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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所遵循的政企分开的原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系。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一)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国家实行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前提是国家统一所有,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只是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不能把国家所有与政府所有等同起来,更不能把国家所有与地方政府所有等同。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目的是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就界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改变了过去中央统一管理,地方责、权、利不明确的弊端。这有助于强化管理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克服“出资人主体虚位”的现象。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种类

出资人职责就是股东的职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各自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国有资产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监管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如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

(1)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

(1)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时,要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宪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所遵循的政企分开的原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系。出资人应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地位,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行使权利;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体制要求,通过完善重大事项报告等监管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对企业的资产处置、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不对企业的日常经营随意干预,不代替企业参与日常管理。

(3)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能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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