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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高校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一、我国高校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需要,以及高等教育体制的变迁,我国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不断调整和完善,先后经历了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制、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阶段。

(一)校长负责制阶段

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通过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规定我国高等学校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即校长领导学校的全盘工作,直接向政府负责,校长职务有较高的权威性。学校党组织在政治上起核心作用,不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这中体制有利于稳定学校,对学校的调整和改造起了积极作用。它的缺点是校长过于集权,容易发生独断专行现象。此外,校党委对校长没有领导权,无法对校行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起保证、监督作用。

(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阶段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学校党委应当配备党员去领导集合班的工作,配备党员去做政治思想工作、学校的行政工作和生产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委员力求担任政治课的教学、研究工作”。这时期高校领导体制的特点是党委全面领导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和生产等工作。采取这种体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在高校的领导,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到正确完整的贯彻执行。但实际上,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开始,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高校党委包办了学校的一切行政事务,使校务委员会有名无实,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同时这些做法束缚了师生的思想,影响了团结,挫伤了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三)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阶段

1961年,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高教六十条”)。《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长和校务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条例》强调学校党组织应该善于发挥学校行政组织和行政负责人的作用,改进党的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这种体制的主要优点在于:一是体现了党对学校的统一领导;二是突出了校长在行政管理上的领导地位;三是坚持了集体领导的原则。它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党委会和校务委员会双重层次的权力机构设置,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引起党政管理不协调。从总体上看,这种体制比前两种体制有更多的优势,纠正了党委包办一切事务的做法,是适合当时情况的,并且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试行后取得了良好成效。但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党内“左”的指导思想愈益严重,使高校领导体制的转变没能得到真正解决。

(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阶段

在历经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高校领导体制受到极大冲击,党委在高校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作用被严重削弱,校长的作用也极其有限,我国探索高校领导体制的进程严重受阻。粉碎“四人帮”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人才,教育战线的整顿与恢复工作被摆上重要议程。1978年10月,教育部发出通知,试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草案是根据1961年颁发试行的“高教六十条”修改而成的。草案将高校领导体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系级实行“系党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不设校务委员会,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后勤工作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党委会做出决定后,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这种体制,对于高教战线的拨乱反正,克服当时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局面,使高教事业重新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起到了决定性的积极作用。该体制的优点是,校内党的领导措施有力,党委的决议可以通过系党总支对系主任的领导得到很好贯彻;正副校长、正副系主任之间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它对高校的拨乱反正,使学校各项工作迅速走上正轨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体制本身也存在一些弊病,主要体现在校长对行政的领导缺乏权威性,系主任必须接受校长和系党总支的双重领导,当校长意见与系党总支意见不一致时,校长的指令难以贯彻执行,从而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

(五)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校长负责制并存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高校普遍开展了内部领导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党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也加强了对这方面工作的指导。198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为了克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倾向,《意见》要求:“党政各部要明确分工。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主要应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要着重致力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工作。学校所有的行政工作,都应由院(校)长为首的行政人员去处理,要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1985年5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此后,中共中央[1990]12号文件再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3年2月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等学校,党委要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从20世纪80年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实施前,少数高校试行校长负责制,多数学校则在改革与探索中逐步建立起了集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校长行政管理优势于一体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六)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国家法律形式最终确立阶段

199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199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高等教育法》还对党委和校长的职责、权限做出明确划分,规定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学校日常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由校长主持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处理。在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国家将权力交给高校,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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