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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1 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关于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维护企业国有资产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4.1 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关于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维护企业国有资产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国60年来,我国积累了巨大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维护好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台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成为必然要求。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1.1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维护企业国有资产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的国有资产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立法由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法三部分法律规范组成。狭义的国有资产立法被称为“小国资法”,即经营性国有资产法,也即2009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4.1.2 相关概念

4.1.2.1 资产

资产是会计基本要素之一,与负债、所有者权益构成会计等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0条将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据此,可以把资产定义为: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

4.1.2.2 企业

企业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①以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②以所有制结构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

4.1.2.3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用途和性质,国有资产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我国国有资产布局、运行、管理和保护原则是:①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②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③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④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⑤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4.1.2.4 国有资产所有权

不同性质的国家,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现行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2)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客体非常广泛,依据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可见,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依据《物权法》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也就是说,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以及所形成的权益,就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客体。

3)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内容。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收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具体的权能,而是分别授权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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