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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决策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这些传统的管理理念影响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科学决策。学术委员会由人组成,当然也免不了人情法则。学术委员会就是应该代表

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机构,随着高校治理中对学术权力的重视,学术委员会在高校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学术委员会决策内容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北京大学章程》规定: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中规定: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凡属于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经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到,尽管具体内容不仅相同,但是都明确指出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只要和学术有关的事务,都要经过学术委员会的决策。

二、学术委员会决策形式

2014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审议通过,其中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形式做了明确的说明: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三、学术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教授们进行正确决策,影响了学术权力的发挥。

(一)错误的管理理念影响了学术委员会的科学决策

教授治学的理念源于西方,是我国高校管理中借鉴的西方高校管理经验之一,从民国时期的高校,我国就受到教授治学理念的影响,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管理理念并没有自动退出高校,而是仍然在高校管理中占据一席之地。这些传统的管理理念影响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科学决策。

1.官本位思想。官本位思想是封建社会残留的理念,对中国的影响比较深远,学术委员会掌握学术权力,能够进行相关决策,因此学术委员也可以被看到一种荣誉、一个头衔,一个“官”,而当很多学术委员为了这一目的进入学术委员会,人们以这种心态去看待学术委员会时,他就失去了他本来的为学术和高校服务的意义。

2.人情关系。中国人重情,这本是好事,但是在管理中如果被情所累,就很难客观公正地进行决策。学术委员会由人组成,当然也免不了人情法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应以学术发展为目标,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学术决策。但是实际的情况是学术委员会在工作中先考虑“情”、考虑教师的情绪、考虑领导的面子,很难客观公正的履行其决策职能。

3.礼文化。中国是礼仪之邦,等级礼仪是其中很重要的内容,这也影响了各种组织的决策。目前由于学术委员会在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很多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都是具有行政职务的,自然的具有高级职务人员的意见就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家会主动附和职务高人员的决策行事,不自觉地维护上级领导的面子。这样做出的决策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委员遴选制度有待完善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构成,因此学术委员是否具有代表性,能否科学地进行决策,这就决定着学术委员会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决策是否科学,因此,科学、合理的委员遴选制度在学术委员会的发展中就尤为重要,然而我国高校委员的遴选制度却存在很多的问题。

1.学术委员的代表性问题。每个高校对学术委员的遴选规定都不尽相同,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都具有共同的地方,即学术委员是由校长、院士、各学院的院长、专家教授等组成。这些委员都具有“两高”的特点,即职称层次高和职务层次高。在这样的组织中容易出现个人权威现象,即职称层次和职务层次都高的人成为学术委员会的权威,他的意见就会决定委员会的决策方向。当然,如果这个人既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又具有良好的决策管理能力,当然会对委员会的工作产生好的影响。然而,如果这个人出了问题,就会严重到委员会的工作,造成严重的后果。高校的各学科有强弱之分,规模大小不等,在选举学术委员的时候,往往是规模大、学科发展强的院系所占比例比较高,相反规模小、学科发展弱的院系所占比例就低,这使得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强的院系往往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弱的学科在进行决策的时候没有发言权,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其他学科所采纳,因此往往出现高校学科发展越强愈强,越弱愈弱的局面,不利于学校的整体发展;这些是在遴选学术委员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2.学术委员的高龄化问题。由于封建权威思想的影响,高校内普遍存在老知识分子的权威性,以及学术水平的终身权威性,因此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大多是具有权威性的,这导致委员的年龄结构偏向于50岁以上,尽管这些委员经验丰富、学术水平比较高,但是却相对保守,缺少活力。在现代社会,高校的发展需要活力和动力,高校管理在重视老专家意见的同时,也应对中青年教师予以考虑,而且现在的很多中青年教师在教学和学术上的发展也是不可小觑的,缺少了这部分生力军绝对会影响到高校的学术决策和做出适应时代发展的战略。学术委员会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学术委员任务非常繁重,偏大的年龄也使得他们在很多工作上力不从心,直接影响了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3.学术委员的行政化问题。绝大多数学术委员具有行政职务,部分是既有行政职务又搞学术,纯学术的委员人数比较少。学术委员会就是应该代表高校的学术权力的,但是却由绝大多数拥有行政职务的人控制,这是违背“教授治学”理念的,因此也造成了目前我国高校的学术与行政不分的局面,很多学术委员会成了校长领导下的行政机构,只是负责为行政决策披上学术决策的外衣,不能真正的发挥学术权力。

(三)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不合理

1.行政权力影响学术决策。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主要由校长担任或者由校长任命的学术权威担任,无论是哪种方式,在这里面都彰显出了校长的行政权力,那么在未来的工作过程中,校长或者校长任命的主任怎么可能公正地进行学术决策,监督高校运行。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也大都有行政职务,他们手中掌握的是行政权力。可见,行政权力主导了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是以行政权力的意志为前提的。

2.学术委员会的投票方式影响决策的科学化。学术委员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种方式优点在于,投票的内容除投票人自己知道外,别人无从了解,可以消除某些投票的顾虑,让投票者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决策。这种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压制、打击报复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但是,无记名投票的优点在表达个人意愿的时候才能发挥出来,而在群体决策中,如果采取无记名投票,个人就会夹杂自己的意愿而不必负责,例如各委员都来自于不同的院系,那么投票采取不记名的方式就会为了替自己所在的单位谋取利益,而违心的投上一票。在这种情况下,形式上的平等实际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直接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

3.机构设置不科学影响到决策的前期调研。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下一般设置院学术委员会、系学术委员会,层次较多导致最基层的意见不能准确、完整的传达给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置也非常不合理,绝大多数的办事机构并不独立设置,而是挂靠在行政部门下面,这种挂靠设置的办事机构影响到决策的前期调研。学术问题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应该由专业性的机构来管理,而目前的机构设置方式导致在进行决策前调研时就难免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影响,最终影响到学术委员会做出科学的决策。

4.被动的工作方式影响到科学的决策。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是被动的,除了定期的会议进行例行的决策外,大都是由行政部门主导学术委员会何时开会,开会的决策内容是什么。这就直接导致学术委员会决策的被动性,而学术委员的评定、审议等职能也大都属于确认性的决策,前期的问题分析、方案制定都没有学术委员会的参与,学术委员会没有独立地、自由地进行研究探讨,怎能起到科学的、有价值的咨询作用呢?

5.职能不健全。学术委员会有评定、审议、咨询、监督等职能,但是在实践中审议和监督职能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对于高校重大改革、经费分配、人事聘任等重大事项无法审议,也没有资格监督行政部门、科研立项、项目评审等工作,就连对学术委员会自身的委员组建、评审程序、评审结果都没有权力由自己来决定。

6.学术委员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对于学术委员会发展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发达国家关于学术委员会的立法比较早,也比较全面。例如日本在1893年颁发的《帝国大学令》中就规定了评议会的组成人员、管辖范围等内容。我国尽管在高等教育法中原则性的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地位,但是对于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运行规则等却并没有法律的保障。在高校内部为了避免出现官本位、情本位等现象,也应该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制度、作用等。

四、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

(一)确立正确的学术委员会的管理理念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力的重要表达方式,是高校民主管理的必然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立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战略,其中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实现“教授治学”,这就是我们必须借鉴西方的“教授治校”的管理理念与中国高校发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正确的理念选择。教授代表着高校的学术水平,教授也是高校最具权威的学术力量,是高校学术的主人,所以说由教授等人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彰显着高校学术权力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教授必须主导学术。为了能够让高校更好地发展,我们也需要集合其他各方的力量,例如政治力量、行政力量、民主力量,每种力量都有自己的优势,只有将它们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才是对高校发展最有利的选择。而学术是学术委员会最大的优势,因此教授治学是我们最佳的选择,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通过学术委员会集中高校中各学科和专业的领头人,综合和权衡多方面的利弊,进行民主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完善委员遴选制度

首先,要解决委员的代表性问题,学术委员会除了要有各学科专业的带头人以外,也需要增加一些中青年骨干教师,并且可以让一些普通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以及其他一些和学校管理相关的人员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因为毕竟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内容是多方面的,这些内容与高校的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因此也需要他们发表意见。牛津大学学术委员会人员既包括来自各学部的学术人员,也包括来自各学院的代表,具体包括副校长、代理人和评估者、各分管副校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教职员大会选出的40名代表、图书馆馆长、校计算机服务中心主任、大学博物馆馆长、6名学生代表(本科生、研究生代表各3名)以及各学部、学院和学堂负责人、教员委员会主席、教职员大会代表(大学评论会推选)、各学术系部和服务中心负责人等。其中,学术决策的核心有150名成员,代表所有主要机构开展学术策略制订、预算和资源配置、人力资源管理[9]。为了增加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各院系不应该在人数上有过大的差别,不论院系的强弱,每个专业、每个院系进入学术委员会的人数是相同的,或者是规定任何一个院系的委员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4或1/5,这样能够保证在决策时候的公平性。

其次要解决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问题。通过增加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学术委员,本身就能够降低委员们的平均年龄。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繁重的工作能够有充足的人手来完成,可以吸纳更多的普通的教师和学生加入到学术委员会中,这些人可以采取列席会议,提出意见,但是不具表决权的办法,这样一方面保证学术委员会不会出现人员膨胀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学术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要解决委员的行政化问题。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性与专业性,应该严格控制行政人员进入到学术委员会,应加大纯学术人员的比例、控制双肩挑人员的比例。真正地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开,保证高校决策的科学性。

(三)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应该由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高校应该参照国外的经验,结合本校的情况,制定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要求和标准。符合这一要求和标准的委员都可以报名,然后由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出学术委员会主任。无论是学术委员会的主任还是普通的委员都需要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他们可以不经校长或书记任命,这样才能真正地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开,保证高校的民主管理。

学术委员会应根据高校的发展情况,及时地召开会议进行决策。除了每年的例会以外,如果教师有需求、学生有需求、各院系有需求,都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就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当然为了避免工作的随意性,高校应规定申请的人数达到什么样的比例就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这样能够保证学术委员不仅仅是为行政部门服务,而且是积极地为高校的各项工作出谋划策。召开会议的时候对于某些重大的问题应该采取公开投票的方式,因为作为全校师生选举出来的学术委员就必须对高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对学生负责。委员们是在执行公务,而不是在做个人的事务。因此必须要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学术委员会应扩大职能,保证真正地承担评议、审定、咨询、参谋和监督职能。为了保证这些职能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应该有自己独立的机构,对于机构的职能、人员的组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改变由行政职能部门取代学委会办事机构的做法,如二至三人的办公室,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四)健全法律法规

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为了避免在学术委员会中出现“官本位”“情本位”“礼文化”等现象,我们要从制度的层面着手,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具体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国家层面除了高等教育法对学术委员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以外,也要抓紧制定关于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法律法规,为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高校内部尽快完善学术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在大学章程中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进行规定,并形成专门的学术委员会规则、条文等,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中各项规定性条文的执行、实施,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不断地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正。2013年10月18日,教育部开始对刚起草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里面提到了对于委员的产生、委员人数等做了相关规定,2014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出台,这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发展必然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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