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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关贸总协定

时间:2022-06-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在美国策动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1.为各缔约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学习任务三 了解关贸总协定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世界经济陷入更为严重的境地,各国从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保护本国的对外贸易,使原本萧条的世界经济贸易更是雪上加霜。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各国深深感到建立开放、稳定和自由的国际经济贸易体制的必要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经济上处于领先地位,为了恢复自由贸易,美国倡议建立一个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贸易组织。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开始筹建该组织。1944年7月,由美国、英国牵头,44个国家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讨论国际货币体系问题,并建立了以稳定国际金融、间接地促进世界贸易发展为目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与此同时,美国提议建立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专门机构,以铲除贸易壁垒,推行贸易自由化。在该提案的基础上,美国正式拟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准备在1947年11月讨论并最终签署该草案。但是,“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包含经济发展、国际投资、充分就业等国内外经济政策,各国代表签字后还需各国政府或立法部门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牵涉面广,手续复杂。1950年,由于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没有批准该宪章,其他各国的立法部门也没有批准,所以,被认为是“自由贸易宪章”的国际贸易组织便完全夭折了。但各国在多边谈判过程中拟定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起一直生效至今。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在美国策动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本是“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框架下的一项有关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协定,本来该协定是要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签署和国际贸易组织秘书处正式开始工作后才能实施的,但美国代表提议以“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签署,所以,关贸总协定得以在1947年提前通过。

二、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作用

(一)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其宗旨: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贸易应当在非歧视待遇的基础上进行;成员国只能通过关税而不能采用直接进口管制措施保护本国工业;应通过多边谈判来削减关税,限制贸易壁垒;成员国应当通过磋商解决贸易问题及争端;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发展方面享有一些特殊待遇。

(二)关贸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进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四十多年来,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已有大幅度地削减,世界贸易已增长十几倍,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为各缔约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

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2.为解决各缔约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

总协定为了解决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节和处理各缔约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总协定虽然是一个临时协定,但由于其协调机制有较强的权威性,它使大多数的贸易纠纷得到了解决。

3.为缔约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

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总协定自成立以来,进行过八大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地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从1948年的36%降到90年代中期的3.8%,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这种大幅度地减让关税是国际贸易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条件。

4.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

关贸总协定成立后长期被称做“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但随着发展中国家缔约国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总协定不再是发达国家一手遮天的讲坛,已经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分享国际贸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5.为各国提供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

关贸总协定与联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从各国搜集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整理后再发给各缔约国,并且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经贸人才。

三、关贸总协定的内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限制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

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有:①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②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③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④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意外情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

四、关贸总协定的组织机构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代表理事会是缔约国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总协定的日常和紧急事务,由缔约国常任代表组成,一般每两个月开例会一次。缔约国大会下设若干常设和临时委员会与工作组,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纺织品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种专门事务问题,其中重要的有“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中心”。秘书处为职能机构,提供经常性服务,总部设在日内瓦。

五、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举行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谈判,这种谈判有一个专门术语称为“回合”。从1947年至1994年,在总协定的主持下各国共进行了8次多边贸易谈判,其中最著名的是1964年的“肯尼迪回合”和1973年的“东京回合”。

第一轮谈判于1947年4—10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有23个国家参加,使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二轮谈判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的安纳西举行,有33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三轮谈判于1950年9月—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奎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第四轮谈判于1956年1—5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有28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第五轮谈判于1960年9月—1962年7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有45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又称“狄龙回合”;第六轮谈判于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有62个谈判方参加,使工业品进口税率平均降低关税35%,又称“肯尼迪回合”,第一次把非关税壁垒列为谈判内容,此回合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第七轮谈判于1973年9月—1979年11月举行,有99个谈判方参加,在日本东京召开部长会议,通过“东京宣言”,后在日内瓦谈判,使全部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3%,又称“东京回合”;第八轮谈判于1986年9月—1994年4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有123个谈判方参加,平均减税幅度为40%,此回合使关税进一步下降,并创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将GATT的基本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又称“乌拉圭回合”。

六、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

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这使它在体制上和规则上有着多方面的局限性。

(1)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2)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定的某些规定,所采取的在总协定法律规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3)总协定的条款中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带有歧视色彩。例如,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进入关贸总协定设置了较多的障碍。

(4)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关贸总协定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建立了一套制度,但由于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手段主要是调解,缺乏强制性,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

(5)允许纺织品配额和农产品补贴长期存在,损害了总协定的自由贸易原则。

(6)管辖范围狭窄,仅适用于部分货物贸易。

正是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上述种种局限性,使这个临时性准国际贸易组织最终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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