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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调查机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行使反垄断调查权。调查措施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节 反垄断调查机制

一、 反垄断机构及其职权

1.反垄断委员会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 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② 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③ 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④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我国反垄断委员会不是直接的反垄断调查执法机构。

2.反垄断执法机构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较为分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物价局等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民航局、银监会等有关行业监管机构均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另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行使反垄断调查权。

二、 反垄断调查程序规则

1.调查的启动

反垄断调查的启动包括两种渠道:一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主动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二是通过单位和个人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的行为而启动调查,其中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当然,无论是口头举报还是书面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2.调查措施

调查措施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其主要有以下内容: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有关场所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实地搜寻、查看。

(2)询问有关人员。询问有关人员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查阅、复制或者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等方式,获取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扣相关证据。查扣相关证据是指在行为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并具有销毁证据的危险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扣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以了解其财产状况和盈利情况。

3.调查规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采取上述调查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程序性规则:首先,采取调查措施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其次,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再次,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有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者签字;最后,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还应该奉行回避的制度,以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性。

三、 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义务

1.调查者的义务

调查者的义务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保密义务。调查者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2)保障被调查者知情权的义务。调查者负有义务,保障被调查的经营者和利害关系人依法能够充分行使参与调查程序的权利。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应当享有知悉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权等基本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3)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决定的义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不向社会公布;未认定构成垄断的申请案不必公布。

2.被调查者的义务

被调查者的义务是指被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被调查者的主要义务是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当然,对被调查者的配合义务的规定是否有助于保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学术界和实践中存有不同的看法。

四、 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

1.调查中止

调查中止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启动调查程序、但尚未结束之前,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暂时停止调查。调查的中止不同于调查的终止,只是附条件的暂时停止调查程序;并且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不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

2.调查终止

在中止调查后,若经营者履行了承诺,并且消除了垄断行为的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宣告结束针对该被调查者的调查程序。

3.调查恢复

调查恢复是指调查中止后,因法定情形的出现而重新恢复调查的程序。其中的法定情形包括:一是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是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三是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此时,不仅应该恢复调查,并且对经营者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引例解析

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额,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品牌占有25.3%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二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经商务部审查认定:此项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商务部作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是合理的。

主要术语

垄断 反垄断 垄断行为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豁免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强制交易 地区封锁 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执法机构

复习思考题

(1)反垄断法有哪些作用?

(2)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3)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4)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有哪些?

(5)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察哪些因素?

(6)简述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8)简述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9)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注释】

[1]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12.

[2]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16.

[3]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88.

[4]黄河,王兴运.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60-161.

[5]邱本.经济法研究:市场竞争法研究[M].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34.

[6]所谓法定情形,是指《反垄断法》第26条第2款列举的情形:一是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是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是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延长期限内,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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