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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专利权的内容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专利权人而言,专利权意味着垄断权,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专利有三种含义:首先,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9.3.3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称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未约定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9.3.1 专利和专利权

“专利”这个词出自拉丁文。英王亨利三世在1236年给一位市民15年色布染织垄断权,可算是最早的一件专利。在建立专利制度以前,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采用保密的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国家制定了专利法,给予发明人以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发明人有权制造、使用和出售发明物,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发明,从而取得物质利益;非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其他人不能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否则就是侵权。对专利权人而言,专利权意味着垄断权,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

专利有三种含义:首先,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享有的专用权。其次,专利也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创造发明,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最后,专利还可以指专利文献,其重要部分为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说明书。

9.3.2 专利法概述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用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于1623年制定的《垄断条令》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两次对专利法作了修正,最后经修改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修改。此外,专利法律制度还包括国务院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改,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专利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是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9.3.3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称为专利权人。

9.3.3.1 职务发明创造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即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的物质条件(物质技术条件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协议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处理。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应根据发明创造的意义和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按其贡献的大小,给予奖励和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未约定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 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 000元。

9.3.3.2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

9.3.3.3 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共同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9.3.4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和发现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发明是指所创造的产品或提出的生产方法是前所未有的。发现则是指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事物。

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新的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方法发明是指新的技术方法的发明。改进发明是指人们对已有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革新的方案。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专指对有形产品(如仪器、设备等)的改进,不包括流体物质,也不涉及方法。它与产品发明和改进发明专利的区别,主要是实用新型的专利水平较低,所以有人把实用新型称为“小发明”。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设计,可以是平面,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或两者的结合。外观设计也不涉及方法,它所保护的是产品外表的美观。一项外观设计,只能用于一类产品。

9.3.5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9.3.5.1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前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一般而言,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一旦公开,便失去了新颖性,就不能再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但是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先发表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上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9.3.5.2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9.3.5.3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9.3.6 专利的申请

9.3.6.1 专利权的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的原则有两种,一是先申请原则,二是先发明原则。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此原则。少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采用的是先发明原则。

关于申请日的确定,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9.3.6.2 优先权制度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原则主要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可以分为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两种。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9.3.6.3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9.3.6.4 专利申请的主体

申请专利权,可自己提出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9.3.6.5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法律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①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②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③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④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⑥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⑦申请文件清单;⑧附加文件清单;⑨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2)说明书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技术领域;②背景技术;③发明内容;④附图说明;⑤具体实施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3)摘要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4)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9.3.6.6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法律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9.3.6.7 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9.3.6.8 专利申请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9.3.7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9.3.7.1 专利申请的保密性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①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专利法对专利申请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审批制度: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先初步审查、后实质性审查的办法,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只进行初步审查的办法。

9.3.7.2 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初步审查的范围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如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对外国人专利申请的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不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2)公布发明专利申请

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是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提出异议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4)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专利申请进行的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直到最终作出驳回决定或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5)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6)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7)起诉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9.3.7.3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3.8 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9.3.9 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1)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时间效力。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专利权在我国的期限,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期限届满终止为正常终止,期限届满以前终止为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是由于专利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同他人订立了专利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则专利权人有义务维持专利权的存在而不能随意放弃其专利权,否则就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9.3.10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和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权利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专利权人有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未经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用的权利,许可实施专利也应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4)专利权人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6)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声明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后,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

中国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批准,应允许指定的单位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专利权人可以收取使用费。

9.3.11 专利实施

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专利的实施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人的实施

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后,依照专利的性能,制造其产品,使用其方法,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权人通过设立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获得使用费。专利实施的许可,按照所许可权限的大小,可以分为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三种。

3)转让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公告程序;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

4)依照国家需要指定实施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决定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指定实施的规定办理。

5)强制许可实施

强制许可实施,是指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强制法律手段。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才给予强制许可:

(1)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3.12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遭到某种违法分子的侵害。

1)专利侵权的表现

专利侵权行为表现为:如果专利是一种产品,则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使用、销售了这种专利产品;如果专利是一种方法,则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了这种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此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侵权的处理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以后,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专利行政部门接到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后,应进行调查。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属实,专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对于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专利权人或侵权人任何一方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期满不起诉,该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专利侵权行为的例外

《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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