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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专利侵权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30 成红喜诉上海长青电热器厂“通用针板焊接烘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概述××年10月30日,原告成红喜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A861-3000型通用针板焊接烘干机”专利。原告成红喜诉称:原告系“A861-3000型通用针板焊接烘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案例30 成红喜诉上海长青电热器厂“通用针板焊接烘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概述

××年10月30日,原告成红喜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A861-3000型通用针板焊接烘干机”专利。××年6月21日,该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该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通用针板焊接烘干机,其特征是利用可调式直流电磁铁对针板夹紧,由主机降压器大电流瞬间加热进行针板退针和可调压内热封闭式烙铁通过拉簧提升化锡焊针。

××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低压内热式大功率电烙铁及无级调压自动保护仪,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生产的电烙铁系××年年初开始由上海汽车配件厂进行研制,××年1月通过鉴定,同年5月开始小批量生产,被告生产的产品主要解决汽车水箱焊接之用,系通用型焊接工具。

《低压内热式电烙铁技术》由上海市计划用电办公室主编,在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年10月出版的《节电技术七十例》中已有记载。

原告成红喜诉称:原告系“A861-3000型通用针板焊接烘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可调压焊接机控制器;二是可调压内热式烙铁。被告生产的低压内热式大功率电烙铁及无级调压自动保护仪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8500元,提成费损失7000元,其他经济损失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长青电热器厂辩称,被告生产的电烙铁系××年年初开始研制,××年1月通过鉴定,同年5月开始生产,主要用于汽车水箱焊接,以后逐步推广到电镀、五金、电器等行业使用。原告的专利为专用性焊接工具,二者的结构、基本原理、外型均不同,故不构成专利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是否侵害专利权,应当以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为准,专利权利要求书表达了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范围,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因此,确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应以独立权利要求为依据。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由针板夹紧装置、针板退针装置和化锡焊针装置三部分组成,上述三部分的有机组合是完成该发明创造的目的和任务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法院同时明确指出,凡是被控侵权产品中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的,即使它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相同,也不会构成专利侵权,也就是说,构成侵害专利权的,必须是被控侵权的产品全部的技术特征等于或大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被告的产品缺少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两项必要技术特征,故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678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原告上诉称:可调压内热封闭式烙铁通过拉簧提升化锡焊针不是公知技术;被告的产品虽经改头换面,但包含可调温内热封闭式电烙铁技术特征,故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害;××年4月10日,被告派员欲与原告私了的行为证明了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

二审法院在审查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后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第一、二部分内容是正确的,由于被告的产品不具备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两项必要技术特征,且低压内热式电烙铁技术系公知技术,因此,被告的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原告提出的被告曾派员与其私了一事与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

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诉讼费678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

1.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何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2.专利侵权诉讼中技术特征的比较问题。《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是以专利权利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专利权人想要求得到保护的范围,应当也只能从中得到体现。专利侵权诉讼中技术特征的比较是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产品中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不是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的比较,更不是专利权人自己认为是他的专利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的技术特征的比较。专利权利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一旦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就被确定下来。而现实生活中,专利权人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会对该专利技术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可能专利权人自己使用的技术已非专利技术,如果专利权人将自己使用的技术与他人实施的技术进行比较,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3.自由利用已有技术问题。已有技术也称为公知技术,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不能把已有技术作为自己的财富而加以垄断。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但是专利权又必须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创造,否则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即使取得专利权,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将已有技术作为专利技术而取得专利权的,应当将该已有技术从保护范围中剔除,然后再进行技术特征的比较,确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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