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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目的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02年以前,我国并没有确定的全国统一的教育目的。中国近代史上国家制定的教育目的始于1904年的《奏定学堂章程》。与会代表几乎一致表示了对党化教育方针的不满。最终大会决议,废止党化教育的名称,以三民主义教育取而代之。这一教育目的的表述,反映的主要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培养目标。

(一)我国教育目的的历史沿革

1.清朝时期的教育目的

1902年以前,我国并没有确定的全国统一的教育目的。中国近代史上国家制定的教育目的始于1904年的《奏定学堂章程》。其中规定:“至于立学宗旨,无论何等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瀹其知识,练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材,各适实用,以仰副国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显然,这一教育目的反映了清末“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方针。

1906年,学部为了推进新教育的实施,呈《学部奏请宣示教育宗旨折》。其中指出:东西各国办学均有宗旨,所以“今中国振兴学务,固宜注重普通之学,令全国之民无人不学,尤以明定宗旨、宣示天下为握要之图”。学部拟定的宗旨包括五项内容: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显然,该五项宗旨的性质是“中体西用”精神的具体化。其中,“忠君、尊孔”是“中国政教之所固有,而亟宜发明以跑(拒)异说者”,“尚公、尚武、尚实”则是“中国民质之所最缺,而亟宜箴砭以图振起者”。同时,该文件也对五项宗旨的具体实施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民国时期的教育目的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诞生,组成了南京临时政府,设立教育部,并任命蔡元培为中华民国首任教育总长。1912年2月,蔡元培发表《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一文,主张废除清政府制定的“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教育宗旨,指出教育应以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为方针。

1912年9月,教育部根据临时教育会议的决定颁布了国民教育宗旨,该宗旨基本上采纳了蔡元培的意见,其表述精要简明:“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

1913年,袁世凯公开主张“崇经学孔”。1915年1月,为了恢复帝制,袁世凯以大总统的名义颁定《教育要旨》,以取代民初的教育宗旨。教育要旨包括七项内容:爱国、尚武、崇饰、法孔孟、重自治、戒坛争、戒躁进。“其中,‘爱国’与‘忠君’只有一纸之隔;而‘法孔孟’较尊孔确更有甚之;‘戒躁进’,实为复辟帝制的理论依据。因此,七项要旨实为倒退、回潮的产物。”[48]

1922年,教育部颁布实施《壬戌学制》,其中的七项标准虽然不是教育宗旨或教育方针,但是可以被视为教育方针精神的折射。七项标准为: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发挥平民教育精神;谋个性之发展;注重国民经济力;注意生活教育;使教育易于普及;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主要采用了“党化教育”方针。1927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颁行《学校施行党化教育办法草案》,明确提出“我们所谓党化教育,就是在国民党指导之下,把教育变成革命化和民主化;换句话说,我们的教育方针,要建筑在国民党的根本政策之上”。

1928年5月,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在南京召开。与会代表几乎一致表示了对党化教育方针的不满。最终大会决议,废止党化教育的名称,以三民主义教育取而代之。党化教育方针的正式废止、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正式颁行,是在1929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三大”会议上,并在同年4月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实施。该教育宗旨具体表述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

1936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规定:“中华民国之教育宗旨,在发扬民族精神,培养国民道德,训练自治能力,增进生活智能,以造就健全国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教育目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及领导人对教育目的有多次的表述,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毛泽东于1957年2月在最高国务会议的讲话上提出的教育方针,即“我们的教育方针,是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教育目的的表述,反映的主要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培养目标。“劳动者”的提法,是具体针对当时大量城乡中小学毕业生升学困难、鼓励他们回乡务农而提出的。1958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正式肯定了这一教育目的,并提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其中对教育目的的表述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同年11月,在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我国的教育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和又红又专的人才,坚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相结合”。1982年,在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进一步规定了教育目的,即“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教育“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90年代乃至21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规模地准备新的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目的进行了规定,指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中国社会整体转型变革的逐渐深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的教育目的表述也有了新的变化。在强调“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四有新人”、“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等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逐渐成为教育目的表述中的重要方面。例如,1993年2月13日正式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重申上述教育方针的基础上,规定教育目的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1999年6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依据素质教育精神,提出了教育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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