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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的确定标志着论文写作活动的开始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选题是论文写作的逻辑起点,选题的确定标志着论文写作活动的开始。写论文首先要确定研究什么领域的内容,定下一个大致的目标和范围或研究方向,即确定论文写作的题材或命题范围,这就是选题[3]。好的选题可以使论文写作“事半功倍”,而不好的选题则相反,会导致“事倍功半”的结果。选题是重要的事情,同时更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论文选题也就是论文的定位,类似雷达的扫描。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多次修正选题的情况也并不稀奇。

选题是论文写作的逻辑起点,选题的确定标志着论文写作活动的开始。写论文首先要确定研究什么领域的内容,定下一个大致的目标和范围或研究方向,即确定论文写作的题材或命题范围,这就是选题[3]。通常学校会推荐一些题目供学生选择参考,同时学生也可以自拟课题,经过老师审核后确认。

确定选题也就是确定研究的课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论文写什么、怎么写以及是否写得好,具体来讲对于论文的参考资料的范围、论文写作的内容和形式都具有直接的影响。好的选题可以使论文写作“事半功倍”,而不好的选题则相反,会导致“事倍功半”的结果。选题是重要的事情,同时更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有学者指出:“课题选择的本身,恐怕也很能检验出自己的学识、思维、判断能力。[4]”实际上选题的能力是论文写作能力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学校考察学生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论文选题的合适与否,还体现出老师的指导能力和业务水平。

为了减少写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防止由于选题不慎导致在写作中不得不“推翻重来”的现象发生,选题要确定一些原则。这里主要考虑的是两个方面。首先从学生主观方面来讲:①是否对此有一定的了解,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现状大致如何;②是否有浓厚的兴趣、爱好以及探索研究的积极性[5];③自己的知识结构如何,是否有业务专长和足够的学术能力来完成论文。其次从题目本身的客观方面来讲:①是否有足够的社会价值即理论或实践意义;②是否有足够的相关资料可供参考;③是否有其他的外部有利条件可以利用,如需要实地调查的课题,是否有车辆等[6]。有人把选题的原则归纳为3种:价值原则、兴趣原则和能力原则,这与本文的观点是一致的。以往我们往往强调客观方面多一些,即对“社会需要什么,从而决定学生应该写什么”非常重视,相对忽视学生的主观方面,对“学生想写什么,从而决定他能够写出什么”重视不够。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知彼知己”,量力而行,注意扬长避短,才能真正做好选题的工作。

此外不容忽视的是,选题也要适当考虑老师的专业研究方向,以及研究课题的情况,与老师充分讨论,征求老师的意见,以求得到老师的有利指导。这样充分调动学生和老师两个方面的学术资源和积极性,可以为选好题创造良好的条件。

论文选题也就是论文的定位,类似雷达的扫描。首先,它是一个动态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可以首先从大的范围入手,然后逐步缩小范围。如先确定写公法的内容,然后是诉讼法,进而是刑事诉讼法、刑事检察,最后落实为“检察人员的素质培养”。其次,它也是一个多维度交叉确定的问题,不是单向度思维的问题。如在理念、制度与现实之间,选择主要从理念角度写作;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法律运行环节之间选择立法环节;在各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之间选择宪法;最后确定论文的选题为“宪法制定的理念”。第三,它还是一个不断试错、反复考量的问题。在开始选题的过程,甚至后续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由于当时材料不充分以及自己理解的偏差,选题并不适当,需要修正选题。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多次修正选题的情况也并不稀奇。

论文选题的具体方法一般要注意以下问题:

(1)领域宜小不宜大,绝不要冒险写一些连专家学者都害怕得发抖的大题目[7]。范围小的选题资料比较集中,容易收集,写起来也容易驾驭,同时学术研究注重循序渐进,选题难度较小也利于达到学术训练的目的。另外,由于写作时间很短,精力有限且经费不多,根本无法长篇大论。现实中发现有些学生雄心勃勃,动辄从宏观角度出发,不喜欢(或不习惯)从小处着手,如论文题目为探讨司法审查制度、国家赔偿制度那样比较宏观的制度。这样的题目写起来只能是力不从心,内容空洞。学生完全可以选择如个案分析、某句法谚分析等作为论文的选题。

不少人主张论文要“以小见大”即“小题目,深挖掘”,把一个小课题写成大气派的论文。这固然很好,但还是有些理想化,因为这需要有较深的学术功力,对本科生来说不是那么容易达到的。学士论文作为最基本的学术训练主要还是应强调“以小见小”,就事论事,适当展开。对本科生来说,如果能达到清晰地阐述和分析一个小问题就已经很不错了。自然,论文选题的大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从而难易适宜,也不能一味追求课题越小越好[8]

(2)选题通常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9]。学生可以考虑从现实的弊端中选题,从科学研究的空白处或者从边缘领域中选题等,尽量避开大众化的选题。一些学校规定,同一专业相继年届毕业论文的命题第二年更新率一般不低于50%。同时,同届同学的论文不能选择同一题目。不少学生选题总是选择与往届学生类似的内容,有些甚至题目完全一样。如写刑法类文章就选“正当防卫”,写民法类文章就选“违约责任”,写宪法类文章就选“言论自由”,等等,这样写出来的文章往往是在“炒冷饭”。这一方面反映了学生思路不开阔,对法学文献了解很少,不清楚法律前沿在什么地方,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没有真正找到自己的兴趣点。

(3)选题不一定选择社会焦点或热门领域。热点问题,如安乐死立法问题、刑讯逼供的预防问题、司法不独立问题以及律师辩护难问题等,往往现实意义较明显,自己比较熟悉,同时也利于广泛搜集各种不同观点的资料,但一味强调选择学术前沿课题并不可取。选题不能盲目地“跟风”,“配合当前形势的需要”,现实中学士论文是很难对现实产生影响,从而体现其社会价值的,主要还是体现其学术训练的价值。实际上“只要完成得好,不存在什么愚蠢的论题:只要做得好,即使一个表面看起来过时或者边缘性的论题,也能从中得出有益的结论。[10]”学术研究不是赶时髦,需要扎扎实实地工作。同时应当指出,冷门和热门也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也许今天的冷门就是明天的热门。

学术无止境,很难说某一领域因为前人已经研究很多了就没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没有什么好写的了,我的研究领域已经全部被人研究过了。”学术领域也许是有限的,但学术观点永远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11]。熟知并非真知,正如“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是学术研究的一种基本理念一样,“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也同样是学术研究的基本理念之一。在学术上没有绝对普适的无可争议的基础观念,善于从别人习以为常的观念中发现问题,正是做出重大学术发现的基本素质。

(4)有必要说明,选题并不完全是一个主观选择的过程。选题不是苦思冥想,也不只是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或接受其建议,通常还要做一些调查工作,主要是到图书馆去或在学术网上通过涉猎和浏览本专业自己感兴趣的一些资料,尤其是关于年度法律专业领域回顾、某次学术会议内容概述之类的文章,大致了解本专业领域学术研究的历史、现状以及动态发展趋势,如本学科是如何发展而来的,已经研究了哪些问题,取得了哪些成果,现在研究到了什么程度,有哪些空白领域,面临什么问题,有哪些难题需要克服等,从而激发自己的选题灵感。

自然,这里的选题还只是一个笼统的范围,即题材。它既不是论文的主题[12],也不是论文的标题本身,仅仅是论文主题以及论文题目确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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