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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的反垄断分析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的此次大动作,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者集中。目前这两家公司的年营业额并没有官方公开数据可查,还不能明确判断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即使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不符合第三条中的标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仍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即使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也并不意味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就一定会作出禁止的决定。

一、滴滴优步达成合并协议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发布新闻“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在其发布的官方消息中称,“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畅89%的股权,相当于17畅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畅3%的经济权益。滴滴也因此成为唯一一家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共同投资的企业。同时滴滴出行创始人兼董事长程维将加入Uber全球董事会。Uber创始人Travis Kalanick也将加入滴滴出行董事会”。

Uber也发布新闻予以证实。Uber创始人Travis Kalanick发布的内部信表示:已经达成协议将优步中国和滴滴出行合并。优步中国将取得新公司20%的股权,而优步全球(优步中国母公司)也将成为滴滴出行最大的股东。

不论是收购也好,合并也好,曾经争得你死我活的两个网络约车软件巨头成了一家人。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之前还有两家竞争,之后就是一家独大了,这算不算行业垄断”?根据中国IT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2016年Q1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Q1滴滴出行订单量市场份额达到85畅3%,以绝对优势稳居行业第一,Uber以7畅8%位居第二。从数据来看,两家合并之后所占的市场份额高达93畅1%,让人很难不怀疑这次的合并会影响我国专车市场的良性竞争。

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执法部门分工为:工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的此次大动作,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者集中。的确,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并购后,新公司在中国专车市场将占据87%以上的份额,而在更细分的快车市场,市场份额则接近100%。按一般人的理解,应当向商务部申报,但是滴滴似乎无意申报。在公众和媒体的呼吁下,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针对商务部的表态,滴滴出行回应称:“我们认为,目前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三、合并案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如果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全球销售额已经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或在国内市场销售额达到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该经营者集中便需要事先申报。

目前这两家公司的年营业额并没有官方公开数据可查,还不能明确判断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是否符合申报标准。但滴滴公司2016年初曾经公布其一个月的流水为8亿美元,约合50亿元人民币,还有报道称滴滴公司一年营业额达到120亿美元,显然都大大超过申报标准。所以滴滴公司从营业额角度肯定是达到了申报的要求,滴滴公司也有意回避这一问题,强调自己和优步没有盈利。

当然法律界和行业内对于如何计算“营业额”仍有争议。因为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都是“平台”,这里“营业额”具体指的是平台上的交易额还是扣除属于网约车司机的交易金额之后分得的收入,平台企业分成比例大约在20%。目前,各方对如何计算这种新经济形态的营业额没有定论。

但是,《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即使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不符合第三条中的标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仍可以主动进行调查。

四、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的惨痛教训

2008年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一案,是中国有史以来最大一笔外资并购案,最终以失败告终。并购开始,各方惊艳,这看似是一桩天作之合:一家成功的中国果汁饮料生产商,在吸引了诸多的追求者之后,最终相中一位情投意合的伴侣,而这位合意人选恰好是全球最大的软饮料制造商。对于中国的企业主而言,这意味着一份价值24亿美元、近2倍溢价的丰厚嫁妆;国外饮料制造商则买通了通向快速发展的、潜在的巨大市场的道路,而这个市场正是它一直未能征服的。这起并购让汇源果汁一夜之间成为传奇,整件事好得令人难以置信。

但遗憾的是,这起合并于2009年3月18日被监管部门“经过六个月的慎重考虑”否决。监管部门指该起交易将有损竞争和消费者选择。全球企业界为之惋惜,国际媒体对此事的反应更为尖锐。《华尔街日报》称,“中国将吊桥高高悬起”。

一纸反垄断裁决让汇源果汁的命运由此改变。2009—2014年,尽管汇源果汁的收入在逐年增加,但利润却一路下滑,除去政府补贴和出售公司所得的其他收入,其实2012年汇源果汁就出现了亏损(亏损3畅05亿元),最近两年也未见好转。2016年3月29日,汇源果汁集团发布2015年度业绩报告,汇源果汁落得2畅29亿元的亏损,相比2014年1畅27亿元的亏损多了近1亿元,亏损幅度扩大。

人们有理由反思,如果当年商务部批准了这一并购案,该是一个怎样的情景?朱新礼肯定是志得意满,汇源果汁应该不会走到今天的窘境,可口可乐或许会更多地进军果汁市场。如今多年过去,早已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可口可乐还是那个可口可乐,而汇源已经不是那个汇源,当年中国的“果汁大王”好像正在从消费者的购物车中慢慢消失。

五、并购案反垄断审查结果难料

即使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也并不意味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就一定会作出禁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实际上,对什么情况应当禁止、什么情况无须禁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涉及许多因素,并不能仅仅靠营业额和市场份额就作出判断。易到创始人、CEO周航在微博上评论,“滴滴和优步的合并,绝不意味出行领域竞争的结束,今后将是易到和滴滴的对决”。随后贾跃亭在微博上转发了周航的微博:“恭喜滴滴和优步的合并。共享专车世界里不需要垄断者,也不会有垄断者。专车之战没有结束。”今后专车市场将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六、如何理性看待滴滴优步合并

滴滴优步并购协议达成后,有媒体报道称滴滴西安某司机透露,8月4日起,滴滴已经将所有私家车加盟司机的奖励下调了80%,预计下周将取消对私家车加盟司机的全部奖励。滴滴取消补贴更让很多人担心滴滴优步中国合并是垄断了。

人们是基于两个理由来判断垄断的:一个是市场规模,一个是取消补贴、价格提高。但用这两个理由来判断垄断是人们对垄断的误解。

判断是不是垄断不是看规模,而是要看行业准入是否自由,自由竞争下的公司,规模再大也不是垄断;行政力量介入下不准外人进入的行业,公司数量再多也是垄断。想想以前功能机时代的霸主诺基亚曾经是那么的赫赫有名,在全球市场中独霸一时,被各国政府以垄断之名多次惩罚。现在再来看看诺基亚公司,是不是觉得当年那些说辞很可笑。

至于说取消补贴、价格提高,补贴本身就令人质疑,企业是营利组织,为什么要进行补贴?补贴造成市场扭曲是W TO反对的行为。想当初,滴滴快的烧钱补贴消费者被说成是不正当竞争。现在少送不送了又被说成是垄断。取消补贴甚至提高价格都是正常的公司定价行为,你觉得贵了可以用易到、神州,觉得三家都不好还有出租车。这与垄断有何关系?没人能强迫你。科斯教授早就吐槽过: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就是“掠夺定价”;价格不变,就是“勾结定价”。

事实上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在改变之中,易到创始人周航就是一个例证。2016年初情人节滴滴快的合并的时候,易到向商务部、发改委举报其违反《反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此次,易到周航表示,今后的出行市场将是易到和滴滴的对决,而战斗是易到的魂。市场永远是变化的,谁是最后的霸主亦是未知。

我们更要考虑的是如何让市场更自由、更开放,如果真要反垄断,要考虑的是减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只要有新的竞争者能随时进入,滴滴取消补贴根本不用担心。我们今天可以对滴滴优步的合并案给予更多的宽容,给予时间和空间,让事实说话,不要急于下结论,不要将一个企业自主行为扼杀在襁褓之中。

(本文发表于《浙江经济》2016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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