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防止国家出资企业在重大事项上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同时防止国有资产出资人妨碍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使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律行为。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

4.5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4.5.1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直接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出资人发表意见或做出决策,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企业自主经营权之间的平衡。防止国家出资企业在重大事项上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同时防止国有资产出资人妨碍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这些重大事项包括:①国家出资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如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②国家出资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③分配国家出资企业利润;④国家出资企业解散、申请破产。

1)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资企业,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和非国家出资企业,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后的企业概况承受合并前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即兼并,是指一个国家出资企业吸收其他企业后存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2) 国家出资企业分立。是指一个国家出资企业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行为。国家出资企业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原国家出资企业存续。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国家出资企业解散。

3)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组织形态变更,如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4) 国家出资企业上市。是指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使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律行为。

5) 国家出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当国家出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信用程度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增加注册资本;当国家出资企业资本过程或严重亏损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减少注册资本。

6)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企业向市场融资的重要手段。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7)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投资。是指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可能直接影响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投资行为。对于重大投资,如果不进行有效监督,可能影响国家出资企业的正常发展,威胁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如国企退出房地产市场等。

8) 国家出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9) 国家出资企业转让重大财产。

10) 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大额捐赠。

11) 国家出资企业分配利润。

12) 国家出资企业解散。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3) 国家出资企业申请破产。

4.5.2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1)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包括: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八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这些事项本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但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作为唯一出资人的企业,国家作为唯一出资人,不存在通过重大事项损害其他出资人权益的可能,而且这些事项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生死存亡,因此这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决定。

2) 由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包括企业上市、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和进行大额捐赠等。这些事项是企业的具体经营事项,并不直接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更多需要企业经营者结合经济形势和企业现状做出判断,国有资产出资人只需进行宏观指导和必要监督,由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

3) 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典型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在本质上都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不是独立的公司组织形态,在设立方式和组织机构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3条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4.5.3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过程中,企业公司化、股权多元化改造和市场主体组织形态转变的特定称谓。

1) 企业改制的概念。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特指国家出资企业的组织形态和股权结构的变更,如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 企业改制的类型。企业改制是指: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 企业改制的决定机制。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5) 企业改制中的注意事项。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4.5.4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是指与企业具有投资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的主体同企业之间进行的经济往来。随着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及公司规模的扩大,关联交易在企业的经营行为中日益多见,正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律所禁止的关联交易是利用关联关系,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等严重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的行为。

1)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 关联交易实体规则。《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如下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

3) 关联交易程序规则。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4.5.5 资产评估

1) 资产评估的法定情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 资产评估注意事项。

(1) 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2) 提供详细资料信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4.5.6 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1) 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机制。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 国有资产转让方式和定价机制。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4) 国有资产转让的特殊规则。

(1) 国有资产向企业管理层转让的规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2)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规则: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