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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3-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养老保险管理的最高机构,劳动部则作为最高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封存,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_变迁社会中的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关于山东省平陵村的个案分析

总起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大致经历了初创期,扩充、发展期,停滞、倒退期,恢复期,改革、发展期五个阶段。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

1950年3月15日,政务院发出了《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养老和退休方面的政策法规。它标志着中国政府开始主导职工退休、养老方面的社会保障事业。但在当时,这个法规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主要局限在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部门的职工。真正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个条例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养老事宜的法规政策,但对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一条例规定的实施范围是正式职工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矿场、铁路、航运、邮电等部门单位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在退休的年龄、工龄条件上规定男性职工为60岁、工龄25年,女性职工年龄为50岁、工龄20年。在退休养老金的待遇标准上,根据职工本人工龄,替代率约为原工资水平的50%-70%。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养老保险管理的最高机构,劳动部则作为最高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经费来源上,职工个人无需缴纳保险基金,企业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的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另外的70%给企业基层工会用作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以及其他项目的保险金与职工福利使用,每月的剩余部分上缴省市级工会组织调配。

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则扩大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956年又在此基础上将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当时几乎所有的企业单位系统。当然,当时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制度,它只是劳动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在大力发展企业职工养老的同时,国家也开始着手建立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等法规,这标志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初步建立。在当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着一定的差异,待遇方面要略低于企业职工的水平。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造和全面建设时期,在顺利完成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及开始实施第二个五年计划这样一个全国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良好背景下,考虑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在待遇规定方面的差异,国务院在1958年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从劳动保险条例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在组织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方面不变之外,在内容方面放宽了退休条件、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水平。另一方面,为了解决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业人员的退休、养老问题,第二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与1966年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从而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制度规定的待遇水平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65%。除此之外,国务院还分别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规定,这不仅进一步扩大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在制度方面逐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

历经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制度,也使得刚刚建立和逐步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受到了冲击和破坏。首先,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机构遭到了严重破坏,中华总工会、劳动部等部门被撤销,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调配使用制度也被迫停止。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封存,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原有的退休、退职制度也近似瘫痪,大批具有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能如期得到妥善安排,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终身制。更为严重的是,196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该意见规定不再向国营企业提取社会保险费,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等由企业在营业外收支项目中列支。这就大大缩小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社会统筹范围,降低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迫使职工所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承担起养老保险的责任,使得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退化为企业保障。这样一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前,给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严重破坏。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恢复期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恢复期,但同时也将以前已经统一起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再次分开。在后来的几年里,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逐步恢复了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冲击和破坏的退休、退职制度。但是,作为社会保险的根本问题,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一直未能得以恢复,仍然延续的是传统退休、退职制度下的“单位养老”与“单位保障”制度。

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

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最初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84年,1984年,中央政府首先在广东、江苏、辽宁等省的5个县市内开始进行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随后,立即面向全国推广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企业负担,均衡了企业成本,并保证了养老保险金的按时给付。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退休养老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所在的单位共同缴纳。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来缴纳,个人按照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退休金收不抵支时,国家给予补贴。虽然这一改革仅仅是国营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并未成为一项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它标志着国家对社会化养老制度的探索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中国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脱离“单位化”的时代。1991年,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所有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规范化,明确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方式。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基金实行部分积累制。这标志着现代化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得以确立。该决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国家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二,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分担,实行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改变养老保险费现收现付的办法,确定了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四,明确了管理体制和社会化的改革方向。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分别管理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养老保险。

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对一些行业内进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做法给予了积极肯定,从此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要逐步实现统一制度、统一收益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下实现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执行机构和监督机分立。1997年7月,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全国各地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个方面的统一,也就是:统一企业和个人各自的缴费比例;统一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个人账户的比例;统一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统一《决定》实施前后的过渡办法;统一《决定》实施前两种试行办法并轨的时间。

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力度和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原有的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11个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移交给地方管理,这就进一步扩大了社会统筹范围,使制度向统一化的方向迈进。

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做实个人账户。

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历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面进行了多次探索,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化形式。但是,由于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因素是多方面,既有历史方面的,也有现实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我们在探索的过程中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要完成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还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是我们在探索期、过渡期必须要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也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因素、人口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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