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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场所实行三方协调机制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企业层面推行三方协调机制面临的一个首要的问题是企业工会尚未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不存在三方协调机制。显然,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对企业工作场所的劳资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有所规定。因此,政府还需要发挥其管理作用,监督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在工作场所的全面深入的推行,确保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一、在工作场所实行三方协调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的平衡和稳定是通过政府、雇主和工会共同协调的三方原则实现的。三方原则的含义是在处理劳资关系问题时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的权力分享、责任共担、民主意识、相互沟通、求同存异、相互制衡。在市场化的劳资关系中,政府作为劳资关系中独立的第三方,不直接干预企业的劳资关系,而是通过三方协调机制对企业的劳资关系依法监督,对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依法仲裁。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资关系日益复杂,政府在发挥协调作用的同时还需要对不同企业的劳资关系加以管理和调控。

早在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在立法上承认了三方协调机制。2002年8月13日,针对我国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势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化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颁布《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要求尚未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省份采取措施,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省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逐步向市、县(区)一级延伸,形成本地区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但是,这种三方协调机制并没有深入到企业的工作场所。

企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的三方主体包括雇主、工会和政府。在我国企业层面推行三方协调机制面临的一个首要的问题是企业工会尚未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会的作用在不断增强,但在国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工会与企业的关系依然是一种依附关系,工会的作用十分薄弱,很难代表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经营者协商或谈判。因此,企业层面三方机制的建立和推行还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不仅是三方协调机制的制定者,而且要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不存在三方协调机制。股份制改革的方案和实施步骤都是由国家决定,由代表雇主利益的经营者实施并推进各项改革的措施,员工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工会在改革的过程中更多是协助经营者推进改革。在员工与银行发生纠纷时,也没有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对纠纷进行疏通。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包括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这说明《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的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并通过协商加以修改完善”。该法不仅赋予工会就劳动者的利益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权利,而且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解决劳资关系的重大问题。

显然,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对企业工作场所的劳资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有所规定。但在企业工会依然依附于企业的前提下,企业工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员工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协商尚不明确。因此,政府还需要发挥其管理作用,监督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在工作场所的全面深入的推行,确保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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