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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协调机制是促进法的重要但并非特有的措施。如《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促进法调整内容对象具有综合性、广泛性,涉及产业经济、社会民生、公共事业、体制机制和发展战略等多领域、多层次的关系。尽管调整内容上有差异,但调整宗旨、调整措施却是相互联系的。通常情况下,促进法调整的并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甚至是国内外因素综合协调的问题。如一国的农业政策和法律,不仅要增进农业地区生活条件和福利,还关乎国家基础性经济部门对其他产业的影响,同时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涉及世界粮食和农业问题的解决以及农产品国际贸易体制等问题。因此,促进法的调整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区域发展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工作协调机制是促进法的重要但并非特有的措施。在促进法的主体体系中,有工作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两个层面上的保障。一是明确促进责任主体。如《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75)《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76)二是建立促进协调机制。如《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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