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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的监督管理体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有效地对垄断行为进行控制和惩罚,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日前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法的这两条规定,不仅使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成立有了明确的法律基础,而且实际上也为我国反垄断监督管理体制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得这些机构的运作合法化。

第六节 反垄断的监督管理体制

为了有效地对垄断行为进行控制和惩罚,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日前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法的这两条规定,不仅使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成立有了明确的法律基础,而且实际上也为我国反垄断监督管理体制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得这些机构的运作合法化。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的时间比较短(是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因此,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没有成立反垄断委员会(至少目前国务院网站上还没有公布出来)。据有关资料显示(23),在2007年6月25日下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时,就有不少代表对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发言摘登如下:

王祖训委员说,“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四项‘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把这两个组织合并,成立一个机构。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另外,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还不够全面。比如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垄断行为的调查,现在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更充实一些。另外,在该法中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反垄断中有什么作用,怎样去发挥这个作用”。

傅志寰委员说,“第九条讲到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这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谁?不大明确,可以理解为商务部,也可以理解为工商总局,是不是也包括国家发改委?是一个机构还是多个机构?不大明确,看来可能是多个机构,上面还有一个反垄断委员会来协调这些机构。如果机构多了,协调难度就比较大了。我感觉这个问题是不是要再研究一下?”

应松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说,“刚才提到第十条的问题,第九条国务院要成立反垄断委员会,第十条谈到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这两者之间是连续的,还是各管各的?如果反垄断委员会下面没有执法机构,怎么发布命令具体行使职责,制止垄断行为。还是这个委员会只是一个虚设机构。我建议,是不是可以把两方面结合起来,在国务院成立一个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下面再设一个执法机构。如果现在已有一些执法机构,可以都并到反垄断委员会下这样连起来才能有效。这里说到‘由国务院规定’,应该有一个时间限制,不能说本法通过以后,10年、8年还组织不起来”。

蒋祝平委员说,“草案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这个规定的体制,仍然维持了现行的众多部门分别执法的格局。各地现实证明,这种格局造成了执法机构的互相推诿、互相争权,贻误反垄断工作,不利于法律的执行。从国外的情况看,为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是统一的执法机构。能不能专设一个执法机构或明确为一个部门统一执法处理反垄断事务,建议研究”。

茂林委员说,“关于反垄断机构。当然,作为国务院来讲,确实是有若干部门都具有反垄断的职能,包括国家工商局、商务部等。但是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成为一个精干的、权威的、能够执法的机构,而不要成为一个戴帽的、协调式的、虚的机构。多少年的实践证明,凡是在各个部的上面戴一个帽子,成立一个虚的、协调机构,它的作用就不会发挥得太好,它所履行的职责也不会到位。我建议,本法如果要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那么就要组成一个强有力的、精干的、法律授权的、能够独立办案的反垄断机构,这样可能会对反垄断行为有好处”。

根据《反垄断法》和上述代表的意见,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反垄断的监督管理体制,但是我们可以从学理的角度构建一个简略的体制(图示如下),仅供研究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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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不正当竞争.雅虎知识堂,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407121402094.html,2009-03-27.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http://www.lvshi100.net/news.php?NewsID=26012,2009-03-27.

(3)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88549.htm,2009-03-27.

(4)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88549.htm,2009-03-27.

(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http://www.lvshi100.net/news.php?NewsID=26012,2009-03-27.

(6)不正当竞争行为.http://edu.sina.com.cn/exam/2006-06-07/195841181.html,2009-03-27.

(7)胡宇清,陈乃新. 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反思——以马克思竞争理论为研究路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 5) : 50.

(8)胡宇清,陈乃新. 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反思——以马克思竞争理论为研究路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 5) : 51.

(9)霍冰. 竞争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0)周正一.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浅析. 金卡工程( 经济与法) ,2009 ( 1) : 148.

(11)陈福初.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经济经纬,2007(3):159.

(12)程丽君.浅谈对经济法的认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国家”的主体地位.法制与社会,2008(7):85.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http://www.saic.gov.cn/zwxxq/zzjg/zyzz/default.htm,2009-04-06.

(1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http://www.jsgsj.gov.cn/baweb/show/sj/bawebFile/66049.html,2009-04-06.

(15)金朝武.对“垄断”法律概念的反思.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7.

(16)金朝武.对“垄断”法律概念的反思.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10.

(17)高雁.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思考.河北法学,2009(1):112.

(18)王建卿.论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生产力研究,2003(5):117.该文作者列举了各国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对“垄断”的理解,现介绍如下:美国的垄断法并未对垄断具体定义,其对垄断的界定主要体现在《谢尔曼法》的前两条。第一条规定:任何以托拉斯、共谋或其他形式联合限制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协议或合并,均被宣告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从事垄断,企图进行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的行为均属非法。英国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第六、七、八条规定了垄断情形的定义。当一种特定的货物中不少于25%是由一个人、一组相关的法人团体,或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限制竞争的人供应与被供应时,也被认为存在垄断。德国1980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企业协会为共同的目的所订立的合同以及企业协会的决议,其目的如果是限制竞争,且影响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市场情况则无效,并且强调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力或优势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其控制市场的地位时,才构成反垄断的内容。日本的立法则与众不同,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第二条第五款则对垄断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本法所称的垄断,是指事业者单独地或与其他事业者结合,或合谋或以其他不论何种方法排除别的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以在一定的贸易范围内实质上抑制竞争。俄罗斯《反垄断法》规定:无论是经营个体、政权机关还是管理部门,在从事自己经营活动中有碍正常竞争或者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行为属垄断行为,其核心在于“有碍正常竞争”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19)王建卿.论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生产力研究,2003(5):117.

(20)刘新星,王永慧.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中州审计,2003(4):22.

(21)刘晓纯.对我国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立法建议.河北法学,2002(2):121.

(22)夏澈.略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经济师,2006(6):95.

(23)关于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发言摘登(三).http:// www.npc.gov.cn/npc/zt/2007-06/29/content_368174.htm,20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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