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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融资机制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表现在高速公路立项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费用、配套优惠政策的把握上,人为因素较大,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甚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没有多大推进作用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也因其“特殊性”而勉强“创造条件”上去了。

6.4.1 完善融资机制

高速公路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大陆只有20多年的历史,现在正处于方兴未艾的发展阶段,它的快速启动和迅猛发展使得我国高速公路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滞后。融资机制不完善主要原因如下:

(一)项目审批把关不严

在全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方面出现了缺乏统一管理、缺乏统一标准和管理力度不到位等现象,使一些地方在高速公路融资的动机和机制上出了问题。具体表现在高速公路立项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费用、配套优惠政策的把握上,人为因素较大,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甚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没有多大推进作用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也因其“特殊性”而勉强“创造条件”上去了。这些有违经济规律和政策法规的项目在设计标准、资金筹措、收费价格、成本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由于立项审批的统一性较差,使得“创造条件”上马的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主管和具体项目的负责人更多的是算该项目的政治账而不是经济账,更多的是关注该项目带来的外部形象效应,而对财务成本控制、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按期还贷等具体问题,关注不够,有的甚至只管花钱,不管怎样还贷。

(二)高速公路产权事实上虚置

高速公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目前我国各高速公路的主要管理模式,而在各地的具体操作中大量的情况是融资主体(找钱的人)和建设经营主体(花钱的人)也是分离的。这就导致了贷款到期只是融资主体承担风险,而建设经营主体只管花钱而且有时是大手大脚,因为他不负还贷的责任,这种权利义务的脱节,使融资风险增大。一般情况下,融资主体就是产权所有人,而建设经营主体才是项目的真正管理者。由于管理体制、个人素质和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使我国的高速公路产权所有人管不了路,而管路的人由于不是所有者,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产权虚置。产权经济学理论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情,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5]而现在的高速公路产权人不能享受收益(财产使用和处置),却要付出成本,这种倒置的产权关系,使得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代理成本很高,也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经济效益,自然就降低了偿还能力,增大了融资风险。

要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融资机制就需要界定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要求明确权利和义务,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关系,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协调人的经济行为的目的。通过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制度建设,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才能形成良性互动,齐抓共管的大好局面,从机制上提高防范融资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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