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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调处产权纠纷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以上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予以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概述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即界定是否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范围和关系。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坚持的原则如下。第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因为产权是投资形成的,除国家没收、征收和依法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外,任何所有权都必须通过投资取得产权,而这正是产权界定的一条基本原则。第二,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依法划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称行政划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另一种形式为授权经营。国家通过依法划转,使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持股权、经营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应按照这种划转的情况来界定产权归属。

目前,我国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行政规章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这些行政规章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等作了规定。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办法及纠纷调处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关键在于对企业资产产权的界定。根据有关规定,有如下内容需要注意。

1.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办法

这些办法包括:①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以及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构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②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本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③以国家机关和其他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④国有企业接受馈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⑤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简称“两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⑥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办法

这些办法包括:①国有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无偿捐助的除外;②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独自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③集体企业中的扶持性国有资产,包括国家税收应收而未收的税款部分、减免税而形成的资产;④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⑤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办法

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以及税后利润和专项基金中,国家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属于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它包括不同所有制产权主体之间因对某项或多项资产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引起的纠纷;也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在财产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因管辖权、经营权或使用权等权属归属不清而引起的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就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纠纷,对发生在国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调解或裁决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调处产权纠纷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一般来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要经过五个阶段:①立案阶段;②受理阶段;③调解阶段;④依法裁决阶段;⑤行政复议阶段。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概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一方面明确了国家对哪些资产具有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企业、单位对哪些国有资产具有经营使用权。这两方面的确认都用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1992年5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此后,通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在上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6年1月制定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95年2月联合颁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上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予以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产权登记是界定国有资产的结果,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可以明确财产的归属关系,将国有资产界定的结果通过产权登记固定下来,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产权登记有助于考评国有资产运行的效益。通过产权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核登记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的过程中,可以准确地掌握有关资产占有和使用及增减变化的基础数据和资料,这成为考评国有资产运行效益的可靠依据。

第三,产权登记有利于把国有资产登记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因为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在明确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赋予企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以法律依据,有利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对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对象包括:①国有企业;②国有独资公司;③国家授权投资机构;④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⑤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⑥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邮电、铁路、金融等行业中的特殊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有:①出资人姓名、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②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③企业的资产总额;④企业的负债总额;⑤企业所有者权益;⑥企业实收资本;⑦企业国有资本;⑧企业投资情况;⑨其他事项。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种类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对登记要进行年度检查。①占有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新开办企业。新开办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工商注册登记之前,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占有产权登记。②变动产权登记。当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或者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变经营形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况出现时,企业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③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注销产权登记:a.企业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b.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c.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情况。企业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天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④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企业应当在每一年度终结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一般程序由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核发证书四道程序组成。①申请受理。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登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后,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②填报审查。由主管部门审查企业填写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③审核认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将此表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核认定,并办理有关手续。④核发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发放《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上,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保持一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有两个部分,即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程序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程序相同。

三、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概述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清产核资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提供依据,都具有重要意义。清产核资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的,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3年9月9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共8章55条,主要包括:①总则;②清产核资的范围;③清产核资的内容;④清产核资的程序;⑤清产核资的组织;⑥清产核资的要求;⑦法律责任;⑧附则。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

清产核资的范围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主要有四种情形:①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②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③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④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具体包括:①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②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三)清产核资的内容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等内容。

1.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

3.价值重估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4.损益认定

损益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5.资金核实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金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额。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的基数。

(四)清产核资的程序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企业提出申请;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③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④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⑤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⑦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⑧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⑨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概述

资产评估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的评定估算。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实价格进行的评定和估算。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少,主要法规是1991年11月国务院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之前,前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等行政规章。应该说,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已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但与此同时,由于国有资产评估涉及面很广、影响各方面的利益,国资委在此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协调统一,从而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更加科学化、法制化。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1)在中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企业以资产进行抵押或其他担保;企业租赁。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对境外国有资产、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或开采以及一些特定行业及大范围的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是确定特定条件下资产现行公允价格的特定技术规程。资产评价有四种法定基本方法。

1.收益现值法(收益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折现率即资金收益率。采用这种方法的条件是:资产与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比例关系,并可以计算;未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

2.重置成本法(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它也可以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出评估值。

3.现行市价法(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比较,以现行市价或成交价格为基础,再作必要的差异调整,以此为据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必须存在着三个及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而且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可以量化。

4.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企业清算时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值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与现行市价法很相似,其区别在于:现行市价是公平市场价格,而清算价格则是一种拍卖价格,这种价格由于受到期限和买主限制,一般大大低于现行市场价格。显然,此种方法主要用于企业破产清算。

(四)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工作程序主要由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四个阶段组成。

1.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是指依法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核做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准予立项的过程。这一阶段又分为三个步骤。①申请。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法向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会计报表资料。②立项。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③委托。申请单位在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受托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委托书》。

2.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是指按评估的范围对评估资产的实有数量、质量情况所进行的实地盘点,并做出清查报告的过程。资产清查是资产评估的前期准备,一般由委托单位完成。资产评估机构的任务是核实清查工作的质量,并搜集待评资产的各种有关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在核实过程中应对待评估资产逐项进行账账、账表、账实方面的清查与核对。

3.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指受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和掌握的材料,选择适当的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价值进行具体的评定和计算,从而得出评估的结果,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过程。这一阶段是资产评估工作中的中心环节,也是关键的阶段,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步骤进行。①制订评估实施方案。资产评估人员根据委托方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和掌握的有关资料、数据,以评估所要求选择的标准和要求采取的具体的评估方法,做出具体的实际操作计划和行动安排。②集体评定估算。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方案的计划安排,逐步逐项地进行评估和估算:第一步,划分资产类别;第二步,作出准确评定;第三步,估算资产价格。每一步都要求准确无误,以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③提出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对资产的实际价格提出的公证性文件,它是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总结。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有关国资监管机构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4.验证确认

验证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有关单位要求确认资产评估报告的请求后,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的过程。评估报告经过确认以后,便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阶段是整个资产评估的最后阶段,在具体工作中分为四个步骤进行。①审核,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所附有关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②验证,即国资监管机构在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再通过实地抽查等方法,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证。③协商,即国资监管机构与被评估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就即将被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协商,以保证评估结果真正公平合理。④确认,即经过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审核、对资产评估结果的验证和进行有关协商等项工作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作出是否予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的决定,并登记备案。如果认为资产评估结果符合要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就应正式下达资产评估确认书。对确认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并由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裁定。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概述

国有资产统计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全国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运营和效益基本情况的收集、汇总、检索和分析的工作过程。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作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国有资产统计有助于了解掌握国有资产营运的情况,有利于统计分析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国有资产统计适用的行政规章并不多,最新通过的是《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2月公布实施,共有7章33条,内容分别是:总则、报告内容、编制范围、组织管理、编报规范、奖惩和附则。

(二)报告内容

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组成。

1.企业会计报表

企业会计报表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价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2.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

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内容包括:①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③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⑤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编制范围

国有资产统计的编制范围包括的企业有: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国内外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股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需要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同时,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业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六、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进行处置的行为。国有产权转让有有偿转让和无偿划拨两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产权转让以无偿划拨为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逐渐实现国有产权在各管理主体之间的有偿转让。当前最为重要的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以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机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国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政规章主要有:1989年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199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尤其重要的是2003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规章自2004年2月2日起实施,它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转让的程序、批准程序、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一般原则如下。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4)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②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③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④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⑤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向上级报告工作;⑥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责任。

与此相呼应,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履行下列职责: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②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③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④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不仅应按一般合同法规进行,而且应遵循特别的程序性要求,依照一定的步骤进行。这些程序主要有如下几个。①可行性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②清产核资并审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③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④信息披露。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⑤签订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同时也规定了转让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相应条款确定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⑥产权登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程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的法规是依国务院第378号令发布、2003年5月27日公布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是推进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机构。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①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②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③依照规定向所有出资企业派出企业监事会;④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⑤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⑥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除上述职权外,还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①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②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③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④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⑤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⑥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企业负责人管理

企业负责人管理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企业负责人管理的基本内容有三项。①人事任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如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等。②业绩考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③薪酬与奖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下列重大的事项进行管理,或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实现所有者权益:①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②决定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④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⑤组织协调破产工作;⑥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⑦对有条件的企业、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⑧其他重要事项的管理。

除上述重大事项的管理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①产权界定;②产权登记;③资产评价;④清产核资;⑤资产统计;⑥综合评价;⑦产权交易监督管理;⑧协调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等。

对企业国有资产必须进行监督,监督的具体方式有:①通过派出监事会进行监督;②对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③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④所出资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本章小结

国有资产管理法历来都是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主体。本章首先对国有资产的含义以及其分类作出了界定,并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作了介绍。

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论述,我们了解到: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等。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为正确地分析和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提供了方便;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界定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要件;而对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的论述,也让我们了解到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如何行使权利的。

中英文对照专业名词

国有资产 state-owned property

固定资产 fixed property

自然资源 natural resources

矿藏 the hided mineral

积累 accumulate

国有资产管理法 stated-owed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law

复习思考题

1.试述国有资产的含义及其分类。

2.试分析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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