理上的高效率。建国以后国家治理始终难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社会生活也长期无法进入常态状态,应当说,与运动治国的负面效应有着直接联系。鉴于运动式治理的负作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这样持续性的政治运动所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邓小平曾一再强调不能再搞过去那种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如1981年在谈到纠正思想战线上的软弱涣散状况时,邓小平指出:“对于当前的问题,要接受过去的教训,不能搞运动……批评的方法要讲究,分寸要适当,不要搞围攻,搞运动。”[99]1983年在谈到社会治安的治理时,邓小平也提出:“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做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100]

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开放实践在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变革上完成的一个重大的拨乱反正,就是推动沉湎于阶级斗争的非常态社会向常态社会回归。就此而言,告别运动式治理,健全社会生活的规范秩序,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但是,对照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进程,我们却可以清楚地看到,运动式治理模式事实上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反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它已经从一种服务于政治斗争的政治动员实践,转变成为了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难题的一种社会治理形式。显然,运动式治理的存在依然有其一定的客观依据。这里,首当其冲的便是,中国到今没有真正完成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以往制约科层制理性化水平提高的诸多因素,非但没有随着科层体系的恢复和健全受到抑制,反而因为利益驱动而变本加厉,以致整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效率持续下降。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一直缺乏一种总体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机构的膨胀又缺乏法制化的限制,层级之间和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现象日益加剧。而各种潜规则的盛行更是严重侵蚀了制度安排应有的效率。美国政治学家白鲁恂(Lucian pye)曾就此提出,中国尚未从传统国家转型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国家看似强大,但制度很脆弱,很多人感到政府太弱和政府管理的无效,很多人感到孤立无助,希望政府把许多事情管理起来,如提供基本的政治秩序,保证人民基本生活水准和生命安全等等。[101]

众所周知,在强烈的赶超意识的左右下,受制于全能主义国家的体制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形成了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色彩的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的实质,就是借助于政府强大的资源整合功能,最大限度地汲取社会资源投入经济建设,以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就此而言,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对运动式治理模式有着天然的亲近感。在区域经济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承受着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巨大压力的地方政府,要取得经济竞争和政治竞争的优势,短期内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借鉴运动式治理模式,把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整合到地方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上来。我们从一些地方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确立为地方一号工程,层层下达指标,人人落实任务,将相当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动员起来投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进而不惜代价甚至不择手段地争夺项目和资金的工作方式,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运动式治理的创新运用。

美国学者詹姆斯·汤森等人曾相当敏锐捕捉到后毛泽东时代中国制度化运动存在一个深刻的悖论,即改革意味着中国生活的常规化,但它却是以动员的方式进行的。[102]这种“制度化运动的悖论”,集中体现了中国国家治理转型过程中管理常规化与逆常规化的冲突。事实上,各级政府在对待运动式治理的取舍问题上已经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即使上主观上清醒地认识到告别运动式治理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改革过程积累的盘根错节的社会矛盾,科层制专业化管理的低效率,自上而下的考核压力,都使得地方政府事实上很难真正告别运动员式治理,甚至会在矛盾和压力的作用下,不断将经过一定调适的运动式治理方式推向各个领域。目前,凡是强调一把手负总责的专项治理,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过多依赖运动式治理模式的现象,从征地拆迁、综治维稳、扶贫攻坚到申报卫生城市、争取重大项目落地,莫不如此,这就使运动式治理事实上从非常规的治理方式演变成了常规化的治理方式。

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改革过程积累的社会矛盾逐步释放,社会关系日趋紧张,运动式治理方式越来越广泛运用到社会管理领域。一方面,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及其成因的复杂性,日益暴露出科层制下的部门专业管理能力和管理方式的局限,打破部门界线,实施整体化治理成为有效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维稳工作一票否决的压力机制,导致治理资源匮乏的地方政府逐步强化了短期化的社会矛盾反应机制,不得不大量采用运动式治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整合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资源,来缓解影响地方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地方上出现了影响地方政府形象的重大社会性事件时,运动式治理几乎成为不二的选择。正如有学者分析者指出的那样,目前地方政府的运动式执法已经形成了一个规律的轮回现象:震惊社会的重大恶性事件发生→领导做出重要指示→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执法部门展开声势浩大的检查、处罚行动→总结表彰,宣布专项整治取得了丰硕成果。[103]

运动式治理模式在社会管理领域的频繁使用,深刻地暴露出现有的过度依赖国家体制力量的社会管理已经很难适应新时期社会秩序维系的客观要求。唐皇凤在分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的生成机制时指出,后发国家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历史基础,决定了中国脆弱的政府体系与社会资源总量不足导致的国家治理资源匮缺,常规化的治安治理体系运作经常失灵,尤其是综合治理的基层组织网络很难有效运作起来,直接损害了治安治理的绩效。因而国家必须间歇性地以“严打”、“专项整治”、“集中整治”来弥补这种体制性缺陷。[104]

问题在于,一旦运动式治理模式被频繁用来应付社会紧张关系,社会治理方式的选择就很容易形成某种“路径依赖”效应。在众多社会矛盾的生成、发展涉及国家层面的诸多体制性、政策性问题,超越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而自上而下的刚性维稳考核压力又迫使地方政府必须有效地维持社会局势的当下稳定的情况下,治理资源严重匮乏的地方政府势必只能以运动式治理的方式,打破现有的部门分工格局及公共权力的程序化、法律化的运作规范,将体制内的资源全部整合起来,运用大棒加胡萝卜的策略,想方设法控制住局面,保证辖区不出“乱子”,而无法致力于破解引发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体制性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摆平式”维稳,即不计后果、不计成本、不择手段地追求当下的静态稳定。这种功利化、短期化、表层化的“为稳定而稳定”的治理模式,不仅导致社会维稳成本直线上升,而且给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留下重大隐患,不断放大了社会转型的风险。一方面,运动式治理超越常规行政规范,滥用行政干预,无限制地扩大了政府的职责范围,导致政府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政府信用受到日益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运动式治理短期化、功利化、表层化的行为取向,不断侵蚀着社会问题治理的常规制度安排和运作程序,导致政府常态管理效率日益降低,形成常规治理的低效率与非常规的运动式治理模式频繁使用的恶性循环,以致稍微复杂一点的问题,都要以运动式治理的方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暂时缓解。

3.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现实挑战

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总是与特定的经济、社会、政治及文化运行机制相匹配的。在改革开放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的今天,不仅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社会的利益结构和组织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产生根源、表现形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简单地沿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有效地应对复杂社会局势的挑战。严格地讲,在今天的新形势下,只有创新社会管理,才能切实加强社会管理,才能有效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为此,在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坚决避免将加强社会管理简单地等同于强化社会管控,进而片面依赖行政干预和政治控制来维系社会稳定,以管、卡、压、罚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社会成员的思想误区。要围绕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开放社会和多元文化条件下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大力培育社会自组织要素,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局面,逐步推动全能主义国家的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历史性转型。

雅诺什·科尔奈指出,人类社会存在三种规制经济行为的基本协调机制,即作为官僚协调机制的政府;作为自利性交易关系总和的市场以及自愿互惠的联合性协调机制或公民社会(包括家庭、道德和各种社会团体)。在计划体制下,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官僚协调机制或政府,而市场则处于从属地位,真正独立、自治的公民社会并不存在。伴随着转型的启动,上述国家治理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尽管官僚协调机制不会消失,但将退居其次,而市场将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协调机制,同时,公民社会也开始出现。[105]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社会结构发生的最深刻的变化,是社会资源分散化、利益结构多元化以及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以及社会资源占有的分散化,已经完全改变了以往那种国家垄断社会资源分配的格局,并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逻辑。而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化以及社会组织方式的演变变迁,也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关系的结构,基于契约的社会横向关系的发展和扩展,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纵向隶属关系的支配地位,而且改变了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社会关系结构的变迁,说到底是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社会变迁的实质是‘权力多极化’,而‘权力多极化’的实质是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从政治领域的统治下逐步获得‘解放’的过程。更确切地说,是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从政治领域夺取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过程。其结果就是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自主性逐步提高,它们的权力也逐渐形成”[106]

无论国家秉持何种意愿,社会结构的分化及其对传统国家权力的侵蚀,是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大趋势。那种国家垄断所有社会资源,并将所有社会成员网罗进行政化的组织体系的局面已经一去不复返。毋需讳言,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建国以后形成的全能主义国家的社会秩序控制模式,同中国传统“大一统”秩序存在着某种结构上的同构性,整个社会秩序的维系过度地依赖国家权力的强制控制。在社会分化的趋势已经打破了全能主义国家社会秩序控制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可能性的背景下,执政党需要结合执政方式的创新,彻底走出“大一统”的迷思,告别全能主义国家的社会控制意识。要从根本上改变那种以为只有将全部资源控制在自己手里,所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直接听命于自己才有安全感,才能体现自己的执政地位的错觉。斯大林曾经提出:“我们的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没有党的原则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该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表现。”[107]事实证明,这种把什么东西都抓在自己手里才放心的狭隘的执政理念和社会控制理念,正是导致苏联共产党的权力无限扩大,最终导致党成为社会矛盾焦点的重要思想根源。对此,邓小平早就有过清醒的认识,1941年在明确反对抗日民主政府承袭国民党“党权高于一切”的指导思想时,邓小平曾经明确指出,有些同志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其结果只能是“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108]这一真知灼见,至今依然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

无论是传统“大一统”秩序,还是全能主义国家及其控制下的“总体性社会”,都存在着一个深刻的悖论现象,即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与国家对社会生活秩序有效整合能力的脆弱。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的权力理论为我们理解这种悖论现象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迈克尔·曼把权力区分为专制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是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capacity),即国家有能力渗入市民社会,但国家政策的执行主要不是靠专制力量,而是依靠与市民社会之间制度化的协商和谈判。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趋势是基础性权力的不断增强,因为只有基础性的权力才能够更有效地动员公共资源。[109]根据这两种权力强弱的状况,迈可·曼对历史上以及现实中的国家作了分类,并把中华帝国归类为强专制权力弱基础性权力国家。英国学者约翰·豪(John Hall)曾对这种帝国的权力结构作了深刻阐述:“那些描述(传统)帝国的著作或者倾向于强调它们的强大,或者强调它们的软弱。但是,这两者都是现实的存在。帝国的悖论(而不是自相矛盾)是它们的强大——即它们的宏伟遗址、它们的专断、它们对人的生命的轻蔑——掩蔽了它们的社会软弱性。这种强大恰恰反映了其社会软弱性。这些帝国无力深入渗透、改变并动员社会秩序。”[110]全能主义国家虽然对社会具有极强的渗透力,但这种渗透是建立国家垄断社会资源,并将所有社会成员纳入国家权力控制下的组织网络中为前提的,一旦这两个前提不存在,或被极大削弱,国家的渗透能力就会直线下降,这正是当前各级政府普遍感觉社会治理资源严重匮乏,政府权威严重不足的重要根源。

转型期中国社会治理遇到的一个重要现实挑战,就是国家治理模式难以在缩小国家权力范围的同时有效地增强国家的能力,在限制国家垄断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在解构能主义国家的同时,实现现代国家构建。[111]如何适应社会分化的趋势,创新社会整合机制,探索和建构后“总体性社会”的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是中国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实质所在。在此,执政党和国家不仅要积极顺应社会分化及社会组织形式变迁的趋势,推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通过扶持社会自组织力量的成长,累积基于社会信任合作关系网络的社会资本,大力培育社会秩序的自组织机制,而且要顺应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努力创新国家的整合机制,从而在国家与社会长期的试错性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以国家为后盾,以社会自治为主体的全新社会秩序。而在从全能主义国家的社会控制到现代社会治理迈进的转型时期,执政党和国家尤其需要加强社会整合机制的创新。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整合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共产党以执政为民为基本执政理念,社会整合从根本上讲,也要以维护公众权利为本位。所有的制度,所有的治理措施,都要以保护人民的权利、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有前瞻性的战略眼光,通过保障、扩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为此,必须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把尊重人民、相信人民、保护人民、依靠人民的指导思想,贯穿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的全过程。必须看到,只有切实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生活的自由空间,才能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社会秩序的认同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奠定社会长治久安的牢固基础。在社会利益结构不断分化的背景下,执政党需要重新架构社会整合机制,以便把全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整合起来,作为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导向。这种整合不是要回到传统,把不同利益群体整合到同一所有制、同一分配方式中来,而是要在不改变现有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尊重不同社会群体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利益结构的调整,努力实现社会利益结构的相对均衡。为此,必须确认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正当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使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够通过制度渠道获得便捷、畅通的表达,进而借助民主化的决策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各个群体都能够充分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是围绕重建社会公平正义信仰,推进社会价值的整合,为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撑。社会成员能否对社会秩序的公平性形成起码的认同感,进而树立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仰,是维系社会和谐秩序最重要的精神力量。社会的和谐稳定并不绝对排斥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益分化及利益冲突的解决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为此,执政党要旗帜鲜明地张扬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把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在社会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的今天,执政党必须将公平正义确立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积极引导社会各群体围绕建立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达成基本价值共识。要通过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有效扭转社会利益结构失衡的趋势,逐步增强社会成员对利益格局和社会秩序公平性的信任;要进一步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社会流动机制,最大限度地限制金钱、特权等先赋因素对公平竞争机制的损害,使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流动机会的获得都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自由竞争,充分保障社会成员在机会面前的平等地位;要理直气壮对各种侵害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丑恶现象进行强有力的干预,树立执政党社会公平正义最坚强有力的捍卫者的形象,以此凝聚人心,实现社会价值的整合。

三是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规则体系。在现代开放社会,法律是构筑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系统,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最终依据。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原先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稳定社会秩序的工作重点,应当转向引导全社会树立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将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社会组织的管理等等纳入法律框架,充分发挥法律体系的社会整合功能。应当看到,中国现有的整个法律体系,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制定出来的,是党所集中的全社会意志的体现。因此,法治是实现执政党意志的最好形式。为此,执政党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去完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体制机制保障,以司法公正确立法律作为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冲突的最高权威。只有充分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逐步减轻信访工作的压力,才能扭转社会矛盾的焦点向党和政府集中的趋势,形成法治社会建设与执政党社会整合能力提升的良性循环。

四是围绕实现社会成员的再组织化,积极探索开放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组织整合机制。任何社会的整合和管理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载体来实现。就此而言,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创新社会组织形式,实现社会的再组织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城市单位体制社会控制功能的弱化,社会成员在逐步摆脱了旧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束缚之后,也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社会组织的依托,失去了对社会共同体的归属感。这种状态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变,会给社会成员的心理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会不断强化社会个体的孤独感、无助感和社会疏离感,驱使社会个体向传统的血缘性团体、宗教组织甚至非法组织寻求精神庇护。面对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野蛮侵蚀,特别是资本力量挟持权力资本压制、践踏社会个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权益的现实,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通过政府角色功能的调适以及社会组织的建设,形成市场经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现代社会秩序,避免社会分化形成资本力量垄断化、行政权力集权化与社会组织碎片化、社会个体原子化和无助化的两极化格局。在此,国家的角色功能主要体现在健全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则系统,限制资本力量对社会生活秩序的侵蚀,同时运用法律和公共政策构筑社会个体的权益保障体系;而社会组织或公民社会的功能,则在于为国家与个体冲突建立缓冲地带,一方面借助于利益表达的组织化和利益协商的理性化,为国家平衡社会利益格局提供组织载体,避免国家直接面对愤怒的“乌合之众”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的再组织化,摆脱社会个体孤零零的生存困境,为个体抵御资本力量和行政权力的侵害提供组织依托。社会的再组织化,不是要重新将社会成员纳入行政化的组织体系进行控制,而是要在充分发挥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维护其成员的权益、满足社会成员的组织归属的心理需求的同时,使社会整合、社会管理获得新的组织载体。

【注释】

[1]《史记·李斯传》。

[2]《清圣宗实录》卷259,康熙年六月丙子。

[3]转引自李强:《传统中国社会政治与现代资本主义——韦伯的制度主义解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3期。

[4]《周易程氏传·大有》。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6页。

[6][英]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1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30页。

[8]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页。

[9]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10][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1页。

[11][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12]厉以宁:《资本主义的起源》,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55-456页。

[13]《韩非子·主道》

[14][英]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15]武树臣:《“横的法”与“纵的法”——先秦法律文化的冲突与终结》,《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卷。

[16][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17]《论语·季氏》

[18]《孟子·滕文公下》

[19]《吕氏春秋·不二》

[20]《汉书·董仲舒传》

[21]《高僧传》卷五,《释道安传》。

[22]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1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23]《新语·无为》

[24]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25]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7、49页。

[26][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

[2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28]许纪霖、陈达凯:《中国现代化史》第1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78页。

[29]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30][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31]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32]方孝标:《钝斋文选》

[33]魏建国:《中国传统社会权利来源于国家授予性的成因及影响》,《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

[34]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载《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5]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白钢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36]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7]林毓生:《为何传统中国的政治秩序与文化道德秩序基本是一元的?》,载公共论丛《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8年版。

[38]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2页。

[39]《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8页。

[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3页。.

[41][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42]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8页。

[43]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22页。

[44]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1部,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1页。

[45]《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21页。

[46]《潘光旦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47]林尚立:《有效政治与大国成长——对中国三十年政治发展的反思》,《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1期。

[48]徐勇:《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49]张静:《基层政权》,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50]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

[51]《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7页。

[52]《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4页。

[53]《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6页。

[5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4—15页。

[5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63页。

[56]《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57]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2、401页。

[58]胡绳:《从五四运动到人民共和国成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59]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60][美]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版,第77页。

[61]《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页。

[62][意]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135页。

[63]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4年版,第3页。

[64]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4年版,第25页。

[65]席晓勤、郭坚刚:《全能主义政治与后全能主义社会的国家构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4期。

[66]同①,第20页。

[67]同上,第2页。

[68]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页。

[69]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页。

[70]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17页。

[71]《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9-10页。

[72]金耀基:《知识分子在社会上的角色》,《台港暨海外学界论中国知识分子》,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

[73]于风政:《改造——1949-1957年的知识分子》,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

[7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95页。

[7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16-118页。

[76][美]斯图尔特·施拉姆:《毛泽东》,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组译,红旗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7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33页。

[78]周晓虹:《1951-1958: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动力——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社会动员》,《中国研究》2005年春季卷。

[79]冯志峰:《中国政治发展:从运动中的民主到民主中的运动》,《甘肃理论学刊》2010年第1期。

[80]迈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后毛泽东的中国》,杜蒲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7页。

[81]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社会结构转型课题组:《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

[82]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4年版,第7页。

[83]李强:《后全能体制下现代国家的构建》,《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6期。

[84][英]伊夫·梅尼等主编:《西欧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朱建军等译,春秋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

[85]Qian·Y.Weingast·B·R.Federalism,Chinese Style.The Political Basis for Economic Success in China.World Politics,1995(1).钱颖一:《地方分权与财政激励:中国式的财政联邦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简报,2001年第34期。

[86]赵成根:《转型期的中央和地方》,《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3期。

[87]参见何显明:《市场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88]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89]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浙江人民出版社2 0 0 0年版,第5 0页。

[90]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91]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92][美]彼得·德鲁克:《工业人的未来》,余向华、张珺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9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0-251页。

[94]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44页。

[95]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0页。

[96]参见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60-361页

[97][美]林德布罗姆:《政治与市场》,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14页。

[98]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1页。

[99]《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90页。

[10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0页。

[101]参见王绍光、胡鞍钢、周建明:《第二代改革战略:积极推进国家制度建设》,《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2期,第90—95页。

[102]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

[103]朱晓燕、王怀章:《对运动式行政执法的反思》,《青海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04]唐皇凤:《社会成长与国家治理——以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分析对象》,《中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05]雅诺什·科尔奈:《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张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

[106]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107]《斯大林选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6期。

[108]《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期。

[109]参见李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兼评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中国书评》1998年第11期。

[110]转引李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兼评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中国书评》1998年第11期。

[111]参见李强:《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载陈祖为等编《政治理论在中国》,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2001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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