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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定定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概况

所谓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资源性国有资产与非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境内资产与境外资产等等。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国家及政府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

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规定了立法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定定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均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还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与职责。

(三)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还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监事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主要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选择(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制约;还规定国家建立并实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奖惩和薪酬标准制度。

(五)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一般规定,明确重大事项范围是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规定依法针对不同的重大事项,应进行不同的决定、报批、备案和征求意见的程序。

2.企业改制。明确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规定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还规定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的程序。

3.与关联方的交易。明确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还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法应进行的表决程序和限制。

4.资产评估。规定资产评估范围,资产评估机构选择、限制与要求。

5.国有资产转让。明确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还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的前提、报批程序、原则、转让方式、价格控制等事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七)国有资产监督

规定各级立法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监督、审计监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八)法律责任

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附则

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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