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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工作机制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具有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节 反垄断工作机制

尽管中国长期缺乏反垄断法,但在现实生活中,反垄断的执法力量却显得异常“繁荣”。早在1995年,国家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的前身)就在其公平贸易局下设立了反垄断处;2003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并赋予自己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处罚、解释等权力;2004年9月,商务部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至此,反垄断演变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的“三国演义”。此外,还有十几个行政部门或监管机构享有反垄断调查处理权。出现这种反垄断执法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当时的反垄断法规范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众多的行政性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都有不同的执法部门,直接造成反垄断执法权的四分五裂。

执法力量众多,并不意味着执法力量强大。相反,被肢解的执法权必然滋生出重复执法、相互扯皮等许多弊端。《反垄断法》的出台结束了这种执法机构混乱、分裂,多头执法的局面,该法对于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既考虑现实可行性,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形成了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并存的双层模式。《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具有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反垄断法》还确立了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职权相关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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