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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方的职责范围。所以说,《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明确地划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和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从整体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方的职责范围。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资委法律地位的高位确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出资人职责的定位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的规定:本级国资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可见,政府是代表国家的出资人的身份,同时又是一个委托人的身份,委托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国资委是受托人,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则是经营者。这里界定了三层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经营者。国资委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和《公司法》载明的股东权益做了链接,再次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享有完整意义上的股东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2条规定:国资委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的人选。从这个角度来说,国资委的权利是扩大了。所以说,《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二)国资监管体制方面的特别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立法机构认为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步到位,需要一个过程去逐步地完善,目前只能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监管体制由国务院根据改革的进程制定具体的规定。国资委应该要一心一意做股东,做股东的职权在《公司法》已经做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李曙光教授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完善出资人制度,并把出资人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上”,同时还提出:国资委今后的职能定位是做干净的出资人。干净不是法律用语,而仅仅是一个通俗的比喻。这就是国资委职能的方向是一心一意做股东。如何来体现干净二字,是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开。这两个职能的分开,其实早在党的十六大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任务中就提出了。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中,要将出资人职能与公共事业管理职能分开。《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将两分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实国资委现行职能中有相当一部分职能不是出资人的职能,在性质上属于社会管理职能,就难以保证把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履行出资人职能上。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资委也面临对其职能进行重大的调整,这个调整的方向就是做纯粹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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