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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与反垄断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关贸总协定与反垄断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在没有反垄断规则的情况下诞生的。但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认为形成全球性的反垄断规则的时机不够成熟。直到1960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采纳了一个机制,国际反垄断政策法律方面才真正有了一点进步。本书为叙述的方便一般统称为反垄断法。

三、关贸总协定与反垄断

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是在没有反垄断规则的情况下诞生的。此后,人们对反垄断规则的多边主义一直处于两难选择的境地。特别是美国,它虽然支持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反垄断规则,但是却怀疑多边规则是否就是一条最佳的实现国际反垄断目标的途径。这个问题在1958年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专家小组重新提出来。但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认为形成全球性的反垄断规则的时机不够成熟。认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将私人企业的行为排除在外,由于在这方面缺乏政策的一致性,以及经验上的不足。直到1960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采纳了一个机制,国际反垄断政策法律方面才真正有了一点进步。即当一个成员认为其受到了限制性行为的损害,并认为另一个成员应对此负责的话,鼓励成员之间的相互磋商。此后,有关反垄断政策法律方面的规定也逐渐开始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个别协议中出现,诸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承继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但是,当时确定的WTO的主要职责仍以对政府行为(公共市场障碍)进行规范作为最主要的内容。对政府的阻止外国私人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限制性行为可以进行指控。而对私人企业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处理,则是到1996年的新加坡部长会议时,才正式开始这方面的具体工作。

【注释】

[1]美国一位经济学权威Keniche Ohmae早在十多年前就指出:“从政治版图上看,国家与国家间的疆界清晰依旧;但从经济竞争的意义上说,在一个反映金融和工业活动的地图上,那种边界已经消失殆尽了。”D.D.埃利斯,美国托拉斯法刑事制裁的域外适用,转引自王晓晔、[日]伊从宽主编:《竞争法与经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2]The final report to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for Antitrust.2000,Ch.1.It is available from:http://www.justice.gov/atr/icpac/finalreport.htm.

[3]See D.Valentine,Antitrust in Global High Tech-Economy,paper delivered before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at the8thNational Forum for Women Corporate Council30 April1999,available at http://www.ftc.gov/speeches/other/dvatspeech.htm.AlsoseeFredericJenny,‘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Competition:Myth,Reality and Perspective’the Antitrust Bulletin/Winter 2003,p.985;KyP.Ewing,Competition Rules for the21stCentury,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p.1.详见附件二。

[4]转引自王晓晔、[日]伊从宽主编:《竞争法与经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5]参见李国海:《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习惯名称,如美国称“反托拉斯法”,欧共体称“竞争法”,德国称“卡特尔法”或“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称“公平贸易法”,英国由“竞争法”和“企业法”共同组成等。法国称之为“公平交易法”,俄罗斯称之为“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欧洲许多国家也称之为竞争法,在前南斯拉夫称之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协议法”,在匈牙利称之为“不正当竞争法”。本书为叙述的方便一般统称为反垄断法。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竞争法范本》对法律名称的建议有三种推荐意见:消除或者控制限制性的商业行为;反垄断法;竞争法。参见Model Law of Competition,TD/PBP/CONF,5/7,United Nation,Geneva,2003,详见附件一。

[7]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总第84期)。

[8]不同的反垄断法名称所体现的不同国家的反垄断目标,将在后面专门讨论。

[9]M.Maher,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Antitrust Poli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19.

[10]它严重依赖官僚在这样做时遵守“公共利益”的标准。这些提案之一获得了相当大的政治支持,差一点就颁布了一部竞争法--完全是因为奥地利议会过程的断裂才使它搁浅。[美]戴维J.格伯尔:《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捍卫普罗米修斯》,冯克利、魏志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11]引自王晓晔、[日]伊从宽主编:《竞争法与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D.J.格伯尔指出:美国反托拉斯法是1890年在民众的政治压力下制定的。由于几个大的“托拉斯”被发现滥用其经济优势,排挤竞争对手,强迫其供货商采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并提高商品的价格,从而引起民众的愤慨,要求制止这些大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12]加拿大早在1889年,美国早在1890年就已经出台了反垄断方面的法律。

[13]虽然奥地利在19世纪90年代出现过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的思想。但是其最终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美]戴维·J.格伯尔:《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捍卫普罗米修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4]徐士英:《中国入世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载于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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