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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大学相关委员会的作用与政策的制定

时间:2024-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1854年,专门针对剑桥大学的宗教、学院和课程等方面改革成立了法规委员会。格雷汉姆委员会的成立,充分表明了英国政府对剑桥大学改革的决心。

三、相关委员会的作用与政策的制定

在8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剑桥大学一方面需具有独立性,以有利于学术自由氛围的营造,有利于学术的创造性;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依附于教会和政府,以使大学能继续生存和发展。教会和政府给大学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但同时又决定了大学的发展要与它们的利益相符合;教会和政府给大学授予许多特权,但又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学改革的彻底性。所以,剑桥大学就是在这样一种矛盾环境中发展的。尽管如此,剑桥大学还是在教学、管理、大学行政人员任免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随着19世纪改革的兴起,剑桥大学在宗教、权力分配、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制定出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使剑桥大学在不断的变革之中完善自己。1856年的《剑桥大学法案》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剑桥大学在宗教和教学等方面的发展方向;同时,它还成立了相关的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制定详细的学校政策,以及负责具体的实施。这里以法规委员会、格雷汉姆委员会、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为例来论述。

(一)相关委员会的作用

为了达到剑桥大学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剑桥大学和英国政府都设立了有关课程内容、管理体制、学位制度等方面的委员会或特色委员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具体措施,以便引导大学改革的顺利进行。

1.法规委员会

在《剑桥大学法案》颁布之前,英国政府决定建立一个委员会对剑桥大学的改革进行调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于是,1854年,专门针对剑桥大学的宗教、学院和课程等方面改革成立了法规委员会。法规委员会成立的议案是在牛津大学改革议案基础上起草的,并且经过了英国上下两院批准。考虑到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的改革所处的环境不同,法规委员会决定与剑桥大学评议会合作对大学进行改革。

在1854年至1856年间,法规委员会和剑桥大学评议会进行了一系列的协商。首先,针对宗教考核是否在剑桥大学继续保留进行讨论。出于宗教在剑桥大学传统地位的考虑,校评议会则表现得更为保守,甚至出现了校评议会中一些顽固的保守主义者阻止对宗教考核的法规进行投票表决。但是,在政府的干预和法规委员会的努力下,剑桥大学最终摆脱了伊丽莎白一世以来严格的国教限制。法规委员会建议,颁布切实可行的法规对剑桥大学进行宗教改革,对教师和院士不再有国教徒身份的限制,并规定除了神学以外的各学位宗教考试被废除,学生在剑桥大学获得学位也就不再有宗教上的限制,并且大学行政人员的选举也应该是自由的。[20]但是,剑桥大学的改革是不彻底的,1856年7月,英国下议院对国教徒作出了部分妥协,规定校评议会委员和大学办公室聘任的终身教授仍限于国教徒身份的人。

其次,针对剑桥大学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改革。法规委员会在1856年5月的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绅士必须具备职业教育技能和现代课程知识。英国贸易委员会副主席布雷戴尔·布弗里(Pleydell Bouverie)声称:在剑桥大学改革中,无可争辩的是课程改革和大学制度;普通学位要求过低以及对职业教育和现代课程的忽视,正是导致剑桥大学人才培养质量下降的问题所在。他建议,学生在校上课的时间要更长,从每学期住校时间不能低于一半增加到不能低于三分之二;普通学位的学期数从9个学期增加至10个学期;教授和大学行政人员必须住校,以便随时对学生进行辅导和教学。[21]

第三,法规委员会要求对剑桥大学学院财政收入和独立性问题进行改革。在大学层面的改革困难重重,深入到学院内部的改革则更是阻力巨大。虽然大多数的导师和院士能够容忍针对剑桥大学的改革,但是,一旦涉及学院内部事务的时候,便引起了他们的反对,一些活跃的大学改革者往往是学院改革最激烈的反对者。法规委员会建议,为了取消学院的独立性,加强大学对学院的管理,就要从大学总体的利益进行考虑,改进学院管理和机构设置,重新分配学院财政收入。[22]尽管阻力很大,法规委员会还是在1857年7月发表了针对学院改革的“普遍性原则”,即“努力保护各学院的利益,避免受到某些法规的损害,但它不能被视为最后的结论,而要依照法规委员会指示的观点进行相应的变革”。[23]于是,到1857年年底,剑桥大学各学院还是在各方压力下,依照法规委员会的规定起草了各自学院改革的方案,然后法规委员会再对各学院方案进行审议。虽然各学院改革力度不同,但还是在对学院财政收入和资金分配等方面进行了适当的改革。

2.格雷汉姆委员会

在19世纪中期,剑桥大学的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受到了大学内外保守主义分子的强烈反对。无论是取消宗教考试,还是新课程的设置,都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正如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威廉·休厄尔所描述的:“从本质上讲,改变现存体制的改革在剑桥大学的任何立法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剑桥大学不可能同意选择任何新的学习科目,在没有某些特殊诱因下,也很难找到新学科领域的创建者并建立起新科目的学习体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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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素

为了改变剑桥大学改革进展缓慢的情况,1848年,一封改革请愿书递交到当时英国首相约翰·罗素(John Russell,1st Earl Russell)面前。请愿书明确表达了对剑桥大学改革的强烈愿望,以及谈及大学内部改革迟缓的情况。这封请愿书是由133名剑桥大学毕业生和29名王室成员以及27名从剑桥大学毕业的国会议员联名上书的。于是,在罗素首相的推动下,英国政府筹划建立一个委员会,对剑桥大学的情况和荣誉学位考试进行调查。罗素首相明确指出:因为剑桥大学几百年来的传统和大学权威所设立的各种障碍,以及请愿书的目的在于发展大学的改革和要求建立一个有待改进的教学系统未能如愿,所以,剑桥大学需在王室的帮助下,并且争取议会的支持,完成亟待完成的大学改革。[25]1848年5月,首相选用了原剑桥大学基督学院院长、时任切斯特主教的约翰·格雷汉姆成立了一个专门推动剑桥大学改革的委员会,由格雷汉姆担任委员会主席。格雷汉姆委员会的成立,充分表明了英国政府对剑桥大学改革的决心。

格雷汉姆委员会首先针对剑桥大学的宗教考试提出改革建议,决定废除宗教考试制度。因为“大学是培养智者的场所,是一个对国家负有重要责任社会角色,如果要充分达到这样的目的,那就必定是取决于与具有启迪意义的进步思想保持一致,这才是我们所处时代最显著的特征。排除很多科目中的宗教考试,让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剑桥大学远离自由进步的伟大运动,它将被置于一个错误的位置”。[26]格雷汉姆委员会的态度表明了英国政府极力要消除宗教对于剑桥大学的束缚,使大学回到学术自由的氛围中来。除了取消宗教考试外,格雷汉姆委员会还建议开设现代语言、法律工程学等学科,并积极倡导自然科学道德科学课程进入学生的课表。此外,在每个荣誉学位考试中都设有一个普通考试,专门针对那些来自社会中下层并满足于普通学位的学生,并扩大招生和授予学位的范围。

格雷汉姆委员会还提出了具有现代大学管理制度萌芽的议案,即成立包括6个科目的荣誉学位考试研究委员会,具体包括古典文学、法律、医学、道德科学、自然科学和神学。这6个荣誉学位考试研究委员会以数学委员会为范例,在全校内对这6个主要科目进行教学统筹,监督荣誉学位考试,提高教学的质量。同时,建立相应学科的顾问委员会,向校评议会负责并公开所有有关的教学事务,让主持各学科工作的委员会保持一致。格雷汉姆委员会的报告指出:“顾问委员会根据不同学科的情况设立相关的条款,其成员包括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和校评议会成员,做到学科的学术性和管理性的统一。策划成立的顾问委员会就预示着一个总学科理事会的出现。”[27]这样,剑桥大学在很大程度上兼顾了文理学科的发展,建立了从课程学习科目范围的扩展到荣誉学位考试和普通学位考试互补的教学管理制度。

格雷汉姆委员会还针对剑桥大学奖学金制度改革提出建议,扩大奖学金的范围,并且提高奖学金的金额,以便吸引更多的人才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做出贡献。委员会指出,剑桥大学原来的奖学金制度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例如,学生来自于特定的家族或学校,尽管他学习并不一定优秀,但他拿到奖学金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就降低了优秀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机会,因此建议改变这样的条款,让奖学金真正成为对勤勉而有才智的学生的奖励。[28]

剑桥大学改革在格雷汉姆委员会的推动下不断前进,并最终促成了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对剑桥大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3.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

1872年1月,英国政府成立了第二任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财产、管理、收入等方面进行审查。虽然从表面上看,它仅仅是涉及财政一项,但事实上,财政是一所大学的立足根本,而且财政与剑桥大学和各学院的许多法规直接相关。所以,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对剑桥大学的影响是很大的。它对剑桥大学权力分配、教学研究工作、招生制度和学院税收等都提出了改革建议。

(1)大学管理层的改革

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首先对剑桥大学的权力分配进行了调查。由于剑桥大学原本的管理权基本集中在各大学委员会和院长手中,例如,教师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等,而这些委员会的主席又往往由各院的院长或院士来担任。因此,剑桥大学的管理权实际上在少数院长和院士的手中,形成了一种寡头式的大学管理制度。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认为,必须通过一些外部的控制才能达到改革大学的目的。首先,让各种委员会和院长的权力弱化,将剑桥大学校长的权力扩大,使校长拥有对剑桥大学决议的否决权,而校长正是英国政府在剑桥大学的代表。虽然校长是通过校评议会和摄政院选出的,但提名是由政府来决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干涉和控制大学事务,推进大学内部改革,只有每个学院的独立性减少,才会凸显出大学控制学院的权力;其次,保留了校评议会,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校评议会的权力,将权力移到了摄政院。保留了由评议会选举校长和在剑桥大学立法过程中提出保留意见的权力;第三,赋予摄政院很大的管理权,摄政院成员包括剑桥大学的管理和教学人员,甚至在1920年之后的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报告中,将其成员范围扩大到毕业于剑桥大学的硕士。这实际上是将权力扩大化,防止大学中的寡头统治。因为寡头式的大学管理往往代表了保守主义,少数人掌握权力,就会因维护自身利益而排斥大学改革。所以,只有在民主的氛围中,大学改革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2)教学与科研的改革

针对剑桥大学学术水平下降、学科范围狭窄、教师人数与教学水平都有待提高的情况,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建议成立总学科理事会,专门负责剑桥大学的学术安排和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保持剑桥大学的教学水平和学术规范。为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而增加教师的人数,并提高教师的薪金。

首先,增加大学教师人数,以保证学生培养和学术研究的首要任务。学院可以独立聘用教师,并通过特别指派的方式在学院授课。学院正式聘用的教师在经过大学的考察后,剑桥大学也会接受其为大学的正式成员;其次,在此基础上,提高教师的薪金,让教师不再为生计奔波,从而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教育学生和从事研究。除外,各个学院还会给教师提供一定的奖金,并鼓励他们通过教学的方式获取更多的津贴;第三,通过对教师教学时间的安排,促进大学教学质量的提高。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于1872年发表了《学院职员时间安排咨询报告》(Report of An Enquiry in the Use of Academic Sta ff Time),针对教师的教学时间作出一个具体的安排,甚至包括了教师在下班之后的时间安排,其目的是为区别教师花费在学生教学、课时安排和研究工作的时间,并且对额外的工作时间给予津贴,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3)扩大招生的范围

剑桥大学在很长一个时期内都是上层社会的生源占有绝对的比例。但是,随着19世纪剑桥大学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接纳来自于中下层社会的学生,使得它的招生范围逐渐扩大,并专门设立了为困难家庭的学生提供入学机会的基金,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来剑桥大学学习。剑桥大学还设立多种奖学金制度,例如,在不同的学院,可以为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或地方奖学金,并且增加奖学金的金额,以便学生入学后学业的连续性。与此同时,剑桥大学也试图减少学生在大学中的生活费用,并且在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的促成下,成立了法规专门调查委员会(Statutory Commission),对各学院的财政收入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审查各学院的财政收入是否用于学院自身发展和学生。各学院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学院通过租用土地等形式获得的资金,另一个部分是外界的捐款。因为学院的财政是独立的,所以,各个学院有贫富之分。为了平衡各学院的财政收入,促进较贫困学院的发展,法规专门调查委员会根据各学院的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然后再按照各学院申报的情况和实际条件将资金返回到各个学院。这种做法实际上将资金支持了较贫困的学院,使这些较贫困学院的学生也能够获得较为充足的奖学金。这样,平衡了各学院的财政收入,尽量使进入剑桥大学的多数学生克服了资金上的困难,因而吸引了更多的优秀人才到剑桥大学学习,推动各个学科的发展。

(4)学院保持相对独立性和支持女子教育

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在处理学院财政收入的过程中,还是让每个学院保持财政上的相对独立性,把学院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区分开来。学院可以利用建筑物或不动产的转让与租赁获得资金,但是,要保证把这些资金使用在支付教师薪水和建立奖学金的项目上。

直到19世纪20年代,剑桥大学虽然已是一所男女同校的大学,但是并没有正式承认女性在大学中的地位。与此同时,牛津大学已经通过了承认女性是大学成员的决议。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宣称,他们希望能够看到,剑桥大学也可以和牛津大学一样,让女性完全地参与到大学生活中来。正是在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的推动下,剑桥大学于1921年正式承认可以授予女性学位。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还建议:“为了剑桥大学和女子学院共同的利益,每年度用在女子教育上的费用甚至可以从公共基金上支付。”[29]可见,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为推动女性入学及女性教育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1926年,剑桥大学和各个学院接受了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和规定,正式承认了女性在剑桥大学中的地位,女性可以在剑桥大学正式任教,并逐渐允许女性进入大学的领导管理层,可以参选副校长、院长和各部门的领导。

(二)《剑桥大学法案》的颁布

1856年,《剑桥大学法案》正式颁布。该法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附带宗教审查,给予大学学术自由;剑桥大学的行政领导权由校评议会掌握;校长是名义上的大学最高领导,但真正掌握大学实权的最高管理机构是校评议会;校评议会由各院系的博士、硕士和神学院的学士所组成,通过摄政院行使权力。校评议会设有理事会。评议会理事会由摄政院选举产生;有关教学、行政和立法权集中在摄政院,摄政院由大学和各学院教学、行政人员中有文学硕士或更高学位的人组成。

《剑桥大学法案》颁布后,不仅在剑桥大学内部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而且在英国议会中也引发了争论,尤其是针对法案中宗教测验是否保留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很多议员认为,学生进入剑桥大学各个学院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学习知识和接受教育,更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宗教信仰。如果新的法案通过,那么就意味着“下议院也会被有着不同宗教派别的人所占据,甚至是没有任何宗教派别”[30]。这对于一个长期尊奉宗教的国家来说,确实是不可想象的。在剑桥大学内部,就是否废除宗教测验也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一部分人认为,如果废除宗教测验,那势必会给大学的宗教生活和信仰带来致命性的打击。时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查尔斯·朗利就表达了对取消宗教测验的忧虑。而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只有废除宗教测验,才能给剑桥大学提供一个自由宽松的学术氛围;只有摆脱宗教束缚,剑桥大学才能够发展。他们希望,剑桥大学变成一个和社会、时代相符合的学术中心。

最后,由时任英国首相的威廉·尤尔特·格莱斯顿(William Ewart Gladstone)亲自摄政,废除宗教测验,并得到议会的批准,于1871年最终正式通过《剑桥大学法案》,标志着剑桥大学摆脱了宗教束缚。大学人员任免以及学生获得学位,都不需要再宣誓效忠国教或通过宗教考试。但是,剑桥大学的改革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尽管废除了宗教考试,但各个学院的教学人员仍要保证做到:“绝对不教学生任何有损于《圣经》神圣主权的理念的东西。”[31]尽管这一建议并没有明确规定要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使得教学人员在教学中不违背神圣主权,但剑桥大学还是通过了一项辅助性条款,不仅每天要在大学的教堂或学院的教堂进行祈祷,而且必须要遵照《公祷书》中的规定。

经过议会和政府的努力,剑桥大学在摆脱了宗教束缚之后,到19世纪后期,优秀的学生不会再因为不尊奉宗教礼仪而被剑桥大学拒之门外。摆脱宗教的束缚变成了一种强大的推动力,使剑桥大学更加凸显出学术中心的特征,作为一个学习知识和创造知识的基地,剑桥大学已经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界的一个著名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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