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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与中国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是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之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与总协定中断联系达四十多年。1947年10月30日,中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的最后文件。中国的贸易官员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举办的商业政策培训班。1982年,中国曾表示希望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这一要求被接受了。1986年7月10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钱嘉东大使照会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正式要求恢复中国在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

关贸总协定与中国(275)

一、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历史关系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之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与总协定中断联系达四十多年。现在,我国正在为恢复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而同该组织进行磋商和谈判。这里,先讲一讲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历史关系。

1946年12月6日,美国为筹建“国际贸易组织”,邀请了15个国家进行关税与贸易谈判,其中就有中国。当时的中国政府接受了邀请,参加了谈判。1947年10月30日,中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的最后文件。1948年3月4日,中国政府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最后文件上签字,并当选为“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的执行委员。1948年4月21日,中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从同年5月21日开始,正式成为总协定的缔约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代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继承中国在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中国在总协定的合法地位仍为台湾当局所占据。1950年3月6日台湾当局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总协定。中国政府认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没有改变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台湾以所谓国民党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就无权代表中国,因此台湾当局的退出是非法的,无效的。但台湾当局在1965年3月8日经重新申请又获准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总协定会议。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惟一合法代表,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其非法占据的联合国及其他一切有关组织的席位中驱逐出去”。根据这一决议,总协定于当年11月19日取消了台湾的“观察员”资格。从此,中国回归总协定的最重要的障碍被清除了。

联合国这一决定作出后,中国本应作出努力,争取以恢复其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贸发会议等组织的地位的同样方式,恢复在总协定的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对总协定的复杂的契约性质缺乏了解,中国当时没有朝这一目的有所作为。直到1980年,才开始与总协定进行直接接触。中国的贸易官员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举办的商业政策培训班。之后,中国官员定期参加类似的培训班。中国官员与总协定秘书处的接触也更加频繁。1980年,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贸发会议赞助的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国家之间的合作计划,促进了中国有效地参加纺织品谈判,特别是1980年有关《多种纤维协定》第二次延长的谈判。1983年12月15日,中国成为1983年12月15日生效的《多种纤维协定》的签字国。这样就为进一步密切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铺平了道路。

1982年,中国曾表示希望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这一要求被接受了。这件事经常被一些人误解为中国愿意按照总协定第33条规定的加入程序“加入”总协定。事实上,中国在与总协定恢复关系的各个阶段,都曾反复阐明自己的立场,即中国参加总协定的一切活动,“不影响中国有关在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地位问题上的立场。”

二、中国恢复总协定地位的进程

1986年7月10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钱嘉东大使照会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正式要求恢复中国在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随后,在总协定理事会的议程上临时增加了“中国的缔约国地位”一项,钱嘉东在会上强调指出中国恢复在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不仅有利于中国,而且也有利于所有缔约方。

同时,我国确定了参加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第一,采取恢复方式;第二,力争以关税减让作为承诺条件;第三,坚持以享有发展中国家待遇的地位来进行谈判,并承担与我国经济贸易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1987年2月,钱嘉东致函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递交《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要求他转发给缔约各方,并要求将此事列入理事会的议程,以正式开始中国恢复的程序。为此,总协定理事会主席三次进行非正式磋商,邀请主要缔约方和中国代表参加,讨论是否成立审议中国恢复要求的工作组及工作组的职责范围和主席人选。最后就成立工作组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成立“中国的缔约国地位工作组”,其职责范围是: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起草确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议定书,提供进行关税减让表谈判的场所,讨论有关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其他问题,包括缔约方作决定的程序问题,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从1987年10月至1988年9月,中国工作组先后召开五次会议,全面审议《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主要缔约方提出我国外贸制度仍有很多不符合总协定的地方:由于中国实行的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制度,价格不完全由市场来决定;重复使用多种贸易限制措施,关税在外贸体制中未起到中心作用。这些措施包括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经营范围的限制、行政部门的政策性指导、国家定价不合理、严格的行政审批、外汇管制、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口替代等多层次的限制措施。缔约方尤其抱怨我国外贸制度缺乏透明度。为此,缔约方对中国恢复总协定地位提出五项要求:(1)外贸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性;(2)外贸政策法规的透明度;(3)非关税措施的合理性,即符合总协定的要求。我方需承诺大大改善进口管理体制,保证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4)承诺价格改革时间表;(5)在完成价格体制改革之前,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选择性保障条款就是说当其他缔约国认为我国没有履行义务时随时可对我国采取行动,这种保障条款只适用于中国)。

1988年12月,总协定秘书处按照中国工作组第五次会议要求,依据中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答疑,起草了一份关于中国外贸制度情况的综合文件。在1989年2月和4月举行的第六次、第七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对综合文件进行了综合评估工作,并对我国恢复议定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讨论。

西方一些国家以1989年中国的政治风波为借口,对中国实行制裁,使中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的工作在1989年至1990年间陷入停止状态。

1991年10月19日,中国政府总理李鹏致函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总协定各缔约国首脑和总协定总干事,表明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参加关贸总协定中国既享受权利,也承担一切应承担的义务,希望推动中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谈判工作,并阐述了中国对台湾作为中国的单独关税区参加关贸总协定问题的立场。

1992年2月中国组在日内瓦召开第十次会议,40多个国家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中国治理整顿宣告结束的情况,强调中国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外贸体制改革情况而言,中国代表介绍了中国已取消出口补贴,并对外贸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自负盈亏。今后改革的重点是进口管理体制,包括逐步将关税总水平降到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水平,取消进口调节税;尽快制订《外贸法》和《反倾销法》等法规,使中国的外贸管理法制化;减少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增强进口管理的透明度。中国代表表示,愿意立即开始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展开关税减让谈判。这次会议使中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进程取得了重大进展,对议定书初步条款的范畴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在年底举行的第十一次会议上,对议定书的基本内容已经得出一致意见。各缔约国均表示支持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恢复的道路上已没有什么大的障碍,中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已是为期不远了。不过,究竟何时“返关”并不完全取决于我们。乐观的估计是在本年年内,但也很难说。

三、重返总协定对中国的好处

我国为什么要重返关贸总协定?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究竟有什么好处?这需要进行一些分析才能搞清楚。

第一,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有利于加强我国在世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对世界上所有重大国际事务均有决定权,可以说,没有中国政府的参与,就不可能顺利解决重大国际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中的两个——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在未来世界经济中将占有愈益重要的地位。中国资源丰富,人口众多,市场广阔,没有中国的参加,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完整的。早日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的地位,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金融等领域中的作用,而且也能使总协定的普遍性原则得以进一步体现。目前,“乌拉圭回合”正就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建立一个更加全面的多边贸易组织进行谈判,我国也只有尽快重返总协定,才能取得资格参与多边贸易组织的筹建,才能在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方面取得更多的发言权和主动权。

第二,我国重返总协定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对外经贸事业。建国以来,与关贸总协定关系长期中断,使我国只能在比总协定规则苛刻的条件下同各国发展贸易关系,而我国目前与总协定成员国的贸易已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85%以上。总协定的规则不能有效地适用于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关系,这种不正常现象妨碍着中国同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恢复缔约国地位将使我国对外经济贸易能够在真正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三,我国重返总协定有利于我国享受多边、稳定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我国目前和一些国家在双边的基础上签订了若干相互享有最惠国待遇贸易条件和协定,其中有些最惠国待遇是不稳定的。如果我国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多边最惠国条款,我国即可自动地在所有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中享有长期稳定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这种多边的最惠国待遇同两国之间的双边最惠国待遇相比,更具有稳定性,也不存在期限问题,而且包括的范围更广。这显然有利于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有利于我国更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特别是西方市场,扩大我国的出口贸易。

第四,我国重返总协定有利于我国利用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在当今世界上,各国贸易保护主义仍很严重,如果能利用总协定解决争端的多边机制,协调和处理同其他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纠纷,即可加强我国谈判地位,较为有利于与我国的贸易伙伴磋商和解决贸易争端,改善我国的贸易待遇,维护我国的经贸权益。如中美之间的贸易磨擦是起因于美国对华的贸易歧视政策。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第402节规定,美国政府每年审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移民政策,根据该国的移民政策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国的最惠国待遇中止或延长。美国政府就以此为借口,利用什么人权等问题,力图阻挠对中国实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由于中国尚未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这种问题不能通过总协定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双边贸易谈判来解决。但是如果我国重返总协定,就可按照总协定的规定公平合理地来解决,避免这种不平等的歧视性待遇。

第五,我国重返总协定有利于实现我国的祖国统一大业。目前,香港和澳门已经由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确认,作为关税区成为总协定的缔约方。如果港澳回归祖国后留在总协定之内,而中国作为对其外交事务负责的主权国家仍未参加总协定,那对内陆和香港、澳门参加国际贸易都会产生诸多不便。还有,目前台湾正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申请入关,如果台湾捷足先登,不仅有损我国形象,而且妨碍祖国的统一大业。因此,我国重返总协定将会有利于我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六,我国重返总协定可以使我国享受到总协定为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一切特殊的优惠待遇。例如:为发展国内某一特定工业或产品,可使关税率保持一定的弹性,不受关税减让的约束;遇到国际收支有困难时,可使用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等等。前面已经谈过,就不多讲了。

第七,我国重返总协定有助于我国更广泛地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总协定目前已不限于对商品进出口贸易的调节,已开始着手对其他无形贸易的调节。如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方面正在制定一些规则。我国重返总协定将有利于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

第八,我国重返总协定还有助于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总协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我国重返总协定,就必须逐步建立符合社会化商品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就要在企业制度、进口体制、价格体制等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将促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同时按总协定原则办事,在公平基础上竞争,可促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此外,总协定拥有比较齐全的、权威的世界贸易以及国别贸易资料,并可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这将有利于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政府与企业决策更加科学、及时,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

总之,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是可以获得多方面的好处的。这对我们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

四、重返总协定对中国的挑战

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我国外贸体制,特别是进口体制的影响。关贸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贸易为基本原则来评估中国的外贸体制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体制虽然已经进行了几轮较大的改革,特别是1991年1月的外贸体制改革,使得外贸经营机制朝着符合总协定规则要求的方向迈进了决定性的一步。但是,这些改革着重于出口体制方面。为了积极推进我国恢复总协定地位的进程,我国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单方面降低225种进口商品关税,3月底取消进口调节税;二三年内使进口许可证减少2/3,同时准备同缔约方谈判进行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从短时期看,无论是降低关税水平,还是减少进口管理中的行政性干预,都是对我国外贸体制以至整个经济体制的重大冲击,都会给全局带来相当程度的不适应。

第二,对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冲击。多年来,国内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依靠着高关税和许可证的保护。据统计,我国对电子、化工、医药等部分产品征收高达130%~300%的关税。在全部53种进口许可证涉及的产品中,这些行业占2/3。我国要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必须承担必要的“入门费”来换取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减让。当然,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可以适用“对幼稚工业保护”和其他非关税限制等手段来实施对部分民族工业行业的保护。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对本国产业和市场的保护程度和范围都会相对减弱;而且开放国内市场是我国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发展趋势。其结果,有些竞争力不强的产业和产品,就难免不在被淘汰之列。有些企业可能要倒闭,工人要失业。这样,研究新的保护手段,同时促使国内企业尽快增强竞争力,就成为今后工作的关键所在了。

第三,对国内社会经济等综合承受能力的挑战。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在获得利益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保持各缔约方之间利益的基本平衡。缔约方对我国恢复总协定地位时要我国承担的义务主要有:在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同时,也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最惠国待遇;降低关税税率;不得任意实行进口限制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增加国家外贸政策和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性;加强贸易措施及其管理的合理性;并通过改革建立一个能适应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合理价格体制等。这些都是对我国社会经济等综合承受能力的严峻挑战,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

五、中国应有的对策

针对以上所说的挑战情况,我们认为我国应采取以下的对策:

1.要加快外贸体制乃至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为民族工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较好的环境。具体说来,政府应以建立国内充分竞争市场机制为目标,从宏观到微观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全方位改革。一旦重返总协定,国内市场同时也就是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政府必须从政企分开、打破地方封锁与部门行业保护及调整地区政策等方面入手,全面转换政府机构职能和企业经营机制,在全国市场统一的基础上,实现要素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整套管理体制,既履行作为总协定缔约国的义务,也更有利于享受总协定缔约国的权利。

2.要有效地运用灵活关税制或差别关税保护民族工业。目前,关税对发达国家来说,不再是贸易保护的强有力手段,但是发展中国家运用总协定认可的灵活税制对本国工业加以保护,仍然十分有效。因此,我国在交纳参加总协定的“入关费”、降低关税税率的同时,要根据产业定位政策,区别不同产品的技术发展水平和产业内不同产品的竞争力的强弱,实行灵活的差别关税。对于国内正在发展的产业和产品,例如电子、化工、医药等行业的产品,关税应该少减或不减,实行保护;对于国内已拥有相当技术水平、竞争力较强的产业和产品,例如纺织、服装、轻工、玩具等,关税减少幅度可以大一些。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

3.要推动企业在新的竞争环境中培育出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进入关贸总协定意味着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将面临逐步走向统一的过程。在新的环境中,保护只可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限度内发挥作用,而竞争却是绝对的。因此,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才是根本出路。国际性竞争是科技和实力的竞争。我国应切实尽可能地增加新技术产业的开发经费。据统计,1991年美国医药科研经费为93亿美元,而我国相同行业的科研开发经费,不仅数量太少,而且相当分散,形不成拳头。我国应迅速采取措施,鼓励化工、医药、电子等产业建立行业集团,形成自主开发的创新机制。企业要在技术、管理、市场以及人才等方面下功夫,以迎接进入总协定的挑战。

4.要建立健全有助于保护和促进国内工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多年来,我国习惯于利用行政性措施控制经济。关贸总协定已明确提出要我国进一步提高政策法规透明度,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健全各项有关法规。我们要把这一压力变为动力,加紧制定一些必要的法规。例如,我国面临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可以考虑制定我国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以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免遭外国产品的不正当竞争。我国还可参照国际公认的产品认证制度,制定我国的《产品认证法》,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生产产品,而且还会通过我国规定的各种技术标准,阻止那些不符合我国安全标准的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事实上,制定这些法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早已成为其外贸政策的一部分,而在我国至今尚未引起重视,是需要赶快努力赶上的。

5.要注重培养与关贸总协定相关的人才。参加关贸总协定并不保证参加国一定能从总协定中自动地享受到总协定的好处,而只是给参加国一个竞争的机会。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框架,其中许多规则是繁杂含糊甚至有很多漏洞。能否在竞争和谈判中获胜,取决于人才,即一批对总协定有深入研究和透彻了解,同时又熟练掌握谈判技术的人才。在某种意义上,总协定被称为“讨价还价的总协定”。一批高水平的人才往往能在谈判中给参加国带来更多的实惠。由于我国只是近年来才开始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准备工作,时间不长,这方面的人才十分缺乏。而我国的主要谈判对手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却拥有一大批一辈子吃关贸总协定谈判饭的人才。因此,我国加紧培养与总协定有关的人才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当然,不止上述的谈判人才要培训,其他方面与总协定有关的人才也同样需要加紧培养。

6.要加强对总协定的研究和宣传。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对总协定的研究和宣传,仍属初步阶段。由于总协定涉及面较广,条文又艰深难懂,就有必要鼓励进行对总协定的研究工作,为决策部门、实际工作部门、企业家们提供咨询意见和及时有效的建议。另外在宣传方面,还需要在全社会扩大宣传有关总协定的基本知识,使得我国各行各业的人都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以便适应重返总协定后环境的重大变化。

六、结  语

总的来说,我国重返总协定,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利益与风险同在。我们只要能抓住机遇,采取适当对策,有准备地迎接挑战,就能化险为夷,在迎接挑战中取得胜利。从短的时期看,似乎可能弊大于利,但从长远方面考虑,必然是利大于弊。只要我们脚踏实地,沉着应战,我们就一定能安全地渡过这一难“关”,达到成功的彼岸。毛主席曾经在他的一首词中这样写道:“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现在就是我们“迈步从头越”的时候了。让我们增强信心,奋力拼搏,使我们的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在重返总协定后,更顺利地向前推进,取得更辉煌伟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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